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争议案的认识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娱乐方式。特别是在年轻人中,网络直播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消遣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打赏的特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的法律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他们在心智和经济能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成熟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未成年人对网络直播的依赖程度较高。未成年人通常处于学生时期,相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在外界事物的认知和上网时间上较为依赖。网络直播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消遣方式,容易让他们陷入追逐炫耀、消费欲望的漩涡中。
未成年人经济能力相对薄弱。由于未成年人在经济能力上存在困难,很难确保他们的打赏行为是自主独立的。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利用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进行的。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可能涉及到他人的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存在,不仅涉及到个体在经济上的损失,更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困难。明确规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是必要的。
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测和审核,减少未成年人参与打赏的机会。对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意识。
完善家长监护责任法律制度。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资源。家长在监管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也应有意识地教育他们正确看待打赏行为,避免过度消费。
是否应该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是否应该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首先,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存在着严重的金钱浪费问题。未
成年人通常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打赏网络主播往往是使用家长的钱
或者零花钱,这种行为容易造成金钱的浪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
分未成年人在追星打赏上花费了大量的家庭资金,严重影响了家庭
的经济状况。
其次,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存在着心理健康问题。网络主播
为了吸引未成年人的打赏,往往会通过一些不良的手段来引导未成
年人进行打赏,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念。长期以往,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此外,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也存在着安全隐患。网络主播平
台的打赏功能并没有严格的年龄限制,未成年人容易在未经家长同
意的情况下进行打赏,这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资
金被盗等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应该被禁止,以保护未成年
人的金钱安全和心理健康。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首先,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是一种自由行为,应该受到尊重。未成年人在进行打赏时,通常是出于自己的喜好和兴趣,这是一种
正常的消费行为,应该受到尊重。
其次,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也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过程。通
过进行打赏,未成年人可以学会理财和消费的能力,这对他们的成
长是有益的。同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打赏来表达自己对网络主
播的支持和喜爱,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此外,网络主播也是一种职业,未成年人的打赏也是对其劳动
的肯定和支持。网络主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才华,吸引了未成年人
直播打赏案例分析
直播打赏案例分析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重庆一男孩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1岁时父母离婚,如今12岁上了初中,最近却借着上网课,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不到一个月把老人一辈子10万元积蓄花光。此事引发了大众讨论,平台方是否有责任退还?父母生而不养在当代是否有过错?平台方如何识别/限制青少年大量充值打赏...
事实上,识微商情查询了近三月以来的数据,发现网络上新闻报道中有关青少年打赏游戏主播、充值游戏币购买游戏装备这种新闻屡见不鲜,也一直是网友讨论的重点话题之一,而这种有关直播/游戏、父母教育、平台机构的讨论在重庆男孩事件上彻底爆发。
通过这些新闻报道,我们会发现新闻报道中的青少年主体年龄较小,大都为16岁以下;游戏充值/打赏的金额较大;原生家庭较为贫困,打赏的金钱多为家庭长期积蓄。而且这种事情发生在全国各地,并非一地区现象。
1、网络舆论讨论:
对于青少年游戏充值、打赏的新闻事件,网友一边将新闻扩散告诫自己身边的好友,一边围绕着为何游戏充值、打赏平台方不能有效识别是青少年所为,并对其加以限制;青少年大量金额的充值打赏父母教育是否有过失,支付密码怎么会让小孩子得知?在青少年大规模游戏充值打赏后,平台方是否有义务退还金钱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对平台: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平台方应该加强制度完善,对游戏充值、打赏人群进行身份识别,限制青少年大量的游戏充值打赏行为,对于新闻事件中家庭进行全额退款。也有部分网友认为青少年过失行为父母教育也有部分问题,平台方可以退款,但并不应该退还全额,应只退还部分以给与事件中家庭一个教训。
对未成年人对主播打赏、游戏充值方面监管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对主播打赏、游戏充值方面监管的思考
在智能互通的网络时代下,网络产品的大量衍生给部分尚未有成熟心智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尤其伴随游戏产业和直播行业的兴起,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新闻屡见报端。这一问题频现固然有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差、家长看管不到位、平台机制有缺陷等方面的原因,但总体来看,目前有关监管仍停留在内容审核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在这方面的非理性消费,常常是事后补救,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事件,还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应对,暴露了相应的预防监管尚未跟上时代和行业发展的步伐的现状,亟待优化。
一、问题与现状
(一)付费纠纷频发,举证维权困难。根据《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2)》的调查显示,有21.6%的未成年人7岁之前就接触了互联网。未成年人触网年龄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加上智能手机和便捷支付方式的普及,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对于未成年来说也几乎不存在门槛,甚至产生与其年龄不符的大额付费支出。据媒体报道,“11岁女孩9天内用母亲手机在直播间打赏6万成‘榜一大姐’”,“福州长乐一9岁女孩给游戏主播打赏和买游戏道具,两个月刷掉奶奶8万多元”,“深圳12岁男孩以上网课的名义,拿手机花费1万多元充值了虚拟货币,并给某网络平台的游戏主播打赏了约12万元”……诸如此类的案例在近两年越来越多,往往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退费的举证维权存在困难。由于目前的手机普遍设立了青少年模式,实名认证也在逐步落实,对未成年的管制力度加大,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为了规避监管,使用监护人的信息创建账号,而当监护人主张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时,通常难以提供视频等有力证据,仅凭消费的明细很难证明该行为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也就使得退费存在一定困难。
未成年打赏之我见 小作文观点
未成年打赏之我见小作文观点
卖菜大叔老刘16岁的儿子刘浩(化名)闯下了大祸,他将老刘银行卡里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这些钱原本是老刘为盘下一家菜店而向亲友东拼西凑来的。不久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
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直播公司返还了近160万元。
打赏是用户对主播付出的肯定,只要打赏时用户没有受到欺骗或胁迫,事后就没有后悔药可吃。不过,有一个群体除外,那就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判断力、自控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进一步说,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资格拿别人的钱去打赏。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了这条规定,在上述案件中,涉事直播平台或许是知道官司打下去自身并无优势,所以才以有利于原告的协议达成庭外和解。此前,要求直播平台全额返还未成年人打赏的难度不小,有些直播公司甚至要求提供未成年人转账的视频,这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作为监护人,父母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内,160万元从卡里不断流出,监护人竟然毫无察觉,说明其对子女管教不足。一是没有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使得孩子对160万元这样的数额缺乏概念,不能及时止损。二是家长日常陪伴不到位,使孩子长期缺乏管理和引导,沉迷于游戏和直播。当然,也正是由于移动支付的便捷,才使得这些问题被充分暴露出来,不过,若想根本解决,家庭教育是最根本的一环。
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心得体会
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
护的意见》心得体会
在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剑指网络直播打赏的不良倾向、违规乱象,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划出了底线红线。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讨论由来已久。一方面,作为新兴的网络娱乐活动,直播打赏为观众支持心仪主播提供了一种表达方式,吸引更多普通人在网络上分享生活、展示才艺,促进了直播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中主播行为失规、打赏行为失范、平台责任失位等乱象多发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还有差距,由巨额打赏滋生的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等观念,极易引发跟风心理、攀比心态,让幼小的心灵受到侵蚀和毒害。
事实上,直播打赏的套路并不复杂: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货币或道具,再兑换成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平台最后折算价值与主播分成。不难发现,“一本万利”的生意经里,主播和平台都能稳赚,只
有观众才是被盯上的“香悖悖”。不仅如此,同直播带货相比,靠观众刷礼物、刷榜单的成本更低、来钱更快,一些违规主播不惜通过“言语刺激”“情感暗示”等软色情的方式,引诱骗取观众消费。长此以往,网络空间藏污纳垢,直播生态乌烟瘴气,结果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误入歧途。
正因如此,网络直播打赏的“虚火”该降温了。此次《意见》可以说利剑出鞘、重拳出击,对网络直播中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采取了从严从重的监管措施。比如,在“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上,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在“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上,要求不得为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在“规范重点功能应用”上,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等等。措施之严格、态度之坚决,可见一斑。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许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直播打赏行为也伴随着直播的普及而变得越来越普遍。直播打赏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本文将会探索这些问题,并为读者进行深度分析。
让我们了解一下直播打赏行为的定义以及背后的动机。直播打赏是指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观众通过平台提供的打赏功能,向主播或者其他观众赠送实际货币或者虚拟礼物作为鼓励或者支持。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直播的互动性,同时也可以给主播带来一定的收入。
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打赏平台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赌博、色情等,这对未成年人和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一些主播为了吸引更多的打赏,可能会利用低俗内容或者不良行为来吸引观众。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也给青少年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一些观众出于追星心理或者其他动机,可能会在直播中大肆打赏,给自己带来过多的财务压力,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应对。作为直播平台方,应该加强对于用户行为的监管和审核,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对于直播主播来说,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观念,不以牺牲道德为代价来追求打赏。观众也应该理性看待打赏行为,不要盲目追星或者过度消费,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我们需要对于直播平台提供的打赏功能进行深入探讨。打赏功能的设置往往会引发用户过度消费的问题,尤其是部分青少年用户容易受到诱惑而进行过度打赏,直播平台应该合理设置打赏限额、提醒功能,引导用户理性消费。也可以开发更多的虚拟礼物,鼓励用户使用虚拟礼物来进行支持,从而减少实际货币打赏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打赏女主播158_万法律判全额归还
zhigong fa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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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未成年人小刘在短短70天内,将158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主播。小刘初二辍学在家,父母让他在自家开设的蔬菜批发摊位负责收钱,很少过问孩子的情况。晚上基本无事可做的他很快被一家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一名女主播吸引,多次互动后,小刘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基乎每天晚上都会打赏,有时一晚多达两三万元,直到两个多月后被父母发现。小刘父母多次联系直播平台说明情况,希望退还打赏的158万元,遭到拒绝后,小刘一家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调解,直播平台全额退还了打赏款。
【点评】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分析
有别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的规定,我国法律直接认可了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以下法律行为效力,即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什么才叫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举个例子,五年级的孩子把一本50元的课外书赠给同学的行为,就“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五年级的孩子把一本祖传孤本“XX 秘籍”赠给同学的行为,就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这“不相符”的行为,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其监护人如果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则该法律行为失效——意味着赠予的财物应予返还。
青少年打赏主播的看法作文
青少年打赏主播的看法作文
近几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以及抖音、快手等直播应用及其它类
似app走红,很多青少年都爱不释手。有时,他们还给知名主播打赏,无论金额大小,这种现象都引发不小的争议。
一方面,我们应该尊重主播以打赏为生的自由选择,他们有权通过这
种方式谋生,只要不存在不良行为,就无伤大雅。另外,主播可以通
过直播,向网友分享他们的眼界、技术、及各种生活小窍门,进而提
升网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这种功能是不可取代的。
另一方面,青少年要学会自我管控,尤其是在涉及金钱上,不能只听
安慰,还需有依据。对于打赏主播,家长正确引导青少年的方式不能
是“禁止”,而是给予适当的教育:让孩子学会理财,学会节约,一边
开心畅玩,一边学到知识,让赚钱和未来有所准备;另外,增强孩子
的自觉性,让他们了解到,主播有可能是公司的高端产品,打赏他们
可能只是对公司进行利益共享,而不是钱真的花到主播口袋里,使他
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正如上所述,我认为主播打赏有其可取之处,但缺乏正确引导,也会
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家长应该减少干涉,相信青少年自身,加强引导,也能让他们学到更多额外的知识,培养好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为他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应该引起社会重视》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并接受打赏的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虽然直播行业给年轻人带来了更多的展示自己的机会,但是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一现象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未成年人接受打赏的行为可能会给其心理健康和成长带来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他们缺少处理金钱问题和社会风险的经验,容易被金钱诱惑。接受打赏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度追求虚拟的金钱和物质,从而影响其学习和家庭生活,甚至产生负面情绪和心理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也存在法律风险。未成年人在接受打赏时可能会涉及未成年劳动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法律问题。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缺乏保护。此外,未成年人涉及经济交易时也容易受到网络诈骗和侵权行为的侵害。
针对这一现象,社会应该引起重视,加强监管。一方面,直播平台需要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和接受打赏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对网络风险和金钱诱惑的认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
总之,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现象虽然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展示自己的机会,但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只有加强监管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网络风险。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保护的意见评论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保护的意见评论标题:加强未成年网络直播打赏保护,营造健康社交环境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行业非常火爆。但是,由于直播中参与打赏的主要是未成年群体,这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一个新机遇,不断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为了规范并加强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网络直播打赏有必要加强监管,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直播环境。
(一)依靠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
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宪法,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明确未成年不得以网络参与娱乐打赏活动。对于未成年参与直播中打赏活动,一旦发现,及时进行严格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充分惩戒。
(二)建立完善的方针规范
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尤其是完善的未成年
防护政策,严格监督直播节目内容、管理直播台,强化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的监管力度。
(三)积极宣传
不仅应该加大拘留或其他法律处理非法打赏行为的力度,还应积极宣传宣传,为未成年应用者树立正能量,提醒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的后果,让未成年做到不犯法,并让他们明白其个人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坏处。
(四)客户端技术对接
网络直播平台的客户端也可以技术对接,考虑到未成年人参与打赏的情况,可以在客户端上设立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成年者,必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参与打赏;若未满18周岁,则参与打赏时,需携带身份证或监护人身份证件来鉴定真实身份。
综上,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保护,需要下苦功夫。一方面,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权,使直播中未成年参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樊竟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广受各年龄层次民众喜爱的网络产品。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高达4.25亿,而11-16岁的未成年人已占网络直播观众总数的十分之一,由此产生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一些未成年人将学费甚至父母辛苦积攒的生活费、治病钱等大额金钱,用来充值并打赏给平台主播所引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时有发生,据报道,在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女孩竟然将父母的60多万元打赏给网络主播。
网络直播的充值打赏行为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法律关系。首先,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一定数额的金钱并购买虚拟货币(礼物)时,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接着,用户将购得的虚拟货币(礼物)打赏给主播,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有劳动关系,那么主播在直播中接受了观众的打赏,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用户与直播平台,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平台而非主播承受。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用户的打赏只是其与主播个人间的赠与关系。
目前,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主播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偷用父母的名义注册账号充值并打赏时的证明责任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偷用他们的名义注册了账号,且实际使用直播账号并充值打赏的人是未成年人,父母往往不知晓,知道之后也难以证明。尤其是在家长将未成年人孩子送往国外学习,孩子偷用家长的名义在平台注册并付款的情形下,要父母证明充值打赏时客户端所处的实际IP地址与父母的地址不一致,需要调阅电子系统的后台数据。如果直播平台拒绝提供,家长就无法证明。对此,我们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不应对家长举证的证明标准提出过高的要求。当父母已尽力提出自己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自己账户的平日消费习惯、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证据时,只要平台没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驳,法院就应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未成年人一方主张的为案件事实。在平台掌握诸如IP地址等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之时,可以依据证明妨碍规则推定未成年人一方的主张——账户实际操作人为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了年轻人消遣娱
乐的重要方式。而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网络直播打赏乱象,许多
观众会不理智地大量打赏主播,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和精神困扰。针对这
一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乱象背后的文化和心理问题。
在中国,人们一直注重个人的面子和尊严,而现在的网络打赏得到了人们
的认可,成为了赚钱的途径,甚至成为了衡量主播表演水准的标准。因此,打赏成为了许多观众展示自己的手段。面子和认可感是人们追求的基本需求,直播平台提供了满足这些需求的渠道,因此打赏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得
到了推动和支持。
其次,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加强对打赏行为的监管。很多时候,观众在
打赏时没有明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盲目消费甚至借贷打赏,造
成了许多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因此,直播平台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对
打赏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例如,可以设置每日或每月的打赏上限,或者
对高额打赏行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用户理性消费。
此外,直播平台也可以加强用户教育和引导。通过宣传破解打赏乱象
的案例、举办主题讲座等方式,引导观众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同时,直播平台也应该提醒主播不要以鼓励打赏为目的,不要过度依赖打
赏收入。只有建立起良好的消费观念,才能有效地减少打赏乱象。
此外,政府应该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和规范。在当前,网络直播
的发展还相对较为混乱,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政府应该积极
采取措施,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打赏乱象进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加
入到网络直播行业中。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爆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未成年
人参与网络直播,通过打赏等方式给主播送礼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网
络直播打赏行为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
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较低,对金钱价值的认知较为模糊。未成年人对打赏礼物的行为
往往缺乏深思熟虑,容易在一时冲动下对直播主播进行大额打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
济压力。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风险较大。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打赏行为,存在着向未成年人售卖虚拟商品的问题,也存在着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工具进行打赏的
风险。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构成了经济风险,也会对家庭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的沉迷问题。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
主播,往往会让未成年人沉迷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和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
我们的高度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教育权利,并受到特殊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禁止未成年人进行不符合其认知
水平的打赏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
以案说法600字
以案说法
案件概述:
近期,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名未成年少女在短短几个月内,未经父母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了数十万元。父母发现后,认为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要求直播平台退还全部打赏金额。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时,需要得到家长的同意或者监护人的追认。本案中,未成年少女的打赏行为显然超出了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且未经过家长同意,因此可以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与其认知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监护人或者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因此,直播平台在未成年人打赏问题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论:
在综合考量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法院判定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了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直播平台退还了部分打赏金额,同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打赏的管理和限制措施。
案件反思: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的机率越来越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长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应当加强自律,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避免出现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行为。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案【范本模板】
未成年人挥金如土、打赏网络主播?(题目不知
什么好,你再改改)
近年来,网络直播越来越红火,随之兴起的便是“打赏”.所谓“打赏”即用人民币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引起主播的注意。虚拟礼物的价格也有高低之分,有一块钱的“玫瑰花",也有上千块的“游艇”。近日,家住上海的13岁女孩小卞,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了25万元,而小卞的母亲孙女士却毫不知情。那么,这笔巨额消费还可以追回吗?
据孙女士说,从2016年12月25号就开始,每天都会有有几千块的支出,直到最近发现异常,已经有累积25万多。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下,女儿小卞承认,是自己偷用家长的手机,将这25万通过一款直播APP打赏给了自己喜欢的网络男主播。为什么最近才发现呢,原来小卞交代,因为每次汇款成功,母亲的手机都会收到扣款信息提示信息,为了不让母亲指导,小卞都会第一时间将短信删除,所以,直到25万块钱全部花光,家人也一直毫不知情。
而最后孙女士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发现的交易明细,孙女士的银行卡平均每天都有两三次的交易,每次的支出数额不等,最多的一次竟然达到了9500元.累计下来已经支出25万元.
近来,未成年人天价打赏网络主播事件频发
2016年7月,12岁少年小赵沉迷网络直播,半个月狂刷支付宝3万余元打赏主播。紧接着,急于追回钱的哥哥,又误把网络诈骗电话当成该直播服务热线,被骗走5000元。父母的5万余元存款损失殆尽。
2016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浙江丽水14岁男孩小明(化名)打赏5名游戏主播为其代玩玩“酷跑”手机游戏,共计花费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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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争议案的认识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9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二审案件。1在该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1使用母亲的手机,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1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其父母在得知情况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手公司立即返还吴某1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X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二、驳回吴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吴某1负担473元,北京X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X手公司公司不服,遂上诉。在二审答辩中,X手公司称“小王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实际上是与X手APP建立了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虚拟货币”,被告“X手APP”驳斥,“小王是通过苹果Apple Store 购买的X手APP货币,X手APP全程只起到了平台的作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小王与苹果商店。”
二审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意见中写道:“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1参见(2019)苏04民终550号
APP软件内直接购买,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吴某1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 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对购币款分配如另有的约定,快手公司可另行主张。”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件,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网络主播打赏礼物,事后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张其打赏行为无效,遂提起诉讼。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的性质。
(一)是否构成买卖合同
先不论买卖合同主体究竟应当是X手APP还是苹果公司,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在行为性质上确定了吴某1购买X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
细究这一判断的内在逻辑,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在APP中打赏主播,一般都需要先充值账户、购买虚拟货币或是购买虚拟礼物,而不是直接通过人民币的方式打赏给主播。因此,在“打赏”行为之前,必然会有一个购买的先行行为存在,该购买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买卖合同行为。
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财产减损情况来看,当事人处分财产(人民币)的一瞬间,就是在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礼物的一瞬间,而在打赏时,只是把已经购买到的虚拟货币再次赠予或交易而已。因此,在判断行为性质时,应当以购买虚拟货币作为立足点,而非“打赏行为”作为立足点.
(二)是否构成劳动服务合同
所谓的服务合同是指以劳务债务为全部或部分标的的合同,也称为劳动合同。从大多数学术和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服务合同并不当然具备有偿性(例如《日本民法典》《荷兰民法典》)2。我国关于无偿委托和管理合同也表明了这一特征
支持“服务合同”说的学者们认为,观看直播打赏行为实质上是购买服务,主播是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而打赏者则是购买劳动力的服务接收人,因此主播与打赏者之间建立了以劳动为核心的债务关系。其次,服务合同是否实现取决于个人的体验,评估标准也不同,因此打赏金额的高低不会影响对价成立。最后,服务合同肯定了主播表演劳动的经济性价值,更有利于保护主播表演所享有的知识产权。3(三)是否构成赠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同是捐赠人对受益人无偿给予财物,标的是赠与人自自身的财产。赠予合同的关键性特征在于赠予的无偿性,这也是用于判断打赏行为性质的核心标准之一。目前大多数中国学者在打赏定性问题上都赞成“赠予说”,支持“赠予理论”的学者认为,直播类似于传统的卖艺表演,只是借助了互联网平台对外发送。若将吴某1的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予行为,则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其赠予行为需要由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而显然其监护人是拒绝追认的,因此吴某1的打赏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与“对街头卖艺者扔硬币”具有一样的性质,都是出于内心赞赏所作出的赠与,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标
2曾祥生.服务合同: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J].湖南社会科学,2012(6).
3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J/OL].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准。劳务报酬是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而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劳动内容和事前的协商,服务合同说未免牵强。
三、关于本案解决办法的几点思考
实践中,许多打赏纠纷当事人提起的都是侵权之诉。确立侵权责任需要有侵权存在,需要严密的因果关系证呈,确立条件要严格一些,将侵权责任关系应用于一般打赏金额的追回上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基于直播平台的开放性,并且并不强制要求用户付费,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予合同更为适宜。
首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更符合直播打赏的特点。普通用户只需在直播平台上注册即可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并不强迫进入直播室的用户付费,甚至还会向用户发放免费礼物,用以打赏主播。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如果不想继续看下去,可以随时退出直播间停止观看,因此用户的打赏是完全无偿的,并不要求主播支付对价的。
针对服务合同说中,认为主播的表演行为系劳动行为的观点。笔者认为,尽管主播主播是其工作内容,但首先,主播在开放的平台中进行直播,其表演并非针对某一特定用户。一个用户退出直播间后,主播仍然会继续直播。因此从主播与某一特定用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并不能认定主播的表演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其次,我国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存在劳动合同,用户观看直播、主播表演,事先双方并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协商,更多的是主播与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协议(如主播的签约协议、用户的使用协议等),因此认为主播和用户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是不妥的。
其次,直播打赏是自愿的。用户没有义务为表演或互动服务付费,并且是否送礼物由用户决定,没有合同义务要求用户向主播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