IACS通函(URZ22,URS2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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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龄达到 10 年时
注:如果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到期日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船舶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了中间检验或特
别检验,则实施要求不能展期。然而,如果中间检验时间窗口的开始日期早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而船舶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已完成中间检验,则可以接受该次中间检验。
p = 0.5ρV2CdCsCp KN/m2 式中:ρ —— 海水密度,取 1.025 t/m3;
V —— 首甲板上浪的水速,取 13.5m/sec; Cd—— 形状系数,管子取 0.5、空气管或通风筒头取 1.3;垂直圆柱形空气管或
通风筒头取 0.8; Cs—— 砰击系数,取 3.2; Cp—— 保护系数,对直接位于防浪板或首楼后面的管子及通风筒头子取 0.7,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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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RS 27(Corr.1)艏甲板上舾装和设备的强度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S27 规定了下列位于距首 0.25L 范围内的露天甲板上设备抵抗甲板上浪力的强度要求:
1.2 年度检验:所有的空气管管头进行外部检查; 1.3 特别检验要求: 1.3.1 对这类管头从内外部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管头的设计使得不能从外面完全地检查其内
部状况时,则应把管头从空气管上移开检查。要特别注意镀锌钢质管头的镀锌层的状 况。 1.3.2 按上款要求进行检查的空气管管头范围 ——第 1 次特检 ⑴ 位于首部 0.25L 范围内的左、右各 1 个空气管管头(尽量选择压载舱的空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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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对其它结构的空气管,载荷按第 3.4.2⑴条确定,其支撑方式以满足第 3.4.3⑴的
要求来确定。当设置肘板时,应取适当的厚度,其长度根据高度而定。管子的厚度不
应小于 IACS UI LL36 规定的厚度(即本社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7 节第 1.7.2.3 条要求)。
Maximum projected area of head(cm2)
2.4 URS 26 对小舱口的主要要求
2.4.1 强度
⑴ 对矩形钢质小舱口盖、盖板厚度、扶强材的布置与尺寸应按表 1 和图 1 所示要求。若设
置扶强材,应与 2.4.3.1 要求的金属对金属接触点布置成一线,见图 1。
表 1 前甲板上钢质小舱口尺寸
名义尺寸
舱盖板厚度
主扶强材
次扶强材
(mm x mm)
要特别注意镀锌钢质管头的镀锌层的状132按上款要求进行检查的空气管管头范围位于首部025l范围内的左右各1个空气管管头尽量选择压载舱的空气管液舱位置在上述范围以后的左右各1个空气管管头尽量选择压载舱的空气管位于首部025l范围的所有空气管管头
CCS
通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入级处(2003 年)通函第 014 号总第 261 号
适用于船长 ≥80m 的所有船型,并且上述 3.1.1 规定设备所在露天甲板距夏季载重线 高度小于 0.1L 或 22m(取小者)时。 3.2.2 对 200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适用于船长≥100M 的下述船型露天甲板上 服务于防撞舱壁前、后处所的空气管、通风筒及其关闭装置: 散货船、普通干货船(除集装箱船、车辆运输船、滚装船和木屑载运船)和兼用船(即 油/散货兼用船及矿/油兼用船等)。 3.2.3 船长 L 的定义参见本社规范第 2 篇第 1 章 1.1.2.1 条的要求。 3.3 实施 3.3.1 所述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在交船前应符合 URS 27 要求。 3.3.2 所述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应按本通函第 2.3.2 条规定时间前完 成实施 URS 27 要求。 3.4 URS 27 的主要内容 3.4.1 URS 27 对锚机承受的载荷,作用于紧固锚机的螺母上的力的计算及其强度要求都作了 具体规定。由于这些要求仅涉及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船。因此 本通函从略。 3.4.2 空气管、通风筒及其关闭装置的适用载荷 ⑴ 作用于空气管、通风筒及其关闭装置上的压强(KN/m2),可按下式计算
1330 x 1330
8
150 x 12;2
100 x 10;2
主要扶强材应连续,所有扶强材应与内圈扶强材连接,见图 2。 ⑵ 舱口围板上缘应用水平构件适当加强,一般距围板上缘不大于 170~190mm。 ⑶ 对圆形或类似形状的小舱口,其盖板厚度与加强按本社规范要求。 ⑷ 对非钢质材料制成的小舱口盖,其要求的尺寸应具有与钢质等效的强度。 2.4.2 主紧固装置 ⑴ URS 26 适用的小舱口应设置主紧固装置能够就地紧固舱口盖并保持风雨密。主紧固装置
施 URS 26 的要求。
序号
船龄
要求完成实施的日期
1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时船龄≥15 年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后第 1 次中间检验
或特别检验到期日,取早者。
2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时船龄≥10 年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后第 1 次特别检验
到期日
3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时船龄<10 年
2.1 一般规定
2.1.1 小舱口系指设计用于进入甲板以下处所的出入口,并能水密或风雨密关闭,开口面积一 般为 2.5m2 或以下的小舱口。
2.1.2 用作应急逃生的小舱口,除主紧固装置不须采用元宝螺母拧紧在夹板上或快速紧固楔机
构且不设副紧固装置外,也应符合 URS 26 要求。
2.2 适用范围:
2.2.1 对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在距首 0.25L 范围内的露天甲板上的
可采用下述任一机构: ① 元宝螺栓拧紧在叉板(夹板)上; ② 快速紧固楔;或 ② 同步锁紧装置。 ⑵ 不能使用楔块与夹头(具有旋转紧固手柄)作为紧固装置。 2.4.3 主紧固方式的要求 ⑴ 舱口盖应装有具有弹性的填料并设计成在设计压力时允许金属对金属接触,以预防甲板
上浪超过填料压力可能造成紧固装置松动或移动。金属对金属接触点的布置应如图 1 所示,紧邻每一个紧固装置,且有足够能力承受压力。 ⑵ 主紧固方式的设计与制造应能由 1 个人在不需要任何工具情况下达到设计压力。 ⑶ 对采用元宝螺母作主紧固方式时,叉板(夹板)应设计牢固。采用向上曲线形的叉板, 其自由端表面上弯或其他类似方法,以便使用时元宝螺母移动的危险最少。未加强的 钢质叉板厚度应不小于 16mm。布置示例见图 2。 ⑷ 位于最前部货舱口前露天甲板上的小舱口,其绞链的设置应使主要上浪方向能使舱盖关 闭,这意味着绞链一般位于舱口前缘。 ⑸ 对于位于主舱口间的小舱口,例如第 1,2 舱口间,绞链位于舱口前缘或舷外一侧,视 其实际需预防横浪上浪和首部上浪状态而定。 2.4.4 副紧固装置 首甲板上小舱口应设有独立的副紧固装置(即用一根滑动螺栓、一个搭扣或一个宽松配合 的倒退条)。即使在主紧固装置产生松动或移动时,副紧固装置也能使舱盖保持在原位。副 紧固装置应装在与舱盖绞链相对的一边。 2.5 检验中的注意事项: 检验中应检查小舱口的产品证书是否能证实其符合 URS 26 的强度与紧固要求,或检查小舱 口的结构,尺寸与紧固装置是否符合 URS 26 的要求。注意小舱口在船上安装时舱盖绞链是 否处于迎浪位置。新安装的小舱口应经密性试验。将实施情况反映在 RA 报告中。
管头); ⑵ 液舱位置在上述范围以后的左右各 1 个空气管管头(尽量选择压载舱的空气管
管头); ⑶ 由验船师选择的其他空气管管头; ⑷ 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可以扩大空气管管头的检查范围。 ——第 2 次特检 ⑴ 位于首部 0.25L 范围的所有空气管管头; ⑵ 液舱位置在上述范围以后的空气管管头抽取 20%检查(尽量选择压载舱的空气
小舱口:
适用于船长≥80m 的所有船型,当小舱口位于露天甲板距夏季载重线高度小于 0.1L 或 22m
时(取小者)。
2.2.2 对 200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适用于船长≥100m 的下述船舶的露天甲板
上进入防撞舱壁前、后处所的小舱口:
散货船、普通干货船(不包括集装箱船、车辆运载船、滚装船和木屑载运船)和兼用
空气管、通风筒及其关闭装置、锚机的紧固。 3.1.2 对于锚机,本规定的要求是对我社有关锚和锚链性能要求的补充。 3.1.3 当绞缆机与锚机是整体式时,绞缆机视为锚机的一部分。 3.2 适用范围: 3.2.1 对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在距首 0.25L 范围内的露天甲板上:
船(即油/散货兼用船及矿/油兼用船等)。
2.2.3 船长 L 的定义参见本社规范第 2 篇第 1 章 1.1.2.1 条的要求。
2.3 实施
2.3.1 上述 2.2.1 所述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在交船前应符合 URS 26
的要求。
2.3.2 上述 2.2.2 所述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应按下表规定时间完成实
管管头); ⑶ 前面所述的第 1 次特检要求中的(3)和(4)款也适用。 ——第 3 次特检及以后
所有空气管管头,能证明在以前 5 年内被换新的空气管管头可以考虑免于这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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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RS 26 (Nov. 2002): 露天首甲板上小舱口的强度和紧固要求
定不同)。Leabharlann ⑹ 空气管和通风筒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接头应能承受上述 3.4.2⑴规定的载荷。
⑺ 旋转式菌型通风筒不适用于上述第 3.2 条规定的区域。
表 1 760mm 空气管壁厚和肘板标准
Nominal pipe dameter(mm)
Minimum fitted Gross thickness,
LL36(C)(mm)
⑷ 对 900mm 高、关闭头投影面积不大于表列值的标准通风筒,管壁厚度和肘板高度列于
表 2,当要求设置肘板时,其要求与对空气管肘板要求相同。
⑸ 对高度大于 900mm 的通风筒,按本社要求设置肘板或其它等效支承措施,管壁厚度不
应小于 IACS UI LL36 规定的厚度(注意本社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1.7.1.5 条与本条规
1. URZ 22 (Dec.2002)自动空气管管头的检验要求:
1.1 根据 IACS URZ22 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对所有安装在露天的干舷甲板和上 层建筑甲板上的自动(关闭)空气管管头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适用于除客船以外 的船舶,而对安装在船上其他位置的或客船上的类似管头的检验应满足我社的相关要 求)。
位于其它位置及位于舷墙后的取 1.0。 ⑵ 作用于管子及其关闭装置上的水平方向的力可用每一组成部分的最大投影面积及上述
3.4.2⑴计算。 3.4.3 空气管、通风筒及其关闭装置的强度要求。
⑴ 计算下列关键位置处空气管和通风筒上的弯矩与应力:贯穿件处、焊接或法兰连接处、
支承肘板的趾部。净剖面上的弯曲应力不应超过 0.8σy,此处σy 为材料最小屈服应力
(mm)
扁钢(mm x mm); 数量
630 x 630
8
-
-
630 x 830
8
100 x 8 ;1
-
830 x 630
8
100 x 8 ;1
-
830 x 830
8
100 x 10;1
-
1030 x 1030
8
120 x 12;1
80 x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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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9 月 15 日(共 9+18 页)
发本社全体验船师、审图中心、船东、设计单位、船厂、产品厂
关于执行即将生效的 IACS 统一要求 URZ 22、 URS 26、URS 27(Corr.1)和 URS 30(Corr.1)的有关规定
下列 IACS 统一要求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请验船师在检验中 遵照执行:
或为室温下 0.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如果不考虑腐蚀保护,应增加腐蚀裕量 2.0mm。 ⑵ 对 760mm 高、关闭头投影面积不大于表列值的标准空气管,其管壁厚度与肘板高度列
于表 1, 当要求设置肘板时,应设 3 块或 3 块以上径向肘板。肘板厚度为 8mm 或以上, 最小长度为 100mm,高度按表 1 但不必高于管头的连接法兰。肘板趾部在甲板处应有适 当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