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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银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法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实物及延期交收业务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的行为。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账户开立、账户的签约与解约、签约信息的查询与修改、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货申请及撤销提货申请、提货、出金与入金、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分行法人是指客户本身为我行分行机构。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法人客户通过网银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具体操作,按照《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企业网银操作手册》操作。

第二章客户开户签约第五条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代理法人贵金属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的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5)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6)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编号(客户没有可不提供)。

(8)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开票需求的,还应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金及开票用途说明。

对于分行法人申请开户,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加盖行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业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业务部门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情况说明中须指定经办人;(3)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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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划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

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1第二条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六条金融市场部(一)牵头开发和组织本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三)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四)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零售业务部(一)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三)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四)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五)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一)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一)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二)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各支行(一)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二)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三)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

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

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北京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国庆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协议如下:一、总则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

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 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 、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 、Au100g、Au(T+D)、Au(T+N1) 、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 、Au(T+D)、Au(T+N1) 、Au(T+N2)、Ag(T+D)交易品种的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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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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ﻬ****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以下简称:代(经)销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符合国家关于规定的非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目前的业务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

第三条代(经)销业务全行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合作模式、统一系统管理。

第四条代(经)销业务涉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意愿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的,由总行统一拟定协议文本并签署,分行及其辖内机构不得擅自与外部机构签订代(经)销业务协议。

第五条依照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的不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类。

“先买入,再卖出”的经销模式下,分行按总行与合作机构商定的贵金属产品进货价格买入产品,再按销售价格对外出售。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经销过程中,获取差价收益并自担价格波动风险。

“先销售,后结算”的代销模式下,分行依据有关本地*场及客户需求情形,向合作机构提出贵金属产品供货需求,供货期间分行无需向合作机构支付任何货款。

贵金属产品到货后,分行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按实际销售情形定时与合作机构进行货款与代销手续费的结算。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代销过程中,获取固定的代销手续费,无价格波动风险。

第六条代(经)销业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若无特殊规定或说明,不进行产品回购。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代(经)销业务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及分行。

第九条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代(经)销业务的全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代(经)销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营销推广宣传、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行内关于部门,选择代(经)销业务的外部合作机构,并签订代(经)销业务有关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等法律文本;三、负责指导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前期筹备工作;四、负责协助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进行价格管理工作;五、负责提出代(经)销业务系统的开发和优化需求,并参加系统测试工作。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本行代理的其他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买卖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12、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二)市场部1、负责全行客户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6、配合综合部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三)财会部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置;2、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4、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26、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7、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8、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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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和《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具体包括申请开户、签约、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委托、实物贵金属交割等主要业务流程与环节。

第四条零售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贵金属代理网点负责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总、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贵金属交易业务开展,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机构代保管资料保管和移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注意事项等业务信息,提供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和贵金属交易业务资料传递。

代理网点柜员负责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开户、签约、销户、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代理网点业务主管负责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特殊业务审核授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开户、签约和销户第六条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一)业务说明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向上金所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1.在本行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的个人客户,应签署《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银行代理贵金属协议书范本

银行代理贵金属协议书范本

银行代理贵金属协议书范本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运营的金融机构,拥有代理贵金属交易的资质;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意通过甲方进行贵金属交易。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贵金属”:指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贵金属及其衍生品。

1.2 “交易”:指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的贵金属买卖交易。

1.3 “交易账户”: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的账户。

1.4 “交易保证金”:指乙方为进行交易而存入交易账户的保证金。

1.5 “交易日”:指甲方规定的可以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工作日。

第二条交易账户2.1 乙方应在甲方处开立交易账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存入交易保证金。

2.2 乙方应确保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权使用该资金进行交易。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并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交易规则3.1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3.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应及时通知乙方。

3.3 乙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并不得要求甲方对交易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保证金管理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存入或追加交易保证金。

4.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波动和乙方的交易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4.3 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维持交易时,甲方有权采取平仓等措施。

第五条费用与税收5.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5.2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交易产生的税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和交易信息。

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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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zz〕227号,zz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行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完善我行理财产品服务功能,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是我行依托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理财门户,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的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代理方为本行,被代理方是指与经本行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经办行所辖代理网点(以下简称“贵金属代理网点”)签署业务协议书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遵循“客户自主报价、上海黄金交易所撮合成交”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开办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办理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配备熟悉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业务管理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并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与操作培训;
(三)具有办理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技术手段;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风险内控制度;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客户与本行建立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关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活期结算账户;
(二)接受投资产品适应性测试,同意并签署风险评估揭示书;
(三)与本行签署三方协议;
(四)无不良交易记录;
(五)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本行代理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交易渠道暂为柜面渠道和银银网银渠道。

柜面渠道可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及账户变更;签约信息查询及变更;贵金属交易密码重置;贵金属交易资金圈存、圈提;理财门户冲正;提货身份确认;各类凭证打印等操作。

银银网银渠道可为客户办理贵金属交易资金圈存、圈提、出金、入金、委托申报、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撤消申报;贵金属交易密码修改、签约信息查询、委托查询、成交查询、库存查询、持仓查询、出入金明细查询、资金查询、结算单查询、通知单(包括追保通知单和强平通知单)查询及行情查询;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查询等操作。

本行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陆续开通其它交易渠道。

第九条客户在产品解约前必须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结清全部费用和欠款,且当天无委托和成交纪录。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客户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有贵金属库存积数时不能进行产品解约,待本月25日仓储费结清后方可申请产品解约。

第十条在客户未进行产品签约或解除理财门户下所有签约产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理财门户解约。

第十一条我行在兴业银行xx支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客户进行资金的圈存、圈提通过该备付金账户清算。

交易对账于隔日进行。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的费用包括开户费、交易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延期费、超期费、仓储费、出入库费用、运保费、溢短差等。

第十三条开户费是指贵金属代理网点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为个人客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所收取的费用,具体金额视上海黄金交易所收取标准作相应变动。

第十四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业务发展规划,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手续费包括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交付的交易手续费和本行及兴业银行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本费用的收取标准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费用变更和本行、兴业银行费用收取标准的变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延期费、超期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溢短差等费用由兴业银行代上海黄金交易所向客户据实收取。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总行个金部是全行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全行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配合组织全行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组织全行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推广和市场营销;
(四)负责对分支行开展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定期通报全行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八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全行与贵金属业务相关的日常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协助异常业务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总行科技部负责全行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工作;对贵金属代理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支持与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开办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经办行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贵金属代理交易的业务宣传、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二)为客户办理贵金属代理交易相关业务,包括账户开立、产品签约、资金圈存、资金圈提、交易冲正、账户修改、账户查询、密码重置、身份确认、产品解约等;
(三)定期填报总行或者当地监管机构要求的代理贵金属业务各项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机构;
(四)配合总行管理部门对代理个人贵金属买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展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合规操作,严禁越权违规作业。

第二十二条开展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定期向总行个金部汇报业务风险状况,并及时汇报突发事件;个金部根据我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政策向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风险汇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该业务进行风险再监督。

第二十三条开展个人客户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科技部和个金部报告系统故障、业务差错以及其他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之密切配合、共同维护业务管理系统的平稳运行。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对其掌握的个人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泄露。

第二十六条本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从业人员不得劝说或者诱导客户做出是否买卖的决定,不得向客户作任何形式的赢利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客户分享收益或承诺共担亏损。

本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从业人员为客户说明或者阐释市场行情时,必须声明其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必须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本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要求参加行内组织的贵金属交易风险培训,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个金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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