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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的司法体系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

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虽然总统用心良苦任命自己同党派、同政治理念的人,但不保证那些法官上任之后的判决,都符合任命他的总统的政治理念,历史上也有总统后悔其任命的法官,艾森豪总统就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例。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用)PPT课件

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用)PPT课件
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 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 的证词
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 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 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 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5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国会圆顶 大厦是美 国参众两 院的办公 场所
白宫是 美国总 统的办 公场所 和官邸
美国联 邦最高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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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1.美国选择三权分立政体的缘由 ——历史条件、具体国情和阶级本质决定的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 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1.三权分立制的积极作用: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 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 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制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它只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机制
(2)三大权力机关互相扯皮,效率低下
(3)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的实质: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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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1.什么是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 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 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 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 国家权力的制度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最典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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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2.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美国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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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courts 最高-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中级- The State Appellate courts 初级- The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The Trial courts:
这些法院被称为审判法院、地区法院、普通
申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仅纽约州被叫作最高 法院)。这些审理大部分诉讼案件的初级法院 成为大多数案件的惟一判决者。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最高-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S (1) 中级-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S (12) 初级-District Courts of the US (9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District Courts
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 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 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
American Judicial : System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 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and state courts: parallel, coexist Federal constitution, law → federal courts State constitution, law → state courts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 系。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 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约。州 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经典案例
• 国会不批钱,政府要关门 1995年11月,美国国会与白宫在“平 衡预算”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国会迟迟 不批准政府预算,致使政府的所有行政机 构,除了实在关不得的少数机构之外,其 余一律由于没有经费、没有工资而关门了。 当时正值圣诞节,克林顿总统十分狼狈地 自己掏钱付电费,才使得首都华盛顿著名 的“第一圣诞树”的彩灯没有熄灭。这一 僵局整整持续了七天。
根据三权分立制的发展渊源,说说这一制度的 实行有何积极意义?
四、如何评价三权分立制度:
1、积极作用
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可以防止少数 人专权,使民主制度不致转变为专制制度。这对
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
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
2、弊端:
(1)人民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事实 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协调范围的局限性; (2)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导致三大权力机关的 工作效率低下——效率低下; (3)三权分立原则难以真正贯彻
3、实质
美国的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1、什么是三权分立制?
收获平台
2、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框架(示意图) 总统(行政)
分权→制约→平衡 国会(立法)
联邦法院(司法)
3、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评价(框架图)
进步性
三权分立制 局限性
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效率低下; 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资产阶级内部协调的一英国资产阶 级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
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 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 了《王位继承条例》。

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
,司法权属于联邦各 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
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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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权”所属机关及其运作
(1)三权所属机关 (2)三权的运作
பைடு நூலகம்
所属 有何权力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特别保障
机构
掌握立法权, 国会 制定法律。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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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弊端:
(1)人民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事实 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协调范围的局限性; (2)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导致三大权力机关的 工作效率低下——效率低下; (3)三权分立原则难以真正贯彻
国会还有权监督
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
3、 机关
受制 约 表 现

总统的制约
国 会 的制约
法 法 法官总统任命;人数和 国会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
权 院 法院设立,由国会决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
总统亦可施加影响
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8 。
否决权; 立法倡议权; 发布有法律效 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提名参议 院同意后任命 联邦法院法官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国会
最高法院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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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 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 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 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的制度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最典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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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1、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度的缘由
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

美国法院体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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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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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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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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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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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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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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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PPT课件7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PPT课件7

2、三权分立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 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 分配的一种机制。(我国呢?)
(2)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 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联邦制?)
(3)三权分立的原则也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1、三权分立制的定义 2、在美国的体现 3、它的积极作用 4、它的消极作用 5、它的本质
如何理解三权分立的弊端
1、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上不居于支配地 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因此 ,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三权的 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 现人民的统治。 2、三权分立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也显露出它的 弊端,主要是由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分立制衡致 使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同时,三权之间的分立制衡在现实中难以真 正贯彻,在当代,总统的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 位。
3、三权分立的本质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维护了 美国的资产阶级统治,广大劳动人民却不可能享有 真正的民主。
自主总结:
1、了解三权分立的内容是什么? 2、三种权力是如何相互制衡的? 3、辩证分析三权分立的利与弊? (重点)
练习与作业: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 请谈谈你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认识。
4、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三权分立制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 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 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 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 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3、三权分立的弊端(一分为二)
1、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
即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 集团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美国司法体系由许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反映了美国政府分权制的总体特征。

只有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绝大多数诉讼案由州和地方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某些涉及联邦罪的案件(如恐怖主义或跨州毒品贩运等),但在以下情况下通常还审理非刑事案或民事案:案件涉及的问题与联邦法律的释义有关或需要援引宪法条文;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州,或一方为外国公民,涉及的钱款超过7.5万美元;联邦政府本身对另一方提出诉讼或其本身被起诉。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环保法,该案件可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采取金字塔结构,塔顶是最高法院,其裁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下一级为13个巡回区,每一区设一个上诉法院。

在上诉法院之下设94个地区法院以及少数几个联邦特别法院,如税务法院及联邦索赔法院,后者受理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土地等事务,也审理就合同或财务损失对联邦政府提起的诉讼案。

因此,从理论上说,诉诸联邦司法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获得三级裁决,如果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不满,可向美国上诉法院上诉,然后也可要求最高法院复审上诉法院的裁决。

然而,实际上最高法院每年只核准复审少数最高法院认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州法院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和民事案。

州法院采取与联邦法院平行的结构。

受理案件的州法院对民事案和刑事案进行初审,然后可由上诉法院复审,最后还可以由州终审法院,即一般所说的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各州还有各种专业法庭,受理少年及家庭关系、遗嘱验证、税务或商业法等事务。

许多州和地方政府设有小额索赔法庭,人们可在不需律师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小额钱款的索赔要求,手续简便,进度较快。

通常小额索赔法庭也不允许律师代理客户出庭。

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其中包括地区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并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

为了保证联邦法官办事公正并尽可能地排除外来的政治压力,联邦法官可终身任职,只在犯有严重罪行受到弹劾或被定罪的情况下被解除职务。

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 an 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

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

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court‎Syste‎m州法院体系‎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

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

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Court‎s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

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

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

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

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

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

第四讲 美国法律体系

第四讲  美国法律体系

每个诉讼案件由1名联邦法官独任审理。在民事案件中, 若“依普通法(common law)所为请求”,且请求标的金额超过 20美元,宪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赋予当事 人请求“接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right of trial by jury)。 在刑事案件中,赋予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者,限于“严重 犯罪”(serious offense)。所谓严重犯罪,依联邦最高法院的 解释,指科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为“第一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及“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就第一审 管辖权而言,其完全依据《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界定,国会 并无权力“扩大或限缩”此管辖权范围。依《联邦宪法》第3条规 定,凡“涉及大使、公使或领事之案件”以及“一州政府为诉讼当 事人之案件”,最高法院得行使第一审管辖权。在实务上,最高 法院鲜少行使此种管辖权,少数案件几乎全都发生在“州政府与 州政府之间”。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以及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有最高法院直 接依《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系国会 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律规定设立。
(1)民事案件 首先必须强调,除非国会立法划定一定事项专属于联邦法 院管辖,否则,即便国会依宪法授权而制定的法律赋予联邦法 院管辖权,联邦法院管辖权系与州法院并存,当事人可以选择 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起诉。 国会授权联邦法院民事案件的类型,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类是“联邦问题”(federal question)管辖权,即以美国联邦 宪法、法律或条约为基础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得 行使第一管辖权;一类是“跨州州民”(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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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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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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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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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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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法官。
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
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 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 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 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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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职能:负责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 作,局长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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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门性初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 国际贸易法院)
l (1)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大部分向美国政府 要求金钱赔偿的索赔案,也受理以美国政 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组成:该法院有法官7人,其中一人为 院长。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 身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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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联邦海关 法院ຫໍສະໝຸດ B减轻宪法性法院的工作负担

C为了公共领域的特殊问题而出于技
术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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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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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法院 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
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 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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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1、联邦司法会议 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成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召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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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兼具初审管辖权(以大使、公使、 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和上诉管 辖权(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判和州最高法院 的裁判)。
受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受理拥有完 全的自有裁量权,通常依据案件的重要性 和统一判例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有4名 以上法官同意,就决定受理,受理上诉后, 由九名大法官全体审理案件。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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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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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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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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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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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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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邦司法中心
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 建立。
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 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 理局局长组成。
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 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 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 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 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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