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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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12.15
•【字号】闽价[2001]费字549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档案专业
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549号2001年12月15日)
福建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福建省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档[2001]45号)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闽财综[2001]129号对省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重新立项的精神,鉴于两类培训班均增设了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内容,课时和费用有所增加,同时考虑到原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档案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为48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40
课时),材料费80元/人。

二、高中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96课时),材料费60元/人。

三、初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13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64课时),材料费60元/人。

四、上述收费标准含举办培训班所需的办公经费、报名费、实习费、考试费、发证费、老师酬金、场租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培训单位应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和收费。

培训课时不足,要按平均课时费扣减培训费。

六、该收费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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