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网络直播是当下流行的一种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
而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就是观众对直播主进行打赏。
然而,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鲜为人知。
本文将对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网络直播打赏。
简而言之,网络直播打赏是指观众在观看直播过程中,通过平台提供的功能向直播主进行虚拟货币或者实际货币的赠送。
这种行为与传统的打赏行为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直播平台的介入。
直播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了打赏功能,并从中抽取一定的手续费。
那么,网络直播打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从法律层面来看,打赏实质上是一种给予直播主的物质回报,从这个角度来看,打赏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行为。
双方在直播平台上达成了一种隐含的合同,观众提供赞助,而直播主则提供娱乐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打赏的赠送方式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虚拟货币赠送的打赏在实质上是直播平台提供的一种虚拟服务,观众购买了这种服务并进行了赠送。
由于虚拟货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这种赠送方式的法律效果值得商榷。
实际货币赠送的打赏则相对简单,观众直接将货币打赏给直播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
此外,网络直播打赏还有可能触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获得的打赏收入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税。
对于直播主来说,如果其获得的打赏超过了一定金额,可能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直播平台来说,由于其作为中介提供了打赏功能,有可能被视为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企业,从而也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除了上述问题,网络直播打赏还存在其他一些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例如,直播平台可能需要对打赏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直播主在直播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泄露隐私或者侵权等。
此外,观众如果对直播主的行为不满意,也有可能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
比较受青少年及家长关注的有关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比较受青少年及家长关注的有关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行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经济权利和社
会责任,也涉及到家长的监护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知识是青少年和家长都需要关注的。
首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它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家长有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参与有害活动。
因此,家长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有害的直播打赏活动。
其次,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责任。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未成年人的经济行为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进行,家长有义务指导未成年人正确处理自己的财产。
此外,未成年人还有义务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以任何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不得参与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家长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不得参与任何有害的网络活动。
总之,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行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经济权
利和社会责任,也涉及到家长的监护责任。
因此,青少年和家长都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直播平台已经成为了许多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就包括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打赏行为。
这些打赏行为不仅涉及到未成年人对虚拟物品的不理性消费,还可能引发纠纷和安全风险。
为了有效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认知水平,他们通常没有能力和经验来判断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是否合理和安全。
他们容易受到各种网络直播主的引诱和诱导,进行不必要的打赏行为。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也容易引发家长监护责任纠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益法》,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负有重要责任,要求他们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
有些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在网络直播中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导致未成年人频繁进行打赏行为,甚至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家长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进行打赏,从而引发家长监护责任的争议。
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和保护。
一方面,应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和实名制度,禁止未成年人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打赏行为。
应加强对网络直播主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其在直播过程中引导未成年人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不得以诱导或诱发未成年人进行打赏为目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也是关键。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教育和监管,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盲目进行打赏行为。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网络打赏行为的风险和危害,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法律规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认知水平,遵循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阿依波·达因别克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7期【摘要】网络直播打赏存在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文就网络打赏的性质,如何确定打赏是未成年人行为还是家长行为,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巨额网络打赏中平台方和家长的责任进行探讨。
认为网络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而非劳动报酬,应该结合主播表演内容、主播与打赏者的互动内容、打赏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打赏行为的主体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家长;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家庭收入情况、日常消费情况、打赏金额来认定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在确定合同无效时应结合平台方和家长的过错,确定具体返还金额。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赠与行为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新业态层出不穷,产生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2016年以来兴起的网络直播,带来了网络打赏这一新经济模式,未成年人进行巨额网络打赏的案例屡见不鲜。
网络直播打赏究竟是网民向主播的赠与行为还是网民向主播支付的劳动报酬?未成年人偷用家长的网络账号进行网络直播打赏,应该如何确定是未成年人本人行为还是家长行为?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行为是否有效时,该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方是否应该对用户的年龄进行审核?如果怠于审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家长在其中又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网络直播打赏:赠与行为还是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首先,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并且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1]在网络直播活动中,主播向不特定的网民进行直播表演,并且提供打赏的链接,网民从主播的直播中获得精神愉悦,出于对主播的爱慕、钦佩等心理,自愿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应该视为是网民对主播的赠与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日益兴盛。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频繁打赏主播,不仅导致了家庭经济压力,也容易陷入依赖和沉迷之中。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必须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额度和频率。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也应明确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监管。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频发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播等手段。
对于主播,也应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于引导未成年人打赏、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家长和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避免过度沉迷于网络直播平台。
学校应当加强网络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理性使用网络,并加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家庭、学校、政府以及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对主播打赏、游戏充值方面监管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对主播打赏、游戏充值方面监管的思考在智能互通的网络时代下,网络产品的大量衍生给部分尚未有成熟心智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尤其伴随游戏产业和直播行业的兴起,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新闻屡见报端。
这一问题频现固然有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差、家长看管不到位、平台机制有缺陷等方面的原因,但总体来看,目前有关监管仍停留在内容审核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在这方面的非理性消费,常常是事后补救,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事件,还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应对,暴露了相应的预防监管尚未跟上时代和行业发展的步伐的现状,亟待优化。
一、问题与现状(一)付费纠纷频发,举证维权困难。
根据《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2)》的调查显示,有21.6%的未成年人7岁之前就接触了互联网。
未成年人触网年龄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加上智能手机和便捷支付方式的普及,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对于未成年来说也几乎不存在门槛,甚至产生与其年龄不符的大额付费支出。
据媒体报道,“11岁女孩9天内用母亲手机在直播间打赏6万成‘榜一大姐’”,“福州长乐一9岁女孩给游戏主播打赏和买游戏道具,两个月刷掉奶奶8万多元”,“深圳12岁男孩以上网课的名义,拿手机花费1万多元充值了虚拟货币,并给某网络平台的游戏主播打赏了约12万元”……诸如此类的案例在近两年越来越多,往往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退费的举证维权存在困难。
由于目前的手机普遍设立了青少年模式,实名认证也在逐步落实,对未成年的管制力度加大,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为了规避监管,使用监护人的信息创建账号,而当监护人主张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时,通常难以提供视频等有力证据,仅凭消费的明细很难证明该行为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也就使得退费存在一定困难。
(二)平台限制力弱,机制尚不完善。
一是实名认证难落实处。
直播平台如斗鱼、虎牙等APP的进入,仅需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登录即可;游戏如《王者荣耀》《阴阳师》以及一些微信小程序等大多通过微信完成实名认证。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目录1 引言2 观众用户充值打赏形成的法律关系3 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4 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被撤销或无效后的法律责任5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6 结语引言网络直播是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其以丰富的内容、实时的互动模式而广受各年龄层次民众的喜爱,从而创造了包括直播平台、主播、广告营销等主体在内的蓬勃发展的直播行业。
根据2018年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
艾瑞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泛娱乐直播用户白皮书》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18岁以下的直播用户已经占到网络直播观众总数的10.2%。
与网络直播行业飞速发展相伴随的是,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甚至挥霍父母血汗钱、治病钱打赏主播的情形,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
此时,应当如何判定认知能力与自控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所从事的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而通过民法规范未成年人的非理性网络消费行为,值得研究。
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分析观众充值、打赏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未成年人巨额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并为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提供相应的规范建议。
一、观众用户充值打赏形成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网络直播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依据该规定第2条第2款,所谓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其主要规范对象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前者主要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后者则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称为“直播平台”,将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称为“主播”,而将用户称为“观众”。
我国目前网络直播经济发展的基本经营模式是:直播平台通过邀请各类主播吸引观众,主播们通过各种方式如热血游戏、载歌载舞等方式博得观众喜爱,从而使他们向直播平台充值,并点击各式各样的虚拟礼物,向主播们表达欣赏之情。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娱乐方式。
无论是游戏直播、美食直播还是才艺直播,都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和粉丝。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其中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亟需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简单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现状。
在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虚拟货币或礼物的形式进行打赏,对主播进行支持和鼓励。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收入和理性判断的能力,他们往往会沉迷于网络直播,进行过度的打赏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未成年人的特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获取利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设立相关的审核机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避免他们过度消费和沉迷网络直播。
需要强化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主播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
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加大对打赏行为的监管力度。
最重要的是,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教育,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让他们能够正确看待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
可以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一旦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让违法行为受到及时的制裁。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净化网络直播环境,让未成年人能够在良好的网络氛围中健康成长。
在法律规制上,还可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那些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的不法分子,应当严厉打击,进行法律的惩罚。
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安全成长。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并且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那就是直播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其中,网络打赏已经成为直播用户的一种常见行为。
而在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涉足直播平台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进行法律规制必不可少。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它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保健、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应当受到保护;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自身身心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有权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知识和文化活动,不能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等。
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相关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针对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规定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打赏。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在直播中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直播平台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例如实名认证制度、年龄认证机制、实时审核直播内容等方式,来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需要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尽管,网络直播这种新型娱乐方式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与法律的相关问题。
虽然我们无法阻止未成年人的网上行为,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手段来引导和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让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能够健康地成长。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其中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就是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法律归属、合法性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状况进行深入探讨。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网络直播打赏,即通过在线平台向网络主播转账或赠予虚拟礼物以示鼓励和支持。
这种行为通常是观众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或个人魅力表示赞赏,同时也希望能获得主播的关注或者其他回报。
二、法律归属问题在网络直播打赏中,法律归属问题尚未明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合同关系,因为观众在打赏时预期会获得一定回报,例如主播的感谢、特殊关注或者个人互动。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可能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打赏的金额或虚拟礼物并没有明确的对价。
三、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尚无明确规定。
然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直播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自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同效力,但前提是打赏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国家对于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主体应对打赏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四、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主播在接受观众打赏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传播的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保证打赏资金的合法使用。
其次,在观众方面,应理性对待打赏行为,并避免因打赏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矛盾。
在平台运营方面,应加强对主播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打赏规则和机制,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范为了解决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推进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
首先,应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打赏的监管机制,确保主播、观众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相关法规应对打赏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打赏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并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打赏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樊竟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广受各年龄层次民众喜爱的网络产品。
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高达4.25亿,而11-16岁的未成年人已占网络直播观众总数的十分之一,由此产生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一些未成年人将学费甚至父母辛苦积攒的生活费、治病钱等大额金钱,用来充值并打赏给平台主播所引起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时有发生,据报道,在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女孩竟然将父母的60多万元打赏给网络主播。
网络直播的充值打赏行为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法律关系。
首先,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一定数额的金钱并购买虚拟货币(礼物)时,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接着,用户将购得的虚拟货币(礼物)打赏给主播,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有劳动关系,那么主播在直播中接受了观众的打赏,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用户与直播平台,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平台而非主播承受。
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用户的打赏只是其与主播个人间的赠与关系。
目前,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主播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以下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未成年人偷用父母的名义注册账号充值并打赏时的证明责任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偷用他们的名义注册了账号,且实际使用直播账号并充值打赏的人是未成年人,父母往往不知晓,知道之后也难以证明。
尤其是在家长将未成年人孩子送往国外学习,孩子偷用家长的名义在平台注册并付款的情形下,要父母证明充值打赏时客户端所处的实际IP地址与父母的地址不一致,需要调阅电子系统的后台数据。
如果直播平台拒绝提供,家长就无法证明。
对此,我们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不应对家长举证的证明标准提出过高的要求。
当父母已尽力提出自己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自己账户的平日消费习惯、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证据时,只要平台没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驳,法院就应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未成年人一方主张的为案件事实。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现象逐渐增多。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进行打赏行为,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制问题。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进行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是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而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即仅能独立进行日常生活中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交往行为,不具备与他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既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具备与他人直接进行经济交易的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背后涉及经济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能力在自己的身份范围内订立合同。
未成年人的经济交易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进行。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还牵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包括正当合法的物质利益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不能被未经充分考虑或者未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剥夺。
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还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和直播主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合适的引导和管理责任,防止其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如果造成了其不当消费和不良心理的发生,网络直播平台和直播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禹玉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9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市场需求日益变化,网络直播平台愈发受到各个年龄阶层的喜爱。
未成年人观看、参与网络直播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网络主播对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言语上的诱导,使之大量打赏礼物。
对于心智发育并未完全的未成年人,并不能经受得住诱导。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事件频发,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此,本文对未成年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进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直播未成年高额打赏作者简介:禹玉琳,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029一、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现状网络直播是社会高速发展衍生出的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实现了图文社交到视频社交的巨大转变,契合了人们的媒介使用需求。
网络直播的火爆盛行,让打赏功能的发展也日新月异。
在打赏功能背后,其利益链是不容小觑的。
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往往会用引导性话语诱使观赏者送出礼物,甚至使出浑身解数对高额打赏进行及时且高效互动的表演。
在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和监控制度,致使高额打赏事件在未成年人中不断发生。
河南商报2017年6月6日报道:禹州市的苗先生得了肝腹水晚期,每月需要近万元的药费。
5月底发现微信钱包里的钱“不翼而飞”,经过一再追问,其13岁的儿子才承认自己用父母的手机下载快手直播平台。
因儿子迷上鬼步舞,拜他在快手直播平台的主播为师。
在十天内打赏给主播2.4万元。
钱江晚报2017年9月29日报道:彭先生是四川南充人,常年在外打工,挣钱十分不易。
冯先生的儿子14岁,在初二暑假的时候接触手机TV直播平台。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男孩给名叫“大乃敌”的女主播打赏了11笔共计十六万多元。
这十六万元是夫妻俩十年的所有积蓄。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探讨作者:贺博文来源:《速读·下旬》2021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大产业和行业形态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
随着一些新型媒体的形成、传播、发展,衍生出了网络主播这一职业。
并且,从分类上来看,网络主播的类型繁多,包括了秀场主播、游戏主播以及其他主播等。
由于新兴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也缺乏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使得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引发了较多法律层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以法律层面为切入点,分析打赏行为的界定,结合现状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呈现出来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以此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法律问题;建议随着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直播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
虽然网络直播娱乐了大众的生活,给予了大众更多学习的空间及渠道。
但同时,网络直播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性问题。
以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为例,尤其是高额打赏主播现象,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
然而,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说辞不一,为了对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有清晰地认识,受舆论导向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文围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价值意义显著。
1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屡见不鲜,在盲目行为的影响下,易影响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家庭悲剧。
由于社会大众对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认知普遍缺乏。
因此,下面主要从打赏行为界定及引发的法律问题两方面进行分析:1.1打赏行为界定基于网络用语当中,“打赏”指的是用户对网络直播,或者自媒体文章等相关成果的认可,以资源的方式打赏礼物(网络虚拟礼物)或红包(数字货币)的一种行为,而网络主播等职业人群则可以将打赏的礼物以体现的方式“变现”。
对于打赏行为,目前主要观点有两种:其一,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其二,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一种赠与合同。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
近日,一起关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未成年人在观看直播节目时,通过打赏礼物的形式将一定金额的款项送给主播,但随后家长发现此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打赏的款项。
经过审理和调查,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作出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属于在未满周岁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主播是不应该接受这些款项的。
此次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打赏行为是受到过度消费引导和诱导的结果,需要加强平台自律和监管。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家长和监护人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引导,教育他们正确对待消费和理财。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的消费行为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网络平台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防止他们在不成熟的情况下做出过度消费的行为。
希望未来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和娱乐方式。
而在网络直播中,打赏是一种常见的行为,观众可以通过平台上的虚拟礼物向主播表达喜爱和支持。
网络直播中存在一些未成年观众过度打赏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意识到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观众通常缺乏理性和判断能力,他们容易受到网络直播主播的诱导和影响,过度打赏。
事实上,一些主播还会利用粉丝心理,逼迫未成年观众进行打赏,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甚至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我们需要加强平台的监管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实名认证,并限制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
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过度打赏的行为,保障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
平台也需要加强道德约束,引导主播健康、阳光地进行直播,不得利用未成年观众进行打赏。
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防范未成年观众受到不良影响。
对于违法主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我们需要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引导。
家长和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过度打赏的行为。
家长和学校也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监督和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网络直播和打赏的含义,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平台和主播的监管责任,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共同为保护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网络直播行业也能够呈现出健康、阳光的发展态势。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法律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法律问题研究
安一欣
【期刊名称】《电子商务评论》
【年(卷),期】2024(13)2
【摘要】网络直播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赛道,同时也频频发生未成年人高额充值打赏的乱象。
从行为法律性质看,充值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与直播平台签订的买卖合同;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对主播个人的赠与。
认定行为的法律效力首先应从账号信息、打赏情况及互动风格等方面对交易方做形式判断,若无法判断是未成年人则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8条推定合同有效,若有相反证据则由未成年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145条举证行为方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应各自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页数】6页(P2088-2093)
【作者】安一欣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2.浅析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
3.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法律问题辨析
4.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研究
5.论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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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直播间刷礼物退钱辩论

未成年直播间刷礼物退钱辩论
未成年给主播打赏能退。
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未成年人打赏支出较大时,法院应支持返还,不过这中间涉及举证问题,家长随便以这个理由要求网络平台退钱也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闭打赏功能确实可以短时间内减少网络主播为获取灰色收益
而进行的恶俗、低俗等博眼球和擦边球的行为,但是长期来看这样的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
不说这些网络平台背后的资本会有什么意见,关闭直播打赏,各种社交平台难道就不会有这样形形色色的人吗?难道到时也要把社交平台关闭?
最重要还是家长社会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给孩子建立正确的金钱观,同时提高他们面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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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4期
2月23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在广州召开了以“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邀请司法、学术、企业界人士,共同围绕直播打赏的性质、纠纷的处理以及相关建议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大文娱高级法务专家李颖,斗鱼直播副总裁邓扬,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助理教授熊丙万,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曹钰做了主题演讲。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鲁晓明,广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邓丹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处长王子尤,网易游戏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许洁,虎牙直播高级法務经理杨文君,YY法务副总经理高静,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作为讨论嘉宾出席。
来自各网络游戏企业的代表及律师近7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