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申报全国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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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申报全国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申报全国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物流园区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和物流发展需求,园区建设标准合
理、规模适度、用地节约,有利于吸引物流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我省将结合国家有关标准,科学制定本省评价体系,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物流园区遴选和申报工作。

按照园区自愿、行业协会牵头、政府引导协调的原则,我省委托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组织遴选和申报工作。

二、园区类型和发展重点
示范物流园区主要包括货运枢纽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种类型。

其中,货运枢纽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货运效率,为国际性或区域性货物提供中转服务;商贸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物流组织模式创新,促进货源与车源信息的高效匹配,实现物流园区与服务对象的融合发展;生产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开展供应链一体化服务,满足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等物流需求;口岸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构建具备进出口货物转运、集散功能,服务于全球贸易、营销网络的物流支撑体系,满足国际贸易企业物流需求;综合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发挥综合性、多元化优势,促进多种物流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满足城市和区域的规模物流需求。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园区具有较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园区已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实际运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园区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聚集了一定数量的物流企业,运营效率较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

同时,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

(二)具体条件
1.园区收入:全部驻园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3家。

2.实际占地面积:≥0.5平方千米。

3.物流运营面积占比(即:物流运营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其中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用地不计入物流运营面积):≥60%。

4.园区物流强度(即:园区年度货物吞吐量/园区总占地面积;单位:万吨/ k
㎡·年):(1)货物枢纽型:空港型≥60,陆港型≥600;(2)商贸服务型:
≥200;(3)生产服务型:≥300;(4)综合服务型:≥500。

5.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口岸服务型):≥60万TEU。

6.仓储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库房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

7.信息服务:具有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等,可以提供车辆进出管理、运营和统计服务,平台网页(PR值)≥1.0。

8.配套服务:可以提供停车、住宿、餐饮、加油(加气、充电)、修理、物业、安保等配套服务,以及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政务和商务服务。

如上述个别指标未达到申报条件,但园区经营模式比较创新、其它指标特别突出,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省发展改革委认可后也可申报。

四、组织实施
1.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和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于2015年6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政务中心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上报。

具体申报材料要求由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另行通知。

2.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建示范物流园区专家评审组,从基础设施、服务能
力、运营效率、社会贡献等方面建立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审标准和规则,对参与申报的物流园区进行综合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择优上报。

五、政策保障
1.营造良好环境。

省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解决示范物流园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2.加大资金支持。

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示范物流园区重大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和集疏运通道建设、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运输组织创新与合作等。

鼓励示范物流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及入驻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3.落实用地政策。

城市规划部门将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的规划指导和支持。

国土部门对示范物流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将优先列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开展物流园区示范是提升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参照国家有关做法,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本地物流园区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史先磊0551—62602239
安徽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胡潇潇0551—62861920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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