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O 7 ( ) 9. 0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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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旅 耩 合 同 中 的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刘
摘 要
静
李
洁
旅 游合 同为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而成 立 的双务 契约 .旅 游合 同的 目的是 为旅 客 获得旅 行社 的专 业细致 的旅 行服 务和
较 考察 , 作者 就该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见解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非财产 上损 害赔 偿 精神损 害赔偿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
违 约责任 文 章编号 :0909 (090,6 .2 10.5 220)7140 于旅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 的行 为既 违反 了合 同义务 又违反 了一
期 待 的精 神 享受 及休 闲娱 乐。本 文所探 讨 的旅 游合 同的违 约精神 损 害赔偿是 指在旅 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在违反 合 同约定
的义务, 如未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或者为其提供良好的食宿条件, 或者违反提供海景房的约定、 偷工战料缩短预定的旅游时间 等等, 而不存在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 如何为旅客的精神损 害提供救济的途径。通过英美契约法和国外立法例的比
游 、 妻蜜 月游 、 夫 情侣 游 、 家庭 游等 方式 , 已经 明显 的包含 了追 求 短 预定 的旅游 时间 等等 , 不存 在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的情 况下 , 而
更精 致 、 舒适 、 更 更贴 心 的全方位 的服务 的趋 势 。 旅游 合 同 中, 双 如 何为旅 客 的精 神损 害提 供救 济的途 径 。 方 的权 利义 务呈 现不 平衡 的特征 , 谓不 平衡 性 , 所 是指 旅 行社 或 者旅游经 营者 一方 的义务要 求较高 , 于旅行 社和旅 游经 营者 的 对 二 、 学理 论上 的违约 责任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法
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论文

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摘要:游客通过旅游合同所追求的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利益。
那么,因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精神上的不愉悦,对这种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就应当包括在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当中了。
关键词: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4-01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物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己。
因而如果旅游业者在旅游活动中违约,会产生两种情况。
下面笔者将分情况讨论:一、旅游合同在责任竞合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中,旅游业者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并且造成了游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旅游者既可以对旅游业者提出违约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提出侵权的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争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1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己经产生的现象。
在罗马法时代的早些时候,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分的,当时的人们认为,只有积极地作为损害他人的权益的,才可能让其承担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通常是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这样,违约行为的一部分被纳入到侵权行为之中,而另一部分则没有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旅游合同关系中,诸如住宿、餐饮、娱乐等场合,提供服务者通常负有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此时其若对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因积极行为而造成损害,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则同时成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且因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都是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利益客体的同一性,从而产生责任竞合。
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

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摘要]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
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利益衡量原则旅游合同的目的是精神享受,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以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
而传统民法一般否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非财产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解决。
而在旅行社瑕疵给付构成违约,没有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人格利益受损,但造成旅游者心理和精神不愉快,严重丧失旅游乐趣时对旅游者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一)违反旅游合同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即使旅游营业人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和硬件条件完全符合旅游合同的规定也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
如:旅游团中有一位身息传染性黄疸性肝炎的旅游者,同团旅游者陷于恐慌,人人自危。
上旅游车,吃饭时争相远离,甚至为抢座位发生口角、打架。
本来高高兴兴的游山玩水看风景,现在却变成了花钱买罪受。
一次本该愉快的出境游竟成了“死神陪伴的旅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可见一斑。
(二)旅游者精神损害以财产形式弥补的可能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就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加害人的惩罚。
而旅游的本质就是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
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不论是由侵仅造成的,还是由违约造成的,都应得到补偿,这样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
否认违约产生精神损失,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在一个经济社会里,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
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
如果—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义务 或者权 利单 由一方 所享有 。 游者 履行 交付旅游 旅 价金 的义 务 . 旅行 社就应 履行 提供旅 游服务 即按照合
同约定 的旅游 路线 提供 服务 。除此 之外 , 应 承担使 还 旅游 者享 受精神 愉悦 的责任 。 若旅 游者 的精 神损害赔
刻 的实践 意义 。
一
践。 世界各 国的法律 实践 已经证 明 , 助 于法律移 植 , 借 可 以很好地 完善 本 国的法律 。纵 观 国外 立法 或判 例 ,
均对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作 出详 细 的规定 。 国 尚 我
未承认 违约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在法律 全球 化 的今 这
( ) 行性 二 可
1法 律 延 续 性 .
即便 国家之 间的政 治体 制不尽 相 同 , 而有 时候 然 面临 的社会难 题却 是一致 的。 一个 国家 完全不 必要 把 自己封 闭起 来 , 关起 门来 搞所 谓 的具 有特 色 的法律 实
括财 产上 的损害 , 而不包 括精 神损 害 。 因此 , 游者是 旅 否 可 以因旅 行社 违 约 而主 张精 神 损 害赔 偿便 具 有深
、
旅 游 违 约 责任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理 论 分 析
( ) 一 必要性 1旅游合 同特 殊性 .
天则 显得 落后 。为 了使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不停 滞 不 前 . 国应 当积 极 吸收 国外 立 法 和判 例 的精 髓 , 违 我 将
约精神 损害 赔偿也 纳入 到法律 法规 中去 。
偿请 求不 能得 到满足 , 游合 同的履行便会 出现不公 旅
二 、 外 旅 游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现 状 及 受 到 不公 平 的对 待 , 付 了大 量旅 旅 交 游价金 确未 能享受 旅游 所带来 的愉悦 感 , 仅耗 费 了 不 资金 , 亦虚度 了假 期 。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摘要: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因侵权责任提起请求,而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
本文试从旅游的本质及特点入手,结合现有的民事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解释,浅析这一特殊合同关系中出现的因违约责任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旅游的本质及特点旅游的本质是人们为追求精神愉悦和享受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
旅游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究其法律基础关系仍是民法中的合同关系,即旅游业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笔者根据学界内对旅游产品特征的研究总结了一些旅游的主要特征,一是产品的无形化,即旅游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由旅游业经营者提供的无形服务;二是生产与消费一体化,即旅游服务一经生产即被消费,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结束;三是评价标准的主观化。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纠纷相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其特殊的诉求。
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唯一的目的即获得休闲、放松、愉悦的内心感受,但由于旅游业经营者的任意转团、压缩景点、降低服务标准、强迫定点消费等一系列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期待落空,不仅未能尽兴享受,反而遭受极大的痛苦与不便,往往这种内心痛苦有一定的持续性,带给旅游者确确实实的精神损害。
王利明教授对违约责任的研究中提到霍尔姆斯的一些主张,即在普通法中,信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种推断,即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仅此而已。
[1]鉴于此,即使未构成侵权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问题,也应当得到救济与赔偿,这也是合乎一般道德理性的。
三.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1.违约是否会产生精神损害。
刘云生和宋宗宇在其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精神损害的定义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
简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 的客体 范围具有特定性 , 不是所有 的 限制 了游客的 出行 自由, 或者对于 出国旅 重和满 足 。所 以在 现实生 活 中伴 随作 为
民事 权益受 到损 害都 可以 主张精神 损害 游 的旅行 团在办理入境手续 , 如何有 效 因导游丢失 第 三产业 支柱 的旅游业 的兴 旺 , 赔偿 , 只有 以自然人人格利益 为核心的相 游客 的重要 证件 , 导致游 客被 当地海关 、 全 面地 维护旅游者 的利益 , 让游客玩得 舒 关 民事 权益受 到侵 害才 可 以。这其 中就 边检扣押 , 吃得放 心 、 住得 安心并 且在 自身利 益 从而使游 客人 的人 身 自由受 到 心 、 包括 了生命权 、 身体权 、 姓名权 和 肖像 权 限制 ; 第二 , 侵 害游客 的人格 尊严权 。游 受 到损 害后可 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 偿就 显 等等 , 对财产 权益受到侵害发 生的精神损 客在旅行社指 定的景点购物点购 物 , 在 消 得格外有 意义 。
元 。最后法院支持 了原告 的诉请 , 判令 被 告 赔偿 精神 抚慰 金 2 万元 ; 第二 , 导游 未
尽 到必要的风 险告知 和警示 注意义务 , 导
方签订 合 同伊 始致 整个履 行过 程再 到最
后履 行完结 , 都 应遵从普通合 同的运行方
致 发生 意外事 故 。这 种情 况存在 的前 提
法制经纬
主 嘎 s 艟 主 支
简 论 旅 游 合 同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琚晓奇
随着人们 生活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 人们 害 , 原则上不得 主张损害赔偿救济 ; 三是 , 费过 程中卖方对消费者有 言语 相戏 、 侮 辱 即只有在 诋 毁 , 甚至 强行搜 身 、 搜查 消费者 携带 物 越来 越重 视和选 择旅 游 。但 在现 实生活 侵权致人 精神损害需后果严精 神 损 害 赔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 南大学 , 南 昆明 ,5 0 0 云 云 6 00 )
摘
要: 当人们 把旅 游作 为一种精 神产 品 消费 , 行社 的违 约行 为不可避免 地会 给旅 游者带 来 旅
或 多或 少精神 权益 的侵犯 。 文通过 对旅 游合 同本质 及违 约精神损 害赔偿 正 当性 的分析 , 本 论证 游客
旅游者所期望的精神愉悦的程度便是其旅游的预期利益。
如果排除旅游期望中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观想象, 据出游经验
借鉴德国的方式, 建立旅行社为旅行辅助人负责制度, 形成责任 链条。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居间条款无效, 杜绝旅行 社使用居间条款来逃避责任。一旦发生由于具体旅游给付提供
人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先由组团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赔付, 确
21 0 0年 2月 第 1 ( 第2 期 总 7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j n gr ol e o ra o a i Maa e C l g T nn e
J n ay 2 1 a u r 0 0
No1 S m o2 . ( u N .7)
得精神损害赔偿 , 学术界有很大争议 ,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
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 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种期望精神利益的 合同中,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收稿 日期 :09 1— 4 2 0 — 12 作者 简 介 : 智 新 (9 5 )女 , 南大 学 民商 法 研究 生 。 徐 18 一 , 刘
和对旅游信息的理性分析, 人们出游前就能够预见到精神利益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精 神享受 没有得 到 , 者应 该摆脱 的精神 痛苦 没有摆 脱 , 或 精神
颁 布实施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 赔偿责 任 损害 是 比较 明显 的 。比较 典型 的就 是旅游 服 务合 同。而英 国打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把精神 损害赔 偿 限定在 了侵 权责 任范 围之 内 ,
属 于一 方提供服 务 , 另一方 给予金 钱给 付的服 务合 同 。
很 显然 , 在上述 案例 中, a i获 得的损 害赔偿 包括 了两部 Jr s v
一部分 是他 为此 次活 动支付 的 费用 , 另一 部分是 因失望 而获 但 是, 旅游合 同又有其 自身的特 点, 站在旅 游者 的角度 , 旅 分 : 在 0英镑 的赔偿金 。 果 说 J ri 为此 次活动 支付 的费用是 如 a s v 游 合同 中, 旅游者 是为 了获 得特定 的精神利益 而参』旅 游营 业人 得 的 6 J 【 J 所 那 组 织的旅游 活动并 支付旅游 费用 , 即旅游者 参与旅游活 动通常 并 财产 性损 失 , 获得 的赔 偿是财 产性 赔偿 , 么 因失望而 获得 的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2 1月上 0 年 () 1 0 0
希占 I 轧会 J
论旅游合 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陈 飞 宇
摘 要 旅 游合 同是 指旅 游者 为 了获得特 定 的精神 利益 而参 与旅 游 营业人组 织 的旅 游活 动 并支付旅 游 费用的合 同,旅 游 合 同具有 明显 的精 神 利益 属性 , 如果旅 游营 业人造 反合 同约定 , 必然会损 害旅 游者 的精 神 利益 。由英 美法 的判例 可知 , 确 立旅 游合 同违 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是有 必要 的。 而且 ,对旅 游合 同违 约的精 神损 害给予赔 偿符 合我 国合 同法 完全赔偿规 则和 预期 利益损 害赔偿 理论 。 当然 , 精神损 害赔偿也要 受 到可预 见性规 则 等的必要 限制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精 神损 害赔偿 合 同违约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Legal Syst em A nd S0ci et v ■圈匿霆圈墼竺堡!型圭!f叁整』查垒金论旅游台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陈飞宇摘要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
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4.02一、问题提出传统的民法理论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其制度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只能限于侵权法领域,违约责任不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学术界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采取了泾渭分明的二元划分法,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
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中是不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应成为我国合同法一项基本原则。
”。
在立法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了侵权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也没有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4’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旅游合同违约中,违约方的行为确实又造成了相对方的精神损害。
那么违约救济中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似乎遵循了以下逻辑思路: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的“专利”,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自然没有适用余地。
但是,为什么由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可以赔偿而由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却不予支持呢?本文将对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研究。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救济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救济摘要:旅游合同违约中,旅游者的改善请求权与减少旅游费用请求权往往可以同时存在。
旅游者和旅游营业人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避免了损害赔偿在计算和举证上的困难。
同时旅游合同的违约金也是补偿性违约金,其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存在违约事实,违约金责任就可以适用。
关键词:旅游合同;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85-01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产生于原合同债务,但又不同于原合同债务,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采金钱赔偿主义。
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一方面要坚持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合理预见原则,正确认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仍以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为例,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是实际存在的,在继续履行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最为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若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
这一数额显然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理预见原则而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法院经过对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综合考量,最终作出的被告赔偿原告2400元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继续履行我国现行合同立法中的继续履行,即学说上所称的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继续履行是与解除合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式,主张继续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论及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
该案最终因旅游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原告要求“补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司法支持。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摘要]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
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责任竞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此处没有明确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说认为,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真正可以称得上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的里程碑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以侵权为基础的,所以,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违约行为并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之一。
{1}虽然理论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有否定态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所突破。
论旅游合同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传统观 点认 为, 约之诉 并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偿 的请 求。 违 结合我 国的立 法、 司法 实践 和 国外的
违约精神损 害赔偿 的 比较 法考察, 在旅 游合 同这类特殊 性质 的合 同违 约 中, 当确 立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 应 以加
强对旅 游者的保 护 。 并为 未来我 国的旅 游立法工作 提供理 论 支持 。 关键 词 : 旅游 合 同; 约 ; 违 精神 损 害赔偿 ; 可预 见性规 则
害 给 予财 产 赔 偿就 成 为 人们 普 遍关 注 的一 个 重 要
问题 。
越 来越多 , 利益 的范 围也在不 断地扩 大 。 精神 旅 游 本 质 上 是 以消 费 精 神 产 品 为主 的包 含 很 高 文化价 值 的社会 活动 , 一种 精神 消 费 。旅 游 合 是 同伴随 着旅 游业 的兴起 而 出现 , 其标 的 是旅 游业 者 提供 的精神产 品 , 立的 目的就 是 为了 获得 精神 上 订 的愉 悦和 享受 。旅 游合 同成 立后 , 游 者与旅 行 社 旅 都 应 当遵 守 , 当履 行 , 非 主客 观 情 况发 生 变 化 适 除 使合 同存 在失 去积极 意 义 , 否则 不得 擅 自变更 或 解 除旅 游合 同 。如 果 旅行社 在 旅游 活动 中违 约 , 游 旅 行程 安 排 不 当 , 游服 务 质 量低 劣 , 旅 无故 增 加 景 点
以确定 , 因此 , 受害 人不能 基于 合 同之诉 获得 赔 偿 。 但 在 责任 竞 合 的情 况 下 ,受 害 人可 以基 于 侵权 责 “ 任 来追究 精神损 害赔 偿 。” 并认 为 “ 我国 目前不允许 对 违约 责任 适用 精神 损害赔 偿 是合 理 的 , 做 出规 未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2,2012 Total No.4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章编号] 1009- 6043(2012)12- 0059- 02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
刘京原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采取 的是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 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 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的立法态度是,允许 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 权,但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种请求权。然而,当合同 是以精神利益为给付标的时,在既有履行利益上的财产 损害,又有固有利益上的精神损害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只是存在违约 责任,此时,精神利益的减损就不构成侵权,在这样的情 况下,责任竞合理论显然解决不了,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难题。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也
日趋增多,并出现违约导致旅游者精神受到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基于二元救济体系的 《合同
法》,对于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
2.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 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有损害的,违约就方应当对该部 分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 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受害人的利益既包括 了财产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当违 约方的行为导致守约方受有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资金 为违约方自身合法取得的范围内赔偿守约方所有的损 失。只要是导致他人受损的就应当完全赔偿。损害赔偿目 的的实现,不应该因违约或侵权责任的不同而不同。因 此,在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全部赔 偿(当然这种赔偿是应有限制的)。如上所述,旅游合同的 违约行为或多或少的会引起旅游者精神利益的减损。将 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没有正当 的理论基础。既然在侵权责任中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那 么在违约责任中也没有理由排斥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正 是损害赔偿法上填补损害回复到应有状态这一宗旨的要 求。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 得到全部赔偿。 3.契约自由理论 契约是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一经合意 选定契约,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契约内容自 由主要是指契约当事人接受何种约束的选择权,显然应 由缔约者自主决定选择契约标的。早在罗马法,理论上就 已经承认了精神上的利益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 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并实现对这种利益的享有,这与当事 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并享有财产上的利益是一样的。违约 行为也可以导致包含精神损害在内的多种损害,根据契 约自由理论,当违反以精神利益为内容这类的合同时,应 当允许受害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 就是为了获取精神利益,因此,对其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 害赔偿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 4.合同法保护利益的扩张 合同法不仅具有开放性,更是不断发展的,当今社 会,人们的买卖交换逐渐频繁和扩大,合同法的利益保护 范围也应逐渐扩张。从各国立法来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合同关系扩张的这一历史趋势,因为违约行为与侵 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 为。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保护范围的迅速扩张,是交易 安全的要求和信用制度的发展的体现,更是对某些指导
浅析我国旅游合同之精神损害赔偿

上或心理上所受之'苦 , 痈 通常称之为精神损害。。 然而, 在英国法 、 美
则 》 违 约责 任 的 有 关规 定 , 该法 第 一 百 一十 一 条 至 一 百一 十 六 条 对 即
炜
哈斯 巴根
本文指 出 由于旅 游合 同是专 门为 当事人提供安 宁和快 乐的合 同。因此 , 未来立 法中 , 国应赋 予旅游者 就旅 游 在 我
中图 分类号 : 93 D 2. 6
理 论 上 的 界 定有 关 。。 在德国、 曰本 的 民 法 当 中将 损 害作 为 基 础 性概 念 , 将损 害又 分 为 财 产 性损 害和 非 财 产 性损 害 ,同 时规 定 两 者 均可 作 为适 用 损 害 赔偿
和 19 年《 9 9 合同法》 对违约责任 的一般规定, 即该法第一 百零七条至
文 章编号 : 0 .5 22 0 )50 80 1 90 9 ( 0 90 .9 -2 0 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 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 “ 的姓名权、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沓, 消除影 响, 礼道歉 , 赔 井可要求赔偿 。由于侵害姓名、 ” 肖像、 名誉 、 荣誉权 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 因此该条所指 的“ 赔偿损失” 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 失的赔偿。但是 , 。 在我国《 民法通
一
、
精 神 损 害溉 说
精 神 损 害 的 含义 决 定着 精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适 用 。然 而 ,精 神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谢登科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心得

谢登科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心得一、哎呀,旅游本是件美事,可要是遇上合同纠纷里的精神损害,那可就糟心了。
就像你满心欢喜地订了个海滨度假游,想着在沙滩上晒太阳呢,结果到那发现酒店破破烂烂,行程也全乱套。
这时候,你心里的难受可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失望。
我就想啊,在旅游合同纠纷里,精神损害赔偿那是必须得重视起来的。
这就好比你精心准备了一场派对,结果场地给你搞砸了,难道不应该得到额外的补偿吗?二、旅游合同里的精神损害赔偿啊,真不是个简单事儿。
我记得有个朋友,报了个文化之旅,说是能深度体验古老文化的那种。
结果呢,导游啥都不懂,净带着瞎逛。
我那朋友回来就跟我说,他感觉自己像是被欺骗了感情,那种失落感就像你满心期待着吃一块美味的蛋糕,结果咬了一口发现是石头做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对游客来说多不公平啊。
游客在旅游中的期待和情感投入是很大的,这和其他合同可不一样,就像你种一棵花,满心期待它盛开,结果被人连根拔起,你能不心疼吗?三、说起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常常想,为啥有时候就这么难实现呢?有一次我遇到一个游客,他参加了一个冒险之旅,结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很多惊险刺激的项目都没体验成。
他那沮丧的样子,就像个被抢走了玩具的孩子。
他说他为这个旅行准备了好久,锻炼体能,学习相关知识,结果呢?啥都没得到。
在这种时候,旅行社可能觉得赔点钱把物质损失补上就完了,可他们不知道游客心里的那个精神世界已经是一片狼藉。
这就好比你为一场音乐会苦练多年,结果到了台上,乐器全是坏的,只给你点钱修乐器,你能甘心吗?四、我在研究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发现很多人都有误解。
他们觉得只要把钱退了,或者把行程重新安排一下就好了。
可这哪够啊!就像有一对夫妻,他们预订了一个浪漫的蜜月之旅,结果酒店安排错了房间,周围环境嘈杂得很。
他们的蜜月就这么被搅和了,那可是一辈子一次的旅行啊。
他们回来后整个人都很消沉,就像失去了阳光的花朵。
旅游合同的违反与精神损害赔偿

从而构成旅游合同的违反 。实践中, 旅游合同的违反主要有 以下三 种 情形: 迟延履行,『旨 H {旅游合 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 J 旅游者或旅行社 应该按期履行合同而推迟履行: 不完全履行 , 即指在旅游合同的履行
立 、 更、 变 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笔者 于本文主要涉及 的是 支持了原告的财产损害 , 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 原告上诉到英国上诉
狭 义 的旅 游 合 同 。
法院 .二 . 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认为, 1 该案正足判给受害方精神损害以
金饯赔偿 的价 当案件。 他指出: 常常有人认为在违约案件中, “ 对非财
多么的狭窄。。 且根据 民法的基本原理, 而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 追 究方式 。退一步讲, 于精神损害赔偿 , 对 不能给与合同法 上的违约
过 程 中, 行社 或 旅 游 者在 履 行 合 同时 , 符合 合 同 约 定 , 成旅 游 合 旅 不 构
同的违反。一般来说,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
定, 给对 方造 成 了损 害 , 约方 都 应 承 担违 约 责 任 。因 此 , 旅 游 合 同 违 在
中, 旅行社擅 自改变旅程或遗漏景等因旅行社的事由, 使旅游未 致
其 中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违 反 了合 同 约定 , 者 履行 旅游 合 同不 符 合约 定 , 或
个适当的案件 L, f 透过合同是可以给予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以赔 j 偿 的, 就如同通过侵权行 为给予精神震撼非财产损 害赔偿一样。 度假 合 同或者提供娱 乐与享 受的合同, 就足这 样恰当的案件 。 倘若合同一 方 当事人违反了合同, 那么 因违反合同给与对方 当事人造成失望、 痛 苦、 烦恼和挫折时, 受害人可 以获得非财产损 害赔偿” 。美 国, 则在 与 旅游有关的普 尔曼 公司苏韦莱特 案巾承 认了因违约产生的身体上的 不便及 心灵上 的痛苦加 以补偿。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过去也不承认 旅游合 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修订后 的台湾 民法典增设了旅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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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浅析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卜 听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 常州 2 3017) 1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在旅游合同 纠纷中, 旅游者常常向旅行社提出精神损害财产赔偿的诉讼 请求。本文就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 适用范 围、 赔偿标准作初步探讨。 一、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容赔偿的提起 旅游是为了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快乐和享受, 若旅行社 违约, 不仅损害了旅行者的财产利益, 也造成了旅游者心理、 精神上的伤害。对于因旅行社违约造成的游客一般性精神 伤害, 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财产赔偿问题, 游客因旅游合同违 约而形成的一般性心情不愉快并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精神 损害. 对于这类精神伤害, 旅游社在给予违约赔偿时, 实际 上也就对其精神伤害进行了补偿。旅游合同本身具有精神 价值, 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 , 体现了这种 精神消费。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 违约方根据旅游合同给予旅游者违约赔偿 , 在这种违约赔偿 中, 导致旅游者旅游乐趣丧失以及精神上的不愉快实际已经 得到救济, 无须另外给予精神损害救济。 如果旅游者受到法律意义上 的精神损害则另当别论。 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后所造成的非 物质性损害, 表现为优郁、 怨愤、 极度悲伤、 绝望等精神性反 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人身权、 人格权、 名誉权等受到伤害 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财产赔偿。《 民法通则》 12 条规定: 第 0 “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精神赔偿解释) 规定, 精神损害应当赔 偿的情形为: (一) 侵害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 ( 二) 侵害姓 名权 、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找三) 侵害人格尊严权 、 人身自 由权; ( 四)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 侵害他人隐私权或 其他人格利益等等。游客在旅游中受到上述侵害, 人身权和 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内心遭受 了精神痛苦, 旅行社应 当给予 金钱方式的赔偿, 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 旅游者受到精神损害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 诉, 是否可以在违约之诉 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实 务中认识不一。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 认为,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 合同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只适用财产责任。在合同违约确实导 致受违约 精神损害的情况下, 采责任竞合 , 对责任竞合 , 当 事人择一选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2 条 第 规定:“ 因当事人一 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人身、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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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 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基于一个违法行 ”
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 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
求权, 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 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 是, 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 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共同实现. 《 精神赔偿解释》 明确规定 了 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未涉及违约责 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可见, 当游客以旅行社违约提起 精神损害诉讼请求时, 因请求权竞合只能择侵权之诉。 然而, 现代民法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合同关系扩 张的历史趋势 , 因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利益 的不法行为, 合同是一方 当事人和另一方 当事人的权益交 换, 一方当事人支付对价, 有权请求另一方 当事人交付相应 的权益 , 如果因缔约过失、 加害给付等致信赖利益和固有利 益的损害, 则侵权行为的性质更加明显。因此 , 在本质上, 债 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是一致的。二项请求权只能产生一个 诉是基于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或者完全赔偿原则。如果合同 之诉无法完全吸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要么允许另外提起侵 权诉讼 , 要么承认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旅行者订立 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获得精神利益, 旅行社未履行合同或 未完全履行可能使相对方受到精神损害, 该损害违约方在订 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那么对受违约方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全 部损害, 违约方都应当予以补偿. 旅行社在违约之诉中应承 担的责任必须能使游客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补救, 如果违 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受害人就 得不到完全的违约补偿。同时, 受害人如采侵权之诉也不能 使因违约贵任所受的损失全部得到补偿。在旅游合同纠纷 中可能发生虽然违约, 但财产无实质性损失, 只是表现为相 当程度的精神性损害, 旅行社并不构成侵权或者难以证明旅 行社侵权。由于违约与侵权两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 旅行 者无论行使哪种请求权当事人都得不到充分救济。可见, 责 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允许 旅游者择一而诉, 既不符合完全赔偿原则, 也不符合公平原 则。如要求受害者就精神损害另行提起诉讼, 不符合诉讼经 济原则。由此, 作为竞合法律制度的例外, 允许旅游纠纷中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并诉是最佳选择。 二、 违约精神损害财产赔偿的范围和条件 1. 违约精神损害财产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违约之诉与 侵权之诉并诉的情况下处理精神损害赔偿 , 首先应明确违约 损害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 精神赔偿解释》
政治
第 9 条规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 (一) 的, 为残疾赔偿金八二)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这就 表明, 其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为是对受害 人的精神损害赔偿。2o03 年最高法院颁布了《 关于审理人身
法律
大、 怨恨深、 精神损害较严重;普通或轻过失的侵权使受害人 产生的痛苦小, 造成的精神损害也相对小一些, 而且容易宽 怒或达成谅解. ( )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包括侵权行为的手 2 段、 方式、 场合等具体情况。侵权情节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3 侵权行为后果, ) 即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一般来说,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大, 精神损害的情形就较重, 赔偿数额相应也应比较多, 反之 就较少。(4 旅行社的获利状况, ) 尤其是旅行社的实际赔偿 能力。为了使裁判或调解协议切实可行, 必须对具体案情作 具体分析, 确定一个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 既能抚慰、 补偿受 害人, 又能与侵害人实际赔偿能力相适应。旅行社无力赔偿 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量少赔、 缓赔或免赔。(5 受诉法院 ) 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 确定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财产赔偿数额的方法。( 1 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