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筑环境可用性和可达性新标准规范》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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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2-23作者简介:曹琪敏(1996-),女,云南曲靖人,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教育;何小寒(1996-),女,四川宜宾人,马来亚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教育教师心理、无障碍环境建设。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师教育联盟项目(BFJSJY003)。
基于《建筑环境可用性和可达性新标准规范》
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启示
∗∗∗第43卷第7期绥化学院学报2023年7月Vol.43
No.7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Jul .2023
摘要: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新标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和建造方面的建筑环
境可用性和可及性。
通过分析ISO —21542:2021(E)标准规定的无障碍环境受惠人群、基本框架、评估指标及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应用特点,结合我国目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新标准,提出提高无障碍设施通用性、关注无障碍环境系统性、健全无障碍法律体系、提升公民无障碍意识以及加强无障碍关键技术突破应用等建议,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建设;ISO ;国际标准规范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3)07-0137-04
(1.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云南昆明650500;2.马来亚大学教育学院
马来西亚50603;
3.乐山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学院
四川乐山
614000)
曹琪敏1何小寒2王琳琳1马金晶1郭玲3
无障碍环境指的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以及公共参与的无障碍,是促进各类功能障碍者身体和社会参与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
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建筑环境的可用性和可达性新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涵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低强制性要求、技术规范、评估准则等相关事宜,这一版本强化了联合国2015—2030年可持续发展框架议程中的SDG11(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11:Sustainable Cities and Communities):“可持续城市与社区”理念,即建设包容、安全、有韧性的可持续城市和人类社区,可在全球范围内创建更具本土通用性与包容性的无障碍环境典范。
一、《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目标和受惠人群。
《标准》的目标是实现安全、包容、全龄友好的可持续建筑环境,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包含残障人士、老年人兼顾各类有隐形缺陷的人群共享通用、广泛受益[2](P2),为达到这个目标,ISO 积极推广实施规范化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和应用程序指导,这
是一套国际通用兼具灵活性与强制性的无障碍环境评估准则,各国可依据此标准因地制宜转化为本国标准。
(二)《标准》的基本框架和评估指标。
《标准》共有12章,对常用的无障碍设施功能、配件、性能以及关键技术提出了团体标准的基线要求和约束性标准。
1—4章具体描述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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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化文献引用、专业术语及通用设计标准,5—11章描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的7个具体评估领域,12章提供了7项无障碍环境管理和维护的注意事项,如表1所示:
表1《建筑环境的可达性和可用性新标准规范》评估
指标[2](P11-156)
主要章节5.建筑物内外朝向和信息系统建设
6.接近并进入建筑物的环境
7.水平流通通道
8.建筑物内的垂直交通
9.建筑设备构件10.非住宅建筑物内的房间和空间
11.消防安全疏散12.管理和维护事项
主要评估指标
多感觉通路、触觉行走表面指引、亮度、反光材料、色彩、内外部照明、照明控制调节、眩光和阴影、标识类型及位置、标识字体、盲文系统、触觉符号系统、噪声控制、预警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及标识、轮椅使用者的通行和转弯空间、台阶楼梯高度、排水、坡度、防滑材料、疏散通道
室内走廊、轮椅在走廊90°和180°转弯时的空间设置、移动行走空间
楼梯高度、梯段最小宽度、楼梯平台、视觉触觉警示、楼梯防护栏、扶手高度及连续性、力学要求、轮椅入口宽度及尺寸、疏散电梯、升降平台
门窗及其组件、位置高度、安全门禁系统、台面或桌面座位
接待区、柜台、售票处、更衣室、会议室、礼堂、音乐厅、无障碍客房、浴室、厨房、储藏室、露台、手语翻译器、听力增强设备、残疾人专用座位、无障碍卫生间、导盲犬及其辅助设施的设计与建设标准
紧急疏散路线、紧急避难区域、消防疏散楼梯、防火门、消防安全计划
附件A(资料性)住宅
附件B(资料性)触觉行走表面指引
附件C(资料性)门口的流通空间
附件D(资料性)防火、防护、安全和全体疏散
附件E(资料性)亮度对比的测定方法
附件F(资料性)管理和维护事项
附件G(信息性)人员能力和相关的设计考虑
二、《标准》实施的基本特点
(一)《标准》具有实用性。
1.标准化的普适设计。
《标准》指出在无障碍环境设计阶段应遵循普适原则,致力于优化一切为人所用的物与环境设计,包含无障碍环境基础标准(符号、机械制图、原材料等)、无障碍辅助产品标准(配件、工具、模具等)、方法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艺要求、过程、工艺说明等),强调无障碍环境
产品的普遍适用性,使其能供所有人方便无碍地使用。
2.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标准。
为方便各组织开展设计、评估、验收等工作,《标准》引入了新的层次结构用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评估量化系统,制定了具有普遍接受性的定量指标[2](P7-55),例如:明确规定了公共环境中门把手、门锁、卫生间、育婴室等公共设施的评估实施方案,并配备了尺寸标准详细的示意图,方便各组织根据此示意图采用不同的方式满足《标准》的要求,推进无障碍环境的治理。
3.无障碍设施之间的关联性。
《标准》认为建筑物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需体现关联性,无障碍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一个孤立的无障碍设施是很难发挥作用的,需形成统一的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以及公众参与的综合共同体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例如,《标准》中呈现的无障碍停车位设计不仅包含了物质无障碍:路沿坡道应与机动装置相连接;还包含了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残疾人轮椅标识。
《标准》还强调了所有无障碍项目之间的连续性与协同性,指出无障碍设施应具有单独功能和系统功能,而完备的无障碍环境需将以上两种功能综合利用。
例如,第六章关于“无障碍坡道”的建筑施工标准中明确指出整个无障碍坡道系统建设需加入触觉行走表面指引系统(下图编码4),以供障碍人群连续灵活地通过多个流通空间,既考虑到无障碍使用人群的可访问性,也考虑到了不同区域之间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如图1
所示:
图中数字标识:1.斜坡;2.下层水平坡道;3.上层水平坡道;4.楼梯前的触觉行走面指示器;5.有标记的楼梯;6.坡道两侧的扶手和舷梯;7.防止乘坐轮椅的人跌出道路的护栏图1开始和结束有水平着陆的坡道示例[2](P46)(二)《标准》具有权威性。
《标准》权威性体现在其评估标准兼具法律属性与评估属性。
《标准》通常被作为欧美各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纲要,将其与各国无障碍基本法搭配使用,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无障碍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无障碍法律法规、参照标准、技术手册三部分。
就法律法规而言,1968年颁布的《建筑障碍法》、1996年《通讯法案》等上位基本法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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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了美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3];就参照标准而言,《2010年美国无障碍设计标准》与《标准》的内容大体一致,规定了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具体细节,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技术规程[4];技术手册与《标准》中的附件内容基本一致,对无障碍环境管理与维护进行了技术理论指导,是无障碍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严格明确国家、政府和地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评估标准审查逐步完善无障碍环境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执行。
(三)《标准》具有科学性。
《标准》中强调了当前与无障碍环境相关的问题更多的是城市设计问题,而不是建筑问题,如果政府在新建筑设计之初就考虑到本文件中的要求和建议,则之后提供的财政支出成本也会降到最低[2](P9)。
《标准》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以科学为基础,更重要的是各国可依据科学化的《标准》更快地满足本国无障碍科技创新工作,欧美国家根据《标准》编制了针对各类场所标准化的无障碍环境评估工具,加拿大研发出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无障碍环境评估工具[5];美国出台了关于健身和娱乐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工具,并采用主客观两种方式对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如客观检查表、主观问卷、焦点小组以及用户体验反馈等,旨在获得受访者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证研究资料,然后基于反馈及时调整,将声控、安检、传统感应回路等新技术引入无障碍环境建设中[6],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角度确定无障碍建设基本标准,确保评价指标内部系统的科学性与综合性原则。
(四)《标准》具有人文性。
《标准》的人文性体现在从残疾人角度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关注国民的心灵无障碍建设。
英国政府充分考虑到很少有残疾人能担任国家高层领导职位以致其缺乏在城市建设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从而基于《标准》提出了“城市公民身份”,选派残疾人代表参加议会并成立了残疾人委员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手语翻译等辅助服务,从而提高了相关人群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比例[7]。
日本以举办东京残奥会为契机,杜绝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歧视,基于《标准》提出了“居民提案制度”,鼓励残疾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并通过提供宣传物料、举办文体娱乐活动等“软政策”的方式,面向全体国民传播理解尊重残疾人的文化[8],其次还积极提供“手语翻译”“听力增强”等非物理性质的无障碍服务,体现了日本政府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多样化和人性化的重视。
三、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实施方法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1日正式批发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对我国无障碍设施施工、通行、服务、信息交流5部分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要求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9]。
目前,我国处于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慢慢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过渡阶段[10],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人们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不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这就迫切需要更加规范系统化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举措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对标国际提升本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水平。
(一)实施通用设计理念,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性。
“十四五”以来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仍存在“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现象。
无障碍设施功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管理不到位,“适用性”与“衔接性”仍有待提高[11]。
首先,应从横向上扩大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区域,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旧城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做到增量与存量、新建与更新并重;其次,从纵向上完善无障碍环境体系建设,完善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从连续性的无障碍路线、无障碍设施使用频率等细节入手,做到精准到位、“中看也中用”。
最后,应加强专门针对老年人、残疾儿童以及信息无障碍等薄弱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协调统一工作,积极推进评估指标量化工作,重视评估结果反馈,切实做好各类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全面提升巩固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以满足更多人群“更好”的“无障碍生活”。
(二)建立健全无障碍法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评价机制。
我国无障碍法律体系普遍存在上位法内容缺失、法律责任弱化和地方规章矛盾等问题[12],因此亟须健全完善无障碍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幅员辽阔,立法要注重国家和地方层面无障碍环境的融合发展,宏观上,完善无障碍上位基本行政法规,例如《无障碍设计标准》《无障碍评估标准》《信息无障碍标准》等法案,健全以上位基本法、地方性法规、行业法规贯通的无障碍法律体系;微观上,完善无障碍法律内容,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规定相应行业的无障碍义务以及各主管部门间的职权分工、执法操作、职责承担等条款,细化无障碍法律各项条款的执行标准与处罚力度,避免“建管脱节”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大无障碍法律的执行力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政府应严格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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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工程规范的执行进展,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对违反建设标准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完善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无障碍环境救济机制,切实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
(三)加强无障碍关键技术突破,适应数字化发展。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判定无障碍设计和产品优劣的权威依据,导致现实中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亟须推进无障碍环境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首先应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科研投入力度,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人性化的无障碍产品,从对象上看,应丰富无障碍环境研究主体,将主体由“残疾人”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从研究阈限上看,应从单一的“无障碍环境设施研究领域”扩展到有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交流、心灵无障碍”等多元研究领域;从研究方法上看,应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量化评估研究以及混合性研究,持续推进数字化、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融合发展,利用标准的数字化评估方法,开展无障碍环境成果专利认证服务,促进无障碍研究方法焕发活力。
(四)关注公民无障碍意识,构建有效的反馈对话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促进其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重在无障碍基础设施的覆盖率,缺乏从残疾人角度考量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系列关怀服务。
理念是行动的宣导,首先应加强无障碍理念的宣导,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从上到下营造“有爱无障、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其次应提高残障人士的社会身份认同感,从国家层面转变立法观念,建立无障碍体验督导制度,强制规定残疾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决策的比例,帮助残疾人完成从“局内人”到“局外人”的角色转变,开通特殊人群绿色通道,提高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率,营造“建而有用”的社会认知反之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让社会大众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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