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办公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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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公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商务洽谈必备的交通工具。为了适应公司改革改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车辆,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由物资机械管理部(以下简称物机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办公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五条车辆的购置权限在公司,租赁中心代表公司办理车辆采购的具体事宜。未得到公司的书面委托,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车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需购置车辆,应以书面形式将购置申请上报物机部,经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条物机部负责建立管理台账,统一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新上牌照、年审、日常调配、收费、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必须办理公司牌照,不得挂靠个人。

第九条车辆在达到报废条件后,由租赁中心提出书面报废处置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缴车管单位指定的回收公司,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务部。

第十条严禁将报废车辆随意处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如需处理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等手续。

第三章办公车辆的配备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所需车辆,必须首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当公司此类资源不足、无法调配时,方可新购或外租,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进行审批。对于公司已经配置办公车辆的项目部,原则上不允许再外租办公车辆。

第十二条劳务公司原则上要求使用公司现有的办公车辆,应尽量避免新购车辆。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外租车辆,所有具体事宜都应由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及人员不得越过机械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外租车辆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得租赁原值在25万以上的车辆。车辆进场前,应按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请及合同评审。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办公车辆,无论是新购还是租赁,都应在各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上报物机部备案。

第十六条车辆调动时,操作司机应及时办理一式四份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物机部、租赁中心各一份。如未办理交接手续,除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外,租赁中心将继续向原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

第四章办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办公车辆原则上实行人车终身负责制度,即操作人员若无特殊原因,不得调离其所驾驶的办公车辆。操作司机调离其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事先征求物机部及车管组的意见。

第十八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非专业司机单独驾车外出。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原则上要求由公司职工驾驶。在未征得

人力资源部的书面同意前,严禁擅自外聘操作司机。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如因操作司机责任心不强而导致车辆提前报废,除对司机进行经济处罚以外,原则上五年内不允许再接新车。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年审工作由租赁中心负责组织,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车辆审验时,各单位应在通知期限内,及时将资金及相关手续送至车管组。如超过通知期限,由使用单位自行办理审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车辆发生调动时,调出单位应保证车况良好。如因调出单位的原因,造成调入单位接到车辆三日内需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五章办公车辆的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辆内部租费基准由物机部、合同部、财务部以及租赁中心根据购置成本(车辆购置价和购置附加税)、购置年限及市场租赁单价共同核定。

第二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除折旧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如:日常规费、维修保养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以及操作人员工费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调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规费,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将办公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单独建立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燃油费报销时,必须持有材料管理部门出具的点收单据。材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办公车辆燃油消耗台账》(见附表一),台账中应包括加油时间、责任人、里程表读数、加油量、金额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费报销时,必须有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认。机械管理部门应建立《办公车辆修理台账》(见附表二),台账中应包括修

理日期、项目、费用、责任人等数据。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燃油台账、修理台账应随车一起调动。

第三十条如一次性修理预算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修理费超过五千元时,必须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车管组审批。并将维修结果报物机部、车管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车辆非正常损坏造成的修理费用,必须由操作司机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情节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的20~80%。

第三十二条各使用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初5日前将《办公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三)上报至物机部,物机部会同车管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第六章办公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技术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三十四条因操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确因交通意外而造成人车伤亡等损失,则根据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操作司机除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基层单位领导进行汇报,基层单位应在48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及车管组。严禁对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物资机械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所有现行车辆管理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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