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9页)
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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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探讨合同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
因此,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对合同法关于利益损失的赔偿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未明确约定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可以适度赔偿利益损失。
其次,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益损失的直接赔偿,即违约方应当对利益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如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错过了销售机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二是利益损失的合理抵扣,即利益损失可以与违约方的履约责任进行抵扣。
如一方未按约定付款,另一方因此而无法付款给第三方,导致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违约方的利益损失可以与另一方的损失进行抵扣。
三是利益损失的适度折价赔偿,即根据利益损失的情节和性质,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度的折扣。
如一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但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损失情况进行适度的折扣。
然而,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是对利益损失的认定存在困难。
在一些情况下,利益损失难以量化或证明,给判决带来了困难。
二是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合同法对于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判决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和判断,容易产生不一致的判决。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加强利益损失的证明和量化。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证明标准。
二是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和指导意见,以减少判决的主观性。
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或者建立专门的赔偿标准。
三是提高法官对于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0045748a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dc.png)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当双方签订合同时,预计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相互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有时候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合同中应清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合同
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否则将视为违约。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后果。
例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或其他赔偿方式,以确保违约行为的惩罚和修正。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对
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违约方应当依法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内容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名誉损失等。
合同中还应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和限额,以保证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最后,合同中还应规定违约责任的解除和免责条款。
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避免责任的情形时,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违约责任或免除相应责任。
合同中的解除和免责条款应当包括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争议或矛盾。
总的来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和约定相关内容,以规避合同纠纷和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问题。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联系。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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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的预期收益或利益。
确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是判断违约损害赔偿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正文内容:一、合同履行预期收益的认定和计算1.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详细明确合同履行的预期收益。
2.可行和合理的预期收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经验,对预期收益进行合理和可行的估计。
3.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条件进行预期收益的调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客观条件的变化,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应当对预期收益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1.双方意图:在判断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即违约方的预期行为和受损方的预期利益。
2.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计算。
3.根据行业惯例和类似交易进行参考: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类似交易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1.直接损失方法:直接损失方法是指直接将未实现的预期收益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基准。
2.替代成本方法:替代成本方法是指将违约方的损失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依据,即通过比较违约方履行合同和替代行为的成本差异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3.市场价格法:市场价格法是指根据市场行情来估计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即通过与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比较来计算损失。
4.损失逐项计算法:损失逐项计算法是指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进行逐项计算,包括物质损失、利润损失等。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1.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受损方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可得利益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市场报价、同行业数据等。
2.专家意见的介入:如果双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存在较大争议,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或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评估和鉴定。
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https://img.taocdn.com/s3/m/bd66256a48d7c1c708a1450a.png)
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作者:贾少杰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6期[摘要]本文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可得利益的特点的分析,界定出可得利益的概念,继而界定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6-0023-0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对合同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实行两方面的赔偿,即既赔偿实际财产损失又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理论和实践都没有争议,但是损失的界定和赔偿的范围,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作为统一的执行标准。
目前在我国,很多人都把间接损失作为可得利益损失,其实这种做法既不科学又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背离。
要准确理解可得利益的概念,首先要搞清楚它和现存利益的区别。
现存利益是已经为当事人所拥有或者所掌握的财产权利。
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前虽然没有被当事人所拥有、但被当事人所期望、而且对方当事人也同样清楚,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
它应该具有如下属性:1.非现实性。
即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得到适当的履行之前,该利益并没有被合同当事人所现实拥有。
2.可转化性。
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可以预见到该利益,并且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得到实际上的适当履行后,该利益完全能够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而为当事人所拥有或掌握。
3.双方认可性。
即该利益并不是毫无根据想象出来的,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就确实能够为当事人获得,这一点,不是一方当事人所期望、所认可,同时,对方的当事人也同样清楚、同样认可,只是因为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受害人丧失了该利益。
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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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
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论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
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2、期待性。
可得利益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
期待性则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
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能够加以确定。
正基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
这种影响表现在:⑴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⑵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⑶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
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论根据的。
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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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1. 引言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本文档详细解释了合同违约解除后,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害赔偿。
2. 合同违约解除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为履行合同而已经发生的义务不受影响。
3. 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计算3.1 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指合同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赔偿金额应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3.2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害赔偿金额 = 守约方实际损失 + 守约方预期利益 - 守约方已获得利益其中,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已获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已经实现的利益。
3.3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依据以下原则:•实际损失应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支出和收入减少计算;•预期利益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市场情况合理估计;•已获得利益应根据守约方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4. 赔偿责任限制4.1 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履行义务金额。
4.2 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违约方能够证明损失赔偿的计算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辩。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院的审判纪律,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
6. 附则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说明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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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作者:陈瑞志王丽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应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予以确定。
一、可得利益的赔偿的必要性、标准与限制性分析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本来可以实现的可得利益将化为乌有,无法实现合同的营利目的,守约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却无辜丧失的利益,应当得到救济。
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守约方的利益应得到周全保护的理念,违约方应对守约方丧失的可得利益予以赔偿。
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依赖利益角度进行价值衡量,如果违约方仅对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则对于违约方来说,在违约成本比履约成本低,甚至违约可以获得更多利益的情况下,极易诱发违约方自愿主动违约的情况发生,使交易秩序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只有一方违约,保证守约方于合同被适当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和恶意违约。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确立了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
(一)可得利益赔偿的标准合同法将可得利益界定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可得利益赔偿的标准应是:通过赔偿使守约方得到合同被适当履行时的利益状态。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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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其因违约而遭受的利益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受损害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本文将对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分析。
首先,利益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原位复位,即受损害方应该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被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润、预期利益的损失、额外的成本等。
受损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包括书面合同、财务文件、交易记录等。
其次,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利益损失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1.合同利润法:根据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利益损失。
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格减去履行成本,再扣除非因违约方原因而产生的成本,得到合同利润。
2.交易替代成本法:根据受损害方采取替代交易所需支付的成本来计算利益损失。
即受损害方需要证明其寻找替代交易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
3.交易市场价格法: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计算利益损失。
即当合同履行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被违约方赔偿其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除了这些常规的计算方法外,利益损失的计算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当利润不确定时,可以采用较保守的计算方法;当损失无法直接计算时,可以采用类似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
最后,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和排除是可以合法约定的。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利益损失赔偿进行约定,如双倍赔偿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等。
但是,这些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利益损失赔偿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方式,它旨在使受损害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利益损失的计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并且可以在合同中进行限制和排除,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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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前言在商业领域,合同是一种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基本、最常见的法律工具。
它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之间约束关系的重要载体,合同一旦签署就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不履行都会产生法律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便会导致一系列的损失,因此合同违约中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合同违约的定义合同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简单地说,就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履行义务,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利益损失的定义利益损失是指因对方违约导致的自身权益、经济利益的减少或消失。
简单地说,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未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合同违约中可索赔的利益损失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已经支付的款项、产生的直接成本及由违约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那么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就是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生产或服务成本的增加、企业利润的减少、前期准备费用的增加等。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设备,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那么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生产成本,还包括由于生产延误导致的某些成本的增加,如人工成本、能源成本等等。
未来损失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未来利益或收益的减少。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供货,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交货,影响了乙方以后的项目计划,导致了未来收益的减少,那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未来收益的损失赔偿。
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很多,通常都根据合同违约的情况进行判断。
论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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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政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63-65页
摘要: <正>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仅可能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往往还会使对方遭受可得利益方面的损失。
在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违约方应否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人们尚有不同看法。
本文拟对此提出一点见解。
目前,不赞成在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这一主张的根据是:在理论方面,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宗旨,首先不在于对局部利益保护备至,而在于促进和保障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通过赔偿直接损失就可以起到制裁违约方、促进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时也就对受害方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充分保护。
其次,我国绝大多数法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财产责。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bf4e2e90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a.png)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甲方(出卖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证照情况: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证照情况: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就__________(合同名称)达成以下协议,并认可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权利与义务:1.1 出售产品/提供服务,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1.2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1.3 对乙方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和解决;1.4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相关信息。
1.5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提供产品或服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全部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无法得到产品或服务而遭受的损失。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协议项下的款项;2.2 在收到产品或服务后,应及时确认产品或服务的质量;2.3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相关信息;2.4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协议付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
2.5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 双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 各项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赔偿规则
![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赔偿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08b4a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5.png)
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赔偿规则1. 你知道吗,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你损失,那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就很重要啦!比如说你租了个店铺准备大干一场,结果房东突然违约不让你租了,这时候你预期能赚的那些钱可就得赔给你呀!2. 合同纠纷中的可得利益赔偿可不是小事哦!想想看,你筹备了好久的项目因为对方的过错没法进行了,就像你精心培育的花朵被人无情踩踏,那这损失不得补偿嘛!比如你和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货,结果他没供货,你原本可以靠这批货赚的钱不就没啦!3. 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真的能保护你在合同纠纷中的权益呢!就好比在大海中航行失去方向时的灯塔呀!要是有人跟你签了合同又反悔,让你错过了赚钱的好时机,那他肯定得赔你呀!比如你谈好的合作因为对方突然变卦黄了,这不就该让他负责嘛!4. 可得利益赔偿规则是很关键的呀!难道不是吗?这就好比是你的得力助手!要是有人毁约让你失去了一个赚大钱的机会,那能不找他要赔偿吗!就像你要开演唱会,场地突然没了,那损失多大呀!5. 哎呀呀,可得利益赔偿规则一定要知道呀!这就像是你的救命稻草!当合同纠纷发生,你预期的收益没了,这不就得靠它来挽回点损失嘛!假设你本来要推出一款爆火的产品,因为合作方问题搞不了了,那可得找他算账!6. 你千万不能小瞧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哦!这真的很重要呀,如同下雪天的那一件厚棉袄!要是因为别人的违约让你的生意受阻,那可得让他付出代价!比如你计划好的旅游项目因为合作方的失误没法开展了,多气人呀!7. 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真的很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它是你在合同纠纷困境中的有力武器!当别人破坏了你的好事,让你的赚钱美梦破灭,那必须得通过它来维护自己呀!就像你打算开个餐厅,结果装修公司违约延期,让你少赚了好多钱,这能忍吗!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赔偿规则是保护我们权益的重要保障,我们一定要清楚了解并运用它,不能让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论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及其完善
![论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e18a67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c4.png)
论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及其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可得利益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在《合同法》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相对模糊。
在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可得利益赔偿应由违约方承担。
这一规定虽然给了违约方一个明确的责任承担范围,但是却没有明确该如何计算可得利益赔偿的金额。
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缺乏明确的计算方法容易导致争议的产生。
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的救济措施较为有限。
目前《合同法》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主要以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而没有给予受损当事人更多的救济措施选择。
在一些情况下,受损当事人可能希望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可得利益的保护,例如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等。
有必要在法律中完善可得利益赔偿的救济措施,为受损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赔偿限额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考虑。
目前《合同法》没有对可得利益赔偿的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赔偿金额容易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真正起到惩罚和补偿的作用。
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可得利益赔偿的赔偿限额进行合理的规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明确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和界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可得利益赔偿的救济措施,并考虑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完善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推动我国合同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47bbce1c3968011ca30091bc.png)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内容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
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关键字] 可得利益赔偿制度预防救济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
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论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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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学者们一般都承认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是否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赔偿或者履行利益得赔偿。
(一)关于合同Υ约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的两种观点从上述各国立法例来看,在承认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两立主义内部,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承认可得利益的赔偿,信赖利益说则不承认可得利益的赔偿。
从学者们的主张看,也是分为支持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和反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两派。
否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Χ只包括实际损失,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而产生得费用(信赖利益),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肯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Χ包括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否定说的理由1、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2、救济手段具多样性,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愿意放弃占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才能得到的利益;3、解除合同本身就是对Υ约方的一种制裁,非Υ约方只有在合同继续存在对Υ约方有利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解除合同,在Υ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的后果只能对Υ约方不利;4、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是对逻辑的虚无主义,一方面承认合同解除溯及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影响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其间ì盾带来的张力无法被法律所承受。
从而主张赔偿范Χ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三)否定说的理论缺陷1、对第一条理由,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问题,确定Υ约解除有无溯及力,首先必须与Υ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Υ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必须满足被解除的合同之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原则,我国关于合同效力的通说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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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表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就是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表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就是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表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就是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
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第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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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效用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
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
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论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
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2、期待性。
可得利益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
期待性则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
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能够加以确定。
正基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
这种影响表现在:⑴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⑵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⑶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
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论根据的。
二、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必要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完全赔偿,虽然可得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之一部分。
何况,它还有可确定性的特点,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
例如: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买卖连环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无法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害人此时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受害人的这些损失,应该可以通过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得到弥补才为公平合理。
可见,如果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与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相悖。
从实践来看,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也是十分必要的。
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消除违约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不利的财产后果。
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因为,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
对受害人来说,可以填补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对违约人来说,则是对其违约行为的惩戒,是对其行为后果的一种清算。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损失的存在及其确定是有客观依据和标准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所臆造或设想的,也并不会产生受害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
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三、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以下种类:(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
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
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
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
基于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生产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违约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
民法上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对自然孳息,其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因此对该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合理的限制。
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所带来的孳息。
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计,所以一般不宜赔偿。
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
这种损失范围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
要把被污染的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本应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可得利益损失,由加害人作出赔偿。
四、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
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
也称差别法,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
也称预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磋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磋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磋商确定。
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
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照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要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效益。
所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遵照以下规则:(一)可预见性规则。
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