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制定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制定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而言,最基本的修改限制是修改文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同时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专利局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地位不平衡。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确定合适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过程。
审查员代表专利局进行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专利局是行政主体,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明显处于劣势。
因此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一些优越的条件,来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给予申请人修改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就是平衡专利局和申请人之间地位差别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规定的修改时机与专利申请人希望做出修改的时机应当一致。
在既没有审查的意见,也没有检索的结果的时候,给予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机会的意义不是很大。
第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经受审查。
特别是,在申请文件提交后到公布之前的修改应当接受审查,以保证公开的专利申请不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从而公众所能看到的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不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保护公众的利益。
第四、节约程序。
即主动修改的机会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以避免过多次数发出审查意见和修改、答复,拖延审查周期。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则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不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这里按照专利申请文件的各个阶段分别提出一些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建议。
第一,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申请人主动修改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个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
此时,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审查员的意见,重新分析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发明的最适当的保护范围。
第二,公布之后当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以后,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已经固定下来,在任何阶段都不能对申请中的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做出修改。
发明主动修改的范围
在专利法中,"发明主动修改的范围"通常指的是在专利审批或授权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发明的范围进行的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发明的实际情况,或者为了更好地回答审查员提出的问题,或者为了使专利保护更加全面。
主动修改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技术描述,以清楚地定义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2. 权利要求的范围:申请人可能需要调整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以明确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可能包括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微调,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以涵盖发明的不同方面。
3. 发明的实施例: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实施例,以展示发明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实施。
4. 响应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提出关于发明的一些问题或意见。
申请人需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克服可能的缺陷。
5. 保护范围的调整:申请人可能需要根据专利策略调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确保发明的商业价值。
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仍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例如,修改后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此外,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否则将被视为超范围修改。
主动修改应当在专利审批或授权过程中的适当阶段进行,通常需要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
如果修改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或者修改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被拒绝或权利丧失。
因此,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应当谨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如何补正和修改
专利申请⽂件如何补正和修改如果就“专利申请⽂件如何补正和修改”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专利申请⽂件如何补正和修改对申请⽂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可以视需要选择的⼀项⼿续。
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起2个⽉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起3个⽉内对申请⽂件进⾏主动修改。
⽂件的补正是指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通过提交更正后的⽂件的⽅式克服专利申请⽂件或者其他有关⽂件存在的格式⽅⾯的缺陷。
补正包括申请⽂件的补正和其他⽂件的补正,申请⽂件的补正是指以提交更正后的⽂件的⽅式克服专利申请⽂件在格式⽅⾯的缺陷。
两者的区别是:对申请⽂件的缺陷未依法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或者驳回该申请,对其他⽂件未依法补正的,视为该⽂件未提交,但不直接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驳回。
专利申请补正书的填写步骤和要点为:⼀、本表应使⽤中⽂填写,字迹为⿊⾊,⽂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式⼀份。
⼆、本表第①栏所填写内容应与该专利请求书中内容⼀致。
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变更⼿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应为第⼀申请⼈。
四、本表第②栏中的⽅格□供填表⼈选择使⽤,应在⽅格内作标记。
五、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专利局发出“进⼊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起三个⽉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申请⽇起⼆个⽉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六、发明或实⽤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或应审查员要求修改序列表的,应提交纸件替换页和与替换页内容相⼀致的光盘或软盘。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或者照⽚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被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法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三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愿提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浅论专利法中的修改超范围
人对 申请 文件 进 行 修 改 ,但 同 时也 在 其专 利 法 中 明确 规 定 了修 改 申请 文 件 时需 要 遵 循 的原 则 。各 国 的立 法 本 意表 述 虽 有 所不 同 ,但 都 是 异 曲 同工 。然 而 各 国在 审 查 实 践 中对 修 改 的尺 度 把 握 却 不 尽 相 同 ,如 日本 、 欧 洲相 对宽松 ,而我 国则 相对严 格 。
【案例 1】 本 案 涉及 一 种 具有 对 中弹性 支 撑 机 构 的竹 材剖 分 机 ,其 原始 申请 文本 中的权利 要求 1如 下 : 1.一 种 具有 对 中弹性 支撑机 构 的 竹材 剖 分机 ,它 包括 工字钢 (7),固定在 工字钢 (7)上 的圆形导轨 (6), 穿过 工 字钢 (7)安 装孔 的导 向柱 (4),在 导 向 柱 (4)上 的 支撑 块 (2)、 弹 簧 (3)、弹 簧 垫 片 (5)、 螺 母 (8);其特 征在 于 :圆形 导轨 (6)固定在 工 字钢
义 地 暗示 的 内容 时 ,需 要 同时考虑 公 知常 识 。 从 以上 内容 可 以看 出,欧 洲 在判 断 原 始 申请 的 内
容 时 ,包 含 了本领 域 技 术 人员 使 用公 知 常 识进 行 合理 逻 辑推 导 的 内容 ,其 区 别于我 国 的唯一 确定 。
4.日本关 于 申请 文件 的修 改原 则 日本 特 许法 第 十 七条 第 二款 第 三 项规 定 :对 说 明 书 、权 利要 求 书 或 附 图进 行修 改 时 ,必 须在 随请 求 书 最 初 提 交 的说 明书 、权 利 要 求书 或 附 图 中所 记 载事 项 的范 围 内进 行 。 日本在 其 审查 指 南 中规 定 ,所记 载 的 事 项不 仅 包括 明确 记 载 的事 项 ,还 包括 虽 未 明确 记 载 但本 领 域 技术 人 员 根 据最 初 提交 的说 明 书 、权 利要 求 书 或 附图 的记 载 而 能够 不 言 自明 的事 项 。在 具体 的 审 查 实践 中 , 日本 允许 申请 人 主动 修 改 以及 在 答复 审 查 意 见 时 的进 行概 括 ,但 其需要 得 到说 明书 的支持 。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
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实践应用
修改范围限制
修改内容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对专利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时,必须确保修改的内 容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
修改的内容应与原始申请文件保 持一致,不得增加、删除或改变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修改方式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修改,但必 须确保修改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 件保持一致。同时,需要按照专 利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修改说明 和证明材料。
03
避免修改超范围的措施
为了确保修改不超范围,需要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确
保修改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同时要避免引入与现有技术存在冲突
的内容。
对未来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发展的展望
智能化辅助工具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智能化辅助工具,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提高 申请质量和效率。
完整原则
修改应当保持原始申请文 件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或 删除与发明相关的任何信 息。
及时原则
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并及时提交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
02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 的具体含义
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日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指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所 确定的保护范围。
修改限制
原因
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原申请日所公 开的技术内容,因此修改不得超出该 范围,以避免对已有技术造成不必要 的保护。
完善专利申请文件
通过修改,使专利申请文件更加准确、完整地描 述发明内容,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保护专利权
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 修改不当导致专利权被无效或撤销。
维护申请人利益
实质审查程序中针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具体要求
实质审查程序中针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具体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 针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作出了规定,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则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
这是修改本身应当满足的要求。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
审查员对修改进行审查时,不仅要注意修改的时机和方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或者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允许。
如修改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其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缩短审查程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
(1) 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也不能被允许,因为这种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
论发明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①尹新天 . 中国专利法详解[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410-411.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审查指南 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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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图 6 是图 5 局部 C 的放大图。”
案例分析:《专利审查指南 2010》中规定说明书附图 表 示 的 内 容 也 属 于“ 原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记 载 的 范 围”,本案例中修改前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对“图 6”的 说明存在明显错误,根据附图内容可以判断图 6 是图 5 局 部 C 的放大图,修改后申请人删除了“图 6 是本发明的照 明装置的正立面图”,克服了“附图说明”明显有误的缺
本身就隐含了按比例配料,而“称装料”本身也隐含了称 取一定重量。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需要 指出的是,如果说明书中的插图无法使用文字表述(例如 插图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图、结构图、原理图等),则申请人 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补正方式,将说明书中的插图移入说
2 C 图5 3
4附图
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将说 明书中的插图改用文字表述的方式。补正后的文字内容 与原图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增加了“按比例选取” 和“一定重量的”这两处限定性词语,上述词语在原插图
中并没有记载,而且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 书中也没有记载。但是不难看出,上述两处限定其实是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文中获知的,比如:“配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 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 内 容 以 及 说 明 书 附 图 能 直 接 地 、毫 无 疑 义 地 确 定 的 内 容②。“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能够明确推 导出来的内容”,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专利申请的“修改”说明
一、增加了实审程序中的几个本原则(第2.2节)
实质审查程序是发明专利审查赖以合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健全并且严格遵守规范的审查程序,才能客观、公正、准确和及时地完成专利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程序的贯彻,必须明确并且遵循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查。
本次修改明确了实质审查程序三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即:
节约程序原则应当服从于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关于审查文本的确定(第4.1节)
在一份案卷中,可能包括原始申请文本和多份修改文本。因此,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进行继续审查时,首先都需要确定以哪个文本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2、首次审查文本的确认
(1)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但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并非是为了消除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且审查员也希望克服的缺陷,而是为了扩大其保护范围的修改文本,可以不接受,而是采用之前的文本作为首次审查文本。
新修改的审查指南中,将上述修改区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原来存在的缺陷的修改
尽管申请人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且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实际上也是审查员希望克服的,从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出发,明确了也可以接受并且允许这种修改。
(3)修改超范围文本的处理:
对于从时机和/或方式上可接受的修改文本,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作为实质审查的文本。
对于全部权利要求的修改均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情况,可以同时对该次修改之前的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时参考,从而节约审查程序。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问: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答: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下面几种情况:(1)主动修改按照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另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同时,按照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2)被动修改所谓被动修改是指除了上述主动修改以外的其它时间所作的修改。
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只能按照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克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中存在的缺陷。
同样,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被动修改同样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
(3)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也就是说,复审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属于被动修改的情况。
(4)无效宣告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但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按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5)PCT申请的修改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进行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要求以经过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一)提交替换页: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当发明创造者提交申请文件过后,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中有什么问题或者是有什么遗漏的话,就需要对文件进行修改。
那么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的详细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不得再增加新的技术内容,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这是因为:如果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内容,那么,技术内容将不断更新,这种修改将没有止境,而且增加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被提前,这使得公众无法知道确定的专利内容。
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有两种:(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发布时间:2023-03-07T07:23:13.95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李春雨[导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李春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市,300300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关于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审查实践,对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做了分析,为专利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修改;时机一、前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常常与最终授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充分运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合理利用这些修改时机,将会使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㈠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一切修改的前提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可见专利法第33条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使申请人有机会对其初始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改正和完善,保证申请人获得权利要求稳定、保护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
同时,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因此不能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后通过修改而引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新的技术内容,否则会违背先申请原则,导致申请人有机会通过修改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33条同时也规定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注意事项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注意事项1. 嘿,可别小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啊!就好比盖房子,一砖一瓦都得精心对待。
你想想,要是基础没打好,这房子能稳固吗?就像你申请专利时,文件里的每一处细节都得认真检查呀!比如对技术特征的描述,一定要准确清晰,不能模棱两可!2. 哎呀呀,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前后一致性!不能前面说东后面说西呀,那可不行!这就像走路,你得沿着一条直直的路走,不能东拐西拐的,不然不就乱套啦?比如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内容得相互呼应呢!3. 喂喂喂,可别乱改专利申请文件哦!要知道这可不是随便涂鸦。
就好比画画,每一笔都有它的意义和位置。
你不能心血来潮就乱画一通呀!比如对发明目的的阐述,要紧扣主题,不能偏离啦!4. 哇塞,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语言表达哦!这可不是能含糊的。
就像说话一样,得让人听得清楚明白。
比如不能有歧义,不能让人摸不着头脑啊!5. 嘿嘿,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如同给病人治病,得对症下药。
不能乱来呀!像对附图的修改,就得符合实际,不能错得离谱哦!6. 天哪,千万记得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保持严谨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好比是一场比赛,规则得严格遵守。
比如格式规范,绝对不能乱套呀!7. 哎呀呀,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要有耐心哟!不能急于求成。
这就好比种庄稼,得一步一步来。
你可别指望一下子就收获呀!比如仔细检查每一个条款,不能有疏漏呢!8. 哇哦,别忘了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反复推敲哦!这可不是走过场。
就像雕刻一件艺术品,要精心琢磨。
比如对创新点的突出,一定要恰到好处呀!9. 总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认真再认真!这关系到你的专利能否顺利申请下来,可不能掉以轻心啊!。
专利申请书修改时间规定
专利申请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旨在申请专利权的正式文件。
专利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
为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专利申请书修改时间规定的详细说明:一、专利申请书的提交1. 申请人应当自发明创造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书。
2. 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专利申请书,视为符合提交要求。
二、专利申请书的修改1. 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书后,如需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1)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可对专利申请书进行一般性修改,如修改发明名称、申请人信息等。
(2)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对专利申请书进行重大修改,如修改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等。
2. 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专利申请书进行修改的,视为放弃修改权利。
三、专利申请书的修改程序1.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书。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书进行审查。
3. 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告知申请人专利申请已被受理。
四、专利申请书的修改注意事项1. 专利申请书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和要求。
2. 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书应当与原申请书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矛盾或冲突。
3. 专利申请书的修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4. 专利申请书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否则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五、专利申请书的修改期限延长1. 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专利申请书的修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修改期限。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修改期限。
六、总结专利申请书的修改时间规定对于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修改,确保专利申请的成功。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对专利申请书的修改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规定能对申请人有所帮助,祝愿每位申请人都能顺利获得专利权。
专利 预审阶段 修改说明书
专利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
在专利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是可能的,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审程序的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在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交修改说明书或者附图等文件。
在修改文件时,申请人需要遵循预审程序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修改说明书时,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且不会引入新的技术问题或者违反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修改的内容涉及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预审。
同时,在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可能会影响申请的审批进程。
因此,在决定是否修改说明书之前,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预审程序的具体要求、申请的审批进程以及修改对申请的影响等因素。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利局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利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主动修改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主动修改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专利。
关于专利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主动修改专利申请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专利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主动修改专利申请1、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一)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注意什么细节1、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2、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不同阶段专利文件修改规定-冲刺阶段实务必背内容
不同阶段专利文件修改规定——冲刺阶段实务必备内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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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二、专利文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一、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