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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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03
•【字号】榕政办[2005]133号
•【施行日期】2005.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
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5〕133号2005年8月3日)
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八月二日)
为了适应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市属文艺演出团体(以下简称院团)财务管理,促进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院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会文化团体,是
实行财政定项(定额)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院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院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文化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院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
理办法。
第五条院团要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排练、演出、创作等业务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由市文化局汇总报市财政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市财政按照各院团的艺术品种、任务、分工和《市委2004年第48次常委会议纪要》、《市委2005年第17次常委会议纪要》议定精神,核定各院团定额补助数额。
院团要按照榕政办〔2003〕21号和闽人发〔2003〕80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员聘用制,实施内部分配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定额补助资金的引导
作用,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一)市闽剧院,根据市委编办榕委编〔2004〕75号文件,定编129人。
从2005年起,每年定额补助432.81万元,一定三年;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
费。
(二)市歌舞剧院,根据市委编办榕委编〔2005〕26号文件,定编60人。
从2005年改制起,市财政按60人核拨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每年定额补助100万元,
一定三年。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制
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仍按我市现行规定的
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院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演出任务后,市财政从文化专项
经费或宣传文化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九条院团要严格经济核算,积极组织收入,在商业演出中谋求发展,力
争做到以院养院、以团养团。
院团组织的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演员借调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的上交收入,出租演出场所、服装、道具的收入和院团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院团组织的收入全额返回,以利于
改制后文艺院团的生存发展。
第十条院团一切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
各项支出,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现行的财务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
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先支后报,擅自列支。
对涉及政府
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院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拨款,实行专项审查制度,各院团在项目完成(或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
报告。
第十二条院团要建立修购基金,以保证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修购基金的来源从院团组织的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院团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与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手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率。
院团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财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登记帐卡。
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与计价、清理与处置,均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市文
化局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原则规定,结合各院团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
管理目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院团行政、业务用材料,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
值易耗品,应视同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院团的年度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外,可以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通知》(榕财事〔1999〕129号)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和演出设备的添置。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财政按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转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