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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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10.26
•【字号】鲁医保发〔2023〕44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3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

四、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五、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将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严格按调整时间执行,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六、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6日。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涵盖了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治疗、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多个方面。

其中,门诊服务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治疗费等;住院服务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手术治疗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等;检查检验包括各类检查费用和实验室检验费用;康复治疗包括康复理疗费用等。

每一项医疗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其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依据。

相关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研和评估,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对收费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以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是由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的。

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接受患者监督,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对于违反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合规。

总之,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六)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七)与毗邻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

山东医疗服务价格

山东医疗服务价格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医本类说明: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的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的“后装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项目编码为260000023 —260000026。

7.检验类项目均以检查目的立项。

因许多检验项目可用成本差异悬殊的多种技术方法实现,故将成本差异悬殊的技术方法8.因教学、科研、操作失误以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验的项目,不得再向患者收费。

本类说明:1. 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四类, 2862项。

本类编码为3000 2、 在第二至第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 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完成,也应4. 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5. 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关系统项目中包括正侧位面像、微笑像、正侧含面弓转移、上及模拟手术拼对等包括1.牙牙合模型测量:含手工模型测量牙弓长度、拥挤度或算机测量;2.模型诊断性排牙:含上下颌模型排牙;3.X线头影测量:含手工或计算机X线测量分析指用于恒牙外伤的治疗;含外伤牙的复位、固定垫、试戴、复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威医保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发〔2024〕8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4。

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它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按照我市现行支付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照职工门诊慢特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年度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为15000元、参保居民为5000元。

年度基金支付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辅助生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到市外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按照我市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5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0 1 9
2 月 28 曰

D R S P - 201 9 — 0 430003
山 东 省 医 疗保 障局 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公布部 分 医 疗服 务 项 目 价格 和 一次 性
耗 材 目 录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医 保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动 能力 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 本办法
执 行 。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年 自 20 19
月 4

起 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至 2 02 2
月 3
日 3 1

年 2 0 1 9
3月

日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劳 动
能 力 鉴定现场管理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42


附件 中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为
最高 价格 , 各 医疗机构 可 根据具体情 况适
下 浮 当

二 、
各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明 码标 价
规定 , 在收 费地点 的醒 目 位置公示 医疗项
目 编 码 、 名 称 、 内 涵 、 计 价 单 位 和 价 格
等 , 方便患 者 比 对和 社会监督 。
15 日

日 3 1

2 5
项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 、 一 次性耗材 目 录 及
支付政策 和标准 等规定 , 按照 本通知 规定
执行 。 执行 中 遇 有 问 题 , 请及 时报告省 医
疗保 障局 、 省 卫生 健康委 。
附 件 : 1 . 部分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鲁价发电[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发电〔2009〕9号)各市物价局:2008年我省对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后,各市陆续开始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为指导各地做好规范调整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各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对接。

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市,要按照国家项目规范的要求,立足当地实际,明确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范围和服务内容,尽快将现行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进行对接,制定规范当地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争取于2009年规范调整完毕。

二、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方案。

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规范调整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新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从严审核,现行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价格偏低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不宜过大,方案的出台要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

规范调整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物价局、卫生厅汇报后实施。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宣传和引导。

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握好宣传口径,取得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确保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加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价格管理,根据《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按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收费(包括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变更医疗服务价格,更不能自设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和重复项目收费。

第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第三条财务资产部全面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的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各科室执行国家的医疗收费价格政策,监督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2、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解释有关价格政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通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情况。

3、检查、指导各科室价格执行,协调处理科室与患者之间的价格争议。

4、定期组织医药价格政策培训,规范医院物价管理。

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由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具体分工如下:1、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临床、医技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2、药品价格: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价格的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药品计价办法,制定药品价格。

3、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由器械材料中心、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负责。

对于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的卫生材料,不再另行收费;未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需要单独收取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需按规定的加价率计价执行。

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山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材料品种。

4、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目前经市物价局批准,我院部分床位费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执行科室及标准由医院另行下文规定,各有关科室遵照执行,不得越权擅自变更。

5、医疗收费价格数据库维护: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价格数据库的维护,实行统一划价,统一收费,不得随意增删或修改医疗服务项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430001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
队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
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
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5.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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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精神,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决定放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

(一)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该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

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三)美容性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具体放开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4日附件; font-size: 15px; white-space: normal; margin-top: 0px !important;"> 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310522正畸治疗310522001乳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含乳牙早失、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310522002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替牙障碍、不良口腔习惯的矫治310522003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使用简单固定矫治器和常规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04恒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拥挤不拔牙病例、牙列间隙病例和简单拥挤双尖牙拔牙病例;不含间隙调整后修复310522005乳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牙早失、上颏前突、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治疗310522006替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口腔不良习惯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治器或活动矫治器310522007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含替牙障碍、上颌前突;310522008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正器和常规固定矫正器310522009替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严重上颌前突;2.活动矫治器治疗或简单固定矫治器310522010恒牙早期安氏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类错牙合;2.使用Frankel功能矫治器II型或Activator功能矫治器;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1恒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1.含上下颌所需带环、弓丝、托槽;2.包括牙性安氏II类错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2恒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类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3乳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前牙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或下颌连冠式斜面导板治疗310522014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前牙反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310522015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I类错牙合;2.使用rankel功能矫治器III型;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6恒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包括:牙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7恒牙期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8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19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20牙合创伤正畸治疗包括:1.由咬合因素引起的牙合创伤;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1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包括:单侧牙槽突裂、无骨骼畸形和面部畸形、腭托使用的正畸治疗;不含替牙期植骨前后的正畸治疗310522022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替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牙合的病例;2.使用活动矫治器和固定矫治器310522023恒牙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恒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的早期正畸治疗;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310522024颅面畸形正畸治疗包括:1.Crouzon综合征、Apert综合征、Treac牙合r-Collins综合征;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6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包括:1.安氏II类、III类严重骨性错牙合、严重骨性开牙合、严重腭裂、面部偏斜及其他颅面畸形的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2.使用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8正畸保持器治疗含取模型、制作用材料——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鲁财票[201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票〔2013〕4号)各市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中央驻鲁单位: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2013年7月12日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8〕121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表列价格项目是对现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确定的,项目编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务必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否则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说明:
1.本类包含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8个亚类,共计124项。

本类编码为400000000。

2.与西医相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系统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门诊服务 时 间 不 超过 二次
每 次 半 天 (
) ,
每次接诊 原 则 上 不 超过 2 0 人次 , 并 保证
本 次诊 查过程的 完整 , 提出 诊疗 方案 。 离
休 、
退休返聘人 员 及按在 职人员 管理 的 外
聘专业 技 术人 员 不 受 门 诊 服务 时 间 限制 ,
但 受 接诊 人次 限 制 。
机构知 名专 家 诊察费 管理办 法》 。 现印 发你们 , 请遵照 执行 。
山 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
山 东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年 月 2 0 1 9

2 0 日
山 东 省 公 立 医 疗机构 知 名 专家 诊 察 费 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根 据省 委 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一 步深化 医药卫生 体制 改 革
各市 卫生健康委 、
医疗保障局 ,
驻济省
部 (

疗 属 医 机 构 :
为 贯彻落实好省 委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 一步深 化医药 卫生体制 改革 的实
施意见 》
( 鲁 办发
〔 2 0 1 5〕
号 5 3

等文件精神 ,
进一步体 现专家技术 劳务价值 ,
规 范 知
名专 家诊察 费 价格 制 定和 管理 , 省 卫生健 康委 、 省 医保 局 联合制定 了 《 山 东 省 公立 医疗
验继承工作指 导 老师和 中 医药学术流派传
承工作室代表性 传承人 ;
家 药 专 家 国 7 ? 、 省 名 中 医

8 . 经 国 家 审 定 的 优 秀 中 医 药 临 床 研 修人才 ;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91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当日换号诊
断;(2)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3)
体格检查。

4.便民门诊不得收取诊查费。

5.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各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6.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

7.一、二、三级护理、特级护理、重症监护、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收费。

8.已收取特级护理和重症监护费的,不再收取气管切开护理费、气管插管护理费和一般专项护理费。

9.建立家庭病床者,只收家庭病床巡诊费,不另收取出诊费。

10.夜间(18点--次日6点)出诊加倍收取出诊费。

11.救护车上提供的诊疗服务可加收20%。

12.病房内非规定配备的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枕头、脸盆等),病人如自愿购买,应在院内单设非医疗用品销售窗口
用一律不得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医院专用发票。

服务类)
类91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售窗口购买,不得由病房代办,费。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Introduction)山东省近日出台了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医疗服务的价格。

该办法将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患者的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监管机构为了有效监管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山东省将设立一个专门的价格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将有权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价格制定原则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定。

首先,价格应该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匹配。

其次,价格应该基于实际成本,并合理利润。

最后,价格应该公开透明,方便患者了解和选择。

3.价格调整机制为了确保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合理稳定,山东省将建立价格调整机制。

按照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监管机构将定期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同时,监管机构也将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价格的科学调整。

4.价格公示为了使医疗服务的价格更加透明公开,患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

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包括项目名称、价格和计费方式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以便患者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

5.价格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哄抬价格、虚报费用等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价格违规行为的重要证据,患者和社会公众都可以举报,监管机构将积极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Conclusion)通过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将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

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仅可以引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还可以让患者更加了解和选择医疗服务,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
知(鲁医保发〔2021〕60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73-7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号)
2.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1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3号
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和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21号)5.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二批新增和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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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六)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
(七)与毗邻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

第九条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测算办法进行成本分摊和测算。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本费用的审核。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对于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卫生材料、诊断试剂,应按平均消耗计入项目成本;未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需要单独收取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公开招标后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

需要单独计费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目录及加价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及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集中制定或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项目规范》的项目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满足患者在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服务。

特需服务应由患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目录、项目名称、内涵、说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物价机构,配备物价员,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使用省物价局、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收费。

第十九条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公布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等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清单或查询服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逐笔填写每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每种药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的;
(二)医疗机构自立项目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其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内容的、不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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