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江苏无锡演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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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江苏无锡演出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10
•【文号】文市函[2009]1523号
•【施行日期】2009.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江苏无锡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523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29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东方盛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09年8月21日到江苏无锡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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