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组织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京政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居民小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居民小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居民小区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小区内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内的住宅楼、商业楼、停车场等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小区防火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每位小区居民和工作人员都要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小区的防火安全。
第四条小区防火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小区管委会协助监督,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与协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居民小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定期更新和公开,确保居民了解小区的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六条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与防范。
第七条居民小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有效保障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八条居民小区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居民小区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安全。
第十条居民小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辆能够顺利进入小区并实施灭火救援。
第三章防火安全责任管理第十一条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聘请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小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小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练,提高居民和员工的火灾逃生和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和资料,确保日常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居民教育和宣传第十六条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于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且形成网络。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北京一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小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小区消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4. 每栋楼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楼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通过小区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业主和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3. 严禁私自改动、拆除消防设施设备。
4.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取用。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3. 对违规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1.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私存、私用。
3.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4. 及时报警,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调查和处理。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北京一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消防安全稳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态为了规范北京市的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消防,是指预防火灾和减轻火灾危害的管理和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安全检查和其他与消防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预防为主火灾预防工作是防范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基础工作,应当得到相应的重视和推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消防宣传教育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火灾防控意识,增强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各类建筑、场所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七条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火源控制各类建筑、场所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火源,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
第九条安全疏散通道各类建筑、场所应当设置合适的安全疏散通道,并做好通道标识,确保人员疏散顺利和安全。
第三章火灾扑救第十条火灾应急救援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培养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报告,并及时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及时报警发现火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拨打火警方式报警,并按照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处理和疏散。
第十二条消防车辆通行消防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主动让行,并配合交通管制要求。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消防部门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定期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随机检查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检查后果处理对于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不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强制,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北京市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
消防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
第三条:建筑物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接
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对于发现消防设施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整
改和修复,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六条:各单位应每季度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消防
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检查,要求单位整改不合规的火灾
隐患。
第八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灭火,避免蔓延
扩大。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市民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技
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北京市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6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1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9月6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消防设施、装备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用、邮电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北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 各区、县(市)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3. 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3.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3. 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火灾应急预案: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
5. 灭火器材:单位应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 消防安全标志: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引导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1. 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区、县(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消防安全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北京市将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北京市消防法规

北京市消防法规一、总则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火灾预防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工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逃生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吸烟和携带易燃物品;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消防组织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组织的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5.在具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颁布时间:1998-9-17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并形成网络。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北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北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北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居民楼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居民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居民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居民楼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2. 确保居民楼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3.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 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三、管理职责1. 居委会负责制定居民楼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居民楼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通道的畅通及火灾隐患的排查。
3. 居民楼内各单位、各部门及居民应共同参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火灾逃生技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 鼓励居民参与消防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居民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 禁止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六、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居民楼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居民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3. 对重大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上报居委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七、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1. 居民楼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确保其畅通无阻。
3. 居民应自觉遵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使用规定,不得堆放杂物。
八、火灾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2. 居民应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迅速撤离火灾现场,并协助救援人员开展灭火工作。
3. 火灾扑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居民小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小区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居民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小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 建立消防档案,掌握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状况;5. 协调处理火灾事故,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1. 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2. 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3. 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 配合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5. 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防火安全措施第七条居民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规定:1. 不得在楼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 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焚烧等;3.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4. 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于室内;5. 定期清理阳台、楼顶等易燃物品。
第八条小区应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1.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 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引导居民正确使用消防设施;3. 定期对消防通道、疏散楼梯进行清理,确保畅通无阻;4. 对小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5.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火安全意识。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第九条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北京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防安办字〔2017〕91号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4.6.6”整治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相关委、办、局(总公司):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出租房屋、高风险密集居住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防火委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4.6.6”整治标准(试行)》(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迅速将《标准》下发至乡镇、街道、行业单位,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狠抓落实。
同时,要对照《标准》,按照“坚定不移、平稳有序、人文关怀、-1-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开展“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工作,全力清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问题,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消防安全高度稳定。
附件: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4.6.6”整治标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2-附件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4.6.6”整治标准(试行)以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国有土地及部队、民航、铁路管辖权属土地上可供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上述场所以下简称为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为重点,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第一,村民自建房有下列4种情形的,坚决不能对外出租住人。
一是出租房屋设置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内的;二是出租房屋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三是出租房屋使用彩钢板做围护结构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除外);四是出租房屋每层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的出租房屋除外)。
个别“三合一”“多合一”暂时清理不了的,生产经营、存储、居住功能只能留其一,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全面清除。
第二,有下列6种情形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改正的,一律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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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11.16 - 实施日期:1995.11.16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管单位)的管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含家属委员会,下同)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房管单位,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房管单位在对所属城镇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二)开展义务消防活动,定期进行灭火演习;
(三)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
(四)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保证公共通道、楼梯、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要求;
(六)负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在重点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七条房管单位负责高层住宅楼高压水泵、消防系统的日常维修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修检查记录;至少每半年对消防供水系统及消火栓箱做一次带水试运行。
应当在电梯机房、轿厢和值班室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八条不得在城镇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动用明火。
第九条凡改变城镇居民住宅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内;
(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五)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房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负责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