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辽宁省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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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辽宁省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1.30
•【文号】发改价格[2004]169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清理辽宁省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4]169号2004年1月30日)辽宁省物价局:你局《辽宁省2004年继续对地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3]1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取消你省自行出台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铸钢、小铸铁、平板玻璃、氯酸钾、金刚砂、电解铝、电解铜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以及对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其他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
二、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将其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313元提高为0.341元,同时请你省对这些企业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发电企业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的供电价格,按含税电价每千瓦时0.2元执行。
四、以上自2004年1月l日起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停止。
2005年1月1日起,你省所有高耗能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我委规定的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
五、请你局按以上规定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