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制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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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功能是

什么?一、确认功能二、护权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

如何评价西方国家的人权原则。

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人权概念的使用上简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中。“…人权‟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前496-约前406年)的作品中就出现了。”只不过早期的人权概念主要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通常表述为公平、正义和法的词语,其权利内容的具体特征并不突显。欧洲文艺复兴的初期,一些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挖掘出了人权思想武器,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例如,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阿利格里·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是人权”。这里所说的“人权”是以抽象的幸福为内容的,在概念的使用上尚缺乏具体指代对象。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主要人权也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起义权(抵抗权)。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内容基本是如今所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很显然,《人权宣言》中所使用的“人权”概念,主要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且把“人权”与“公民权”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别运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主导着西方人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和运用,他们中的一些人把“作为人的权利”与“作为公民的权利”予以区别,前者以“人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泛指一切人,只要他是人,就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后者用“公民权”(CIVIL RIGHTS)这个概念来表达,常指“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⑤]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则把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统归入人权这个概念。即使到如今,还有一部分西方人权学者仍坚持认为,人权概念的外延只能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社会福利或者利益,不能认定为人权。

不论人们在学理上接受与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普遍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被明确载入《国际人权宪章》和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大大拓展了人权概念的外延。在国内法领域,作为人权范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出现,成为这些国家国内法确认和保障的法定权利。

在认识上,外国学者往往把人权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或者习惯权利,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尊严、人格、需要或者行为等。这些看法虽各有不同,但一个总的趋势是,对人权内容的接受日益增多,对人权外延的认同不断扩大。英国人权学者M·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地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显然,在一些外国人权学者眼中,人权概念的复杂性在于,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一些人权文书确认了许多权利为人权,但是人们对人权外延的理解、解释和认同,仍然存有许多歧见。

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人权概念具有某种局限性或者人权文化的偏见,那么,不妨也听一听发展中国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这样也许更便于从兼听则明的角度把握人权概念的外延。冈比亚总统达乌德·凯勒巴·雅拉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就其全面涵义,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人权的内容应当作全面理解,因为人权的各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用这种方式表达了它们对人权外延的看法。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认为,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权不是西方人的专利,也不是东方人的独占,享有人权的应当是全人类的每一个人。人权属于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

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对私有财产和剥削制度的确认。

2、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统治形方式和法。

3、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西方国家的宪法有哪些特点。

1、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

2、从效力上看,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按一种特殊程序进行的。

4、从宪法的解释和实施上看,宪法的解释和实施一般宪法中做了规定。

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是制宪者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神志论

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

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3)意志调和论

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

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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