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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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3 。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一、责任认定人员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一)责任认定对象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进入终止程序的。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

经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1、不良资产本息18个月仍未处置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步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者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 号)认定列入或者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 (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者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视为允许。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下列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四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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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
(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
(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
(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
(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
(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
(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
(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
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
(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
(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
(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
(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
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
(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
(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
(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
(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责任认定的范围原则上为执行四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五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严重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越权违规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范围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由以下方式确认:
(一)风险管理科在检查在发现的辖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
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二)稽核科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三)被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审计机关等外部检查发现存在风险和比较严重责任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四)省联社指示督办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凡对经第十四条第(一)、(四)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内附管理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后,向稽核部门提交责任初步认定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核部门宗室;对经第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稽核部门组织进行,稽核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后,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稽核部门对项目的责任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汇总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对责任人或信用社进行处理。

对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任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采取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

(一)信用社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工作,并报县联社稽核部门审定。

(二)县联社负责对辖内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对信用社负责人不良资产管理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并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
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其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信用社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训诫负责人、停止有关授权、停办有关业务、内部整顿、经济处罚等。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经济处罚:罚款、扣发工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九条对经办责任人的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信用社债权诉讼时效丧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有权机构同意,擅自变更信用社债权、抵(质)押物,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擅自放弃担保或放弃抵(质)押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丧失优先权,或抵(质)押物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其他担保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四)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隐瞒、虚报抵债物的主要情况或将不适宜抵债的物品加以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越权办理以资抵债项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与社外机构、组织及个人勾结,抬高抵债物价格,给信用社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他人串通,压低信用社抵债物处置价格,以谋私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抵债物管理不善,造成抵债物毁损、灭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擅自以低价处置抵债资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未正确记录以资抵债、抵债物的处置情况,账账、账证、账实不符的,未按规定对以次抵债及抵债物的鼾进行账务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挪用抵债物处置收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审查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报批部门或机构反馈审批结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经办责任人出现的责任行为负有复核、审查不严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未对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处置项目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致将不合规的项目报审批部门审批,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审批责任人的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进行审批,给予审批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领导责任人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逃避自身责任掩盖本单位不良资产真实状况,致不良资产数据严重失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不良资产损失的,给予记
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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