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征收大厅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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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标 签】调整应税所得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6-02-26【实施时间】2016-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下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号)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各省辖市局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如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等后续管理途径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公告第三条情形未及时申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第四条同时废止。

 告》(苏地税规〔2013〕2号)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税服务厅制度

办税服务厅制度

总纲第一篇办税环境设置规范一、办税服务厅区域设置二、设施设置三、窗口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二篇窗口人员行为规范一、岗前准备规范二、接待规范三、服备用语规范1.电话规范用语范例2.办税规范用语范例四、着装仪表规范五、廉政自律规范六、服务行为禁忌(一) 服务工作纪律(二) 服务语言禁忌第三篇涉税事项业务规范一、基本服务要求二、申报征收服务规范三、发票管理服务规范四、综合业务服务规范五、前后台业务衔接要求第四篇服务制度规范一、首问责任制二、咨询辅导三、一次性告知制度四、绿色通道服务五、领导值班制六、预约服务制度七、延时服务制度八、提醒服务制度九、其他多元化服务制度办税高峰期分流措施,急事急办服务,适度补偿服务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第五篇办税服务厅考评规范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一) 人员到岗情况(二) 工作环境情况(三) 服务质量情况(四)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五) 有下列情况给予加分(六) 每月评出“服务之星”禹州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为进一步把禹州市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一流的纳税服务阵地,树立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专业高效的社会形象,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对服务满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和省市局有关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规定,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禹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以下简称《规范手册》)。

《规范手册》包括总纲及办税环境规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涉税事项业务规范、服务制度规范、办税服务厅考评规范等5个篇章的内容,适用于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和日常管理。

1总纲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提供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场所:是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开展税收宣传,传播税收文化的重要平台。

办税服务厅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内部管理为原则,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公平、高效的办税服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臵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调查核实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核定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申报方式、使用发票种类等事项。

第七条依法对注销户进行清理检查,重点监控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复业等情况,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

第八条对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催报催缴。

第九条依法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臵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第十一条依法提请并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以及欠缴税款、税款核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依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委托代征税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并形成税源调查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办税大厅工作规范与服务礼仪 文档.doc

办税大厅工作规范与服务礼仪 文档.doc

办税大厅工作规范与服务礼仪培训目标和要求1、通过培训教学,使每一个税务干部都能有意识地从衣着到神态到心智进行全面训练和提升,从而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去审视人生的发展。

2、立足于礼仪文化理念,将文化、修养、礼仪融为一体,运用对比法、案例法进行教学。

一、树立服务观念,优化税收环境,充分认识到纳税服务不仅是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而且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税务工作理念:执法为民,征纳和一。

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征纳一体,和气生情!(一)诚信在心:在“纳税服务”的理念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贯以“诚信”。

(二)税收工作应公开的内容包括十四部分:依据2006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3.办税程序。

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4.征收管理。

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5.税务检查。

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8.税务行政处罚。

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9.举报投诉监督。

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10.税务机构和职责。

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11.税收法律救济。

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浙地税发[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纳税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稽查服务、援助服务、维权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指定税务代理、强制代理。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其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职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信息服务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国税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地税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厦地税发[2001]10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工会筹备金代征【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7﹞44号【发文日期】2007-04-23【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代征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

(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第三条 代征工作职责划分。

(一)省、市、自治州局征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认定、征缴方式认定、缓缴审批、暂停批扣审批、票据管理、重点缴费户评估、计划下达、以及代征工作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计统部门负责经费解缴、数据统计等会统工作。

办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征缴、数据录入传递等申报征收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户籍跟踪管理、数据采集、催报催缴缴费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征方式。

(一)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按目前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工会经费代征管户范围。

(二)为确保代征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有序,全省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代征信息管理系统代征工会经费。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对应工作关系。

第五条 缴费单位登记认定。

(一)依据管辖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整理归集应缴费单位名单,并与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提供的缴费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差异,摸清底数,完整采集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种类和比例等)。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友好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旳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行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旳过程中,以协助纳税人对旳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旳,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旳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旳构成部分,是增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旳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旳原则。

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旳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旳业务技能;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旳监督和管理,不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用合适旳方式及时理解纳税人旳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旳旳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旳协作配合,提高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等工作旳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互换,不停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旳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旳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旳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足发挥税务代理旳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旳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旳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有关旳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豫地税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豫地税发〔2007〕7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

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地税办税大厅工作总结7篇

地税办税大厅工作总结7篇

地税办税大厅工作总结7篇篇1本年度,地税办税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以服务为宗旨,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按照局领导提出的工作思路,积极开拓、创新服务手段,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明确任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1. 全年更换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户,地税税务登记证XXXX户,共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变更XXXX户。

2. 全年共办理纳税申报方式变更XXXX户,共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人信息变更XXXX户。

3.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再就业、困难企业、福利企业等纳税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办理。

4. 全年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停业XXXX户,注销XXXX户。

5. 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对纳税人的疑问、涉税问题及时解答,不能解答的及时向相关科室上报。

二、夯实基础,完善办税服务流程1. 规范办税程序。

重新修订了办税服务流程,制定办税指南,对各税种的申报、受理、审核等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重新修订了各项税收工作流程,规范了执法行为。

2.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服务制度。

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全部事项都能在内部协调解决。

在为纳税人办理各类税务事项时,只要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都能一次性办结,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3. 加强内部监督考核力度。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科室和个人进行严格考核,全年考核XX次,罚款XX元。

三、创新手段,优化办税服务环境1. 优化办税服务流程。

以方便纳税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新修订了办税服务流程,简化了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推行“一站式”办公,“一窗式”服务。

实行一人多岗,推行复合型人才培养。

引导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办税方式。

2. 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系统。

印制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操作说明XX万多份发放给纳税人,同时举办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班XX期,培训人员XX人次。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规范及工作职能职责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规范及工作职能职责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提高文明服务水平,确保办税服务厅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规范、高效运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规范如下。

一、岗位规范:(一)岗前准备规范:1、凡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严守工作作息时间;2、上岗到岗后先清理打扫工作台、窗口及厅内公共区卫生,做到物品摆放统一有序、室内洁净无尘;3、检查整理岗位备用品,(印鉴、表格、资料、发票、税票、底款等)做到备用品齐全、摆放整齐、使用方便;4、开机上网后,要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集中精力、情绪饱满地迎接纳税人;5、每天下班前半个小时(除留一个窗口办理业务外)其余人员必须对当天所办业务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纸质资料进行归档。

(二)仪容、仪表规范:1、办税大厅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2、上岗人员要整理服饰,做到整齐洁净;3、上岗人员必须配戴服务标牌;4、上岗人员要修饰容貌,做到仪表端庄;(三)服务质量规范:1、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2、接待纳税人文明礼貌,态度谦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3、开展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主动服务,杜绝忌语的服务承诺活动;4、熟练操作微机,保证顺畅、快捷、准确、高效的办事效果;5、申报、资料、发票发放、POS机刷卡及钱款收付等业务做到无错漏;(四)岗位纪律规定:1、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意识。

2、自觉遵守办税服务厅规定,严守岗位、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不怠慢、顶撞纳税人,不擅离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大声喧哗,不在厅内吸烟、吃零食,不乱扔杂物。

3、团结互助、关心集体、钻研业务、爱岗敬业、维护地税形象和声誉。

(五)环境卫生规范:1、大厅要宽畅明亮,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2、微机室要干燥、无尘、无水迹、无杂物。

3、柜内柜外无灰尘、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规范及工作职能职责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规范及工作职能职责

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提高文明服务水平,确保办税服务厅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规范、高效运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办税服务中心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能职责规范如下.一、岗位规范:(一)岗前准备规范:1、凡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严守工作作息时间;2、上岗到岗后先清理打扫工作台、窗口及厅内公共区卫生,做到物品摆放统一有序、室内洁净无尘;3、检查整理岗位备用品,(印鉴、表格、资料、发票、税票、底款等)做到备用品齐全、摆放整齐、使用方便;4、开机上网后,要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集中精力、情绪饱满地迎接纳税人;5、每天下班前半个小时(除留一个窗口办理业务外)其余人员必须对当天所办业务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纸质资料进行归档。

(二)仪容、仪表规范:1、办税大厅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2、上岗人员要整理服饰,做到整齐洁净;3、上岗人员必须配戴服务标牌;4、上岗人员要修饰容貌,做到仪表端庄;(三)服务质量规范:1、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2、接待纳税人文明礼貌,态度谦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3、开展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主动服务,杜绝忌语的服务承诺活动;4、熟练操作微机,保证顺畅、快捷、准确、高效的办事效果;5、申报、资料、发票发放、POS机刷卡及钱款收付等业务做到无错漏;(四)岗位纪律规定:1、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意识。

2、自觉遵守办税服务厅规定,严守岗位、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不怠慢、顶撞纳税人,不擅离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大声喧哗,不在厅内吸烟、吃零食,不乱扔杂物。

3、团结互助、关心集体、钻研业务、爱岗敬业、维护地税形象和声誉。

(五)环境卫生规范:1、大厅要宽畅明亮,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2、微机室要干燥、无尘、无水迹、无杂物.3、柜内柜外无灰尘、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规费(以下简称“规费”)征收管理,实现规费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含代征)的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将行政规费分为核定征收类规费和涉税类规费。

核定征收类规费是指由规费主管部门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规费。

涉税类规费是指计征依据与税收或与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数量等相关税收计征依据相关联,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缴费额的规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缴纳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规费的征收管理与税收同步,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规费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登记、申报管理第七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规费费种认定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以下简称“核心系统”)。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基础登记信息并录入核心系统。

第八条缴费人缴纳规费的种类发生变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核心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辽地税发[2010]第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征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费五险缴费基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第二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的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二、关于劳务输出缴费问题对劳务输出机构提供劳务工,按照《通知》第四条(八)款10项规定的“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执行。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输出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使用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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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地税三分局大厅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分局大厅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一个便利、舒适的办税环境,建立税务机关同纳税人的良好沟通平台,切实体现地税机关的良好工作作风,实现纳税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县局要求与分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征收大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涉税事宜和提供税收服务的场所,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和平台,也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

征收大厅布局必须宽敞明亮、整洁优美、舒适规范,充分体现“以纳税人为本”服务理念。

第二章工作区域设置及功能
第二条征收大厅根据我分局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设置,设置三个专区,分别是纳税咨询申报纳税区;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区;公告宣传和纳税人休息区。

各服务区之间标牌要明显,职责要清晰,界限要明确,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一)纳税咨询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咨询服务,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直接咨询、电话咨询和书面咨询;申报纳税是指负责申报纳税、代开发票管理等税务事项,岗位工作职责和流程时限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二) 税务登记是指为纳税人办理注册变更修改及注消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是指为纳税领购缴销各种定额发票以及税控机刷卡等税务事项。

(三)公告宣传区为办税流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服务承诺项目;征收大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工号;文明规范用语;职业道德规范;监督举报电话等。

纳税人休息区放置必要的沙发、饮水机、报刊、税法宣传资料等。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三条在全面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征收大厅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主要包括:
(一)限时服务
1 、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各种表格填写正确,资料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完毕。

能够当场打印的要当场打印。

录入计算机的数据,准确率要达到100 %。

2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各种表格填写正确,资料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完毕。

录入计算机的数据,准确率要达到 100 %。

3 、验、换证税务登记:对纳税人办理验、换证登记,手续齐全,各种表格填写正确,资料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自受理之日起 2 日内办完。

4 、停、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各种表格填写正确,资料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完毕。

录入计算机的数据,准确率要达到 100 %。

5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 10 分钟之内办理完毕。

6 、领购、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领购、代开发票,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 30 分钟内办理完毕。

发票用量较大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7 、发票供应:符合规定的,税务人员 15 分钟办结售票,并确保所售发票种类、数量准确无误。

8 、代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在 5 分钟完成。

(二)咨询服务。

对受理纳税人的直接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或网上咨询,现场进行答复,并填写《咨询服务记录簿》。

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要及时传递有关部门,并在 2 日内回复纳税人。

(三)纳税提醒服务。

要及时提醒辖区内纳税人及时办理申报纳税。

对逾期未申报的,及时通知税管员进行催报催缴。

(四)延时服务。

对在工作时间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适当延长办税时间,保证当天的事当天办结。

第四章工作设施
第四条硬件设施
(一)征收大厅外观标志鲜明醒目,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征收大厅标志。

(二)征收大厅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实用性强。

办税服务窗口标志清晰,界面亲切友好,易于征纳双方交流和沟通。

(三)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设施,包括供纳税人书写或休息用的桌椅、免费饮水设备等服务项目。

(四)征收大厅有明确的、较为详细的窗口功能示意标志,准备数量充足的纳税指南手册、纳税须知等免费赠阅的税收宣传资料。

(五)征收大厅所有设施要求整齐、美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章工作风纪
第五条岗前准备规范
(一)应提前 10 分钟到岗;
(二)工作前做好卫生清理,创造优美工作环境;
(三)检查整理各自办公用品,做好岗前准备;
(四)上班后应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第六条仪容、仪表规范
(一)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二)按规定放置或配戴服务标牌;
(三)注意个人形象,仪表洁净端庄,坐姿、站姿、行为举止端庄大方,精神饱满;
第七条服务质量规范
(一)接待纳税人态度谦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
(二)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主动热情;
(三)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办理涉税事务准确、快捷,数据录入、资料发放、钱款收付等各项业务工作无错漏现象发生;
(四)接待办税人有空暇的情况下,三米之内应抬头平视对方,脸带微笑,用普通话说“你好”招呼来人,快速准确按程序及承诺时间办理;
(五)如不属本人负责办理范围,应清晰准确指引具体办理窗口 ( 办理部门、办理人员 ) ;
(六)如发现资料不全、差错等情况,应耐心讲解清楚,必要时出具书面清单;
(七)办税人排队等待时,不允许长时间接电话、办理其他业务而冷淡办税人,遇熟人不得予以插队照顾。

老弱病残纳税人来办事,应主动上前招呼安排入座,并予全程协助办理;
(八)对外服务电话来电铃响三次内应有人接听电话,如遇工作正忙,接听后告之稍等后打来,或请对方留下电话号码,处理完手头工作后应立即回电;
第八条岗位纪律规定
(一)按《纳税服务承诺制》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办理涉税业务;
(二)上班时间不擅自缺岗、离岗、串岗;
(三)大厅内不喧哗、不打闹、不会客、不带小孩、不吃零食、不抽烟、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不怠慢、不顶撞纳税人,严禁与纳税人发生口角;
(五)严禁向纳税人“吃、卡、拿、要、报”。

第九条环境卫生规范
大厅要保持整洁明亮,无无纸屑杂物,物品摆放有序。

工作人员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保持厅内窗明几净,各项服务设施、资料整洁有序,地面无纸屑、烟头、污物等;柜台内计算机设备和办公用(物)品要摆放整齐。

第六章工作用语
第十条常用服务用语如下:
(一)工作人员与公众交流时提倡说普通话,表述要清楚、准确、规范;
(二)接听电话或当面询问、告之纳税人事项时要说普通话。

接听电话时要说“您好,这是里是地税三分局”
(三)问候性的用语:您好,您早;
(四)招呼性的用语:先生,女士,小姐,同志(知姓氏可加在前面,知职务可称其职务)。

(五)首次接待纳税人的用语:您好,请把表递过来,请您稍等。

(六)发现报表不合规范时的用语:您报表某处不合规范,请您重新填写.
(七)需要纳税人配合,做某项事时用语:劳驾,打扰您,这样好吗?这样可以吗。

谢谢,多谢。

感谢您的合作;
(八)纳税人致谢时的用语:不客气,没关系,是我应该做的;
(九)办完业务离别时的用语:再见。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征收大厅要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税收服务制度,以实现办税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对于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的询问(包括咨询电话),要认真给予接待、办理,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由其负责向承办人转交。

(二)二次终结制: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要求征收大厅在纳税人第一次前来办税时,就应将纳税人应填报的有关报表和应报送的有关资料明明白白、详详细细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第二次前来报税时,必须为纳税人办妥各项纳税手续,不能让纳税人走第三趟。

(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均能够在大厅统一受理,落实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内部的所有传递程序由大厅落实。

(四)“八公开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税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工作纪律、受理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桃江县地税三分局大厅工作人员.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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