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1)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1)

环发〔2006〕145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2021年辐射防护考试题(非医学其他)-法律法规(多选)

2021年辐射防护考试题(非医学其他)-法律法规(多选)

辐射防护考试题(非医学其他)-法律法规(多选)1.下列单位中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是()A.仅使用豁免水平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B.具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科研机构C.销售放射源的单位D.使用放射源的探伤企业E.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正确答案:BCDE解析: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2.辐射安全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A.生产B.贮存C.销售D.使用E.其他正确答案:ACD解析:“活动种类”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范围等级”指的是:I 类、II类、I类、IV类和V类放射源,I类' II类、I类射线装置,甲级' 乙级'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需设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并在关键岗位配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有()A.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B.非医疗使用I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单位C.使用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D.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乙级的单位.E.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正确答案:ABCE解析:(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使用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三)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I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单位。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A.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B.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废气、废液的C.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D.未编制环境影响文件E.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正确答案:AE解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报告及监测技术实务全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报告及监测技术实务全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报告及监测技术实务全书》作者:编委会出版社:环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四册+定价:1080 元优惠价:450 元详细介绍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第一篇放射性监测与评价第一章放射性监测与评价概述第二章放射性监测方法第三章放射防护监测仪器校准第四章辐射防护标准第二篇放射工作许可管理第一章放射工作单位卫生许可第二章放射工作档案管理第三篇放射性同位素的利用与安全管理第一章放射性物质的含义第二章放射性污染的来源及特点第三章放射性的利用第四章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第五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第四篇放射性同位素辐射防护与管理第一章射线防护的基本原理第二章剂量限值、控制水平和豁免管理第三章医用电离辐射的防护第四章放射治疗的辐射防护与管理第五章环境、建材和食品的放射防护第六章工业用射线的防护与管理第七章铀矿冶设施、反应堆、核电站的放射防护第八章开放型放射工作的防护与管理第九章辐射屏蔽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第五篇放射性和辐射性的安全使用第一章放射性对人体的危害第二章从事放射工作基本要求第三章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第四章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第六篇辐射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章放射突发事件的类型和基本特点第二章放射突发事件的分级、分期和照射途径第三章放射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四章放射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准备和分级救治第五章核突发事件的人员防护与应对措施第六章核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终止和环境恢复第七篇放射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第一章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第二章行政处罚第八篇辐射防护监测技术第一章辐射防护监测概述第二章水中微量放射元素测定第三章土壤中放射元素测定第四章生物样品灰中放射元素测定第五章食品放射元素测定第九篇矿工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第一章铀矿山辐射危害与防护标准第二章矿工个人计量监测与计算第三章矿工个人剂量的个体剂量与计算第四章矿山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第十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卫生管理第一章放射性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二章放射卫生管理第十一篇全国放射事故案例精选及评析第十二篇放射性防护标准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6.11.14
•【字号】晋环发[2006]430号
•【施行日期】200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6]430号)
各市环保局: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于2006年9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是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部门遵照执行,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将此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环保局及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2、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事故报告制度。

3、补充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备案。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淮南矿业集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遵循“统一监管、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及相关部门,涉及购入、使用、转移、库存和处置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资环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资源环境管理部、保卫部、安监局、生产部、财务部、选煤管理部、物资供应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资源环境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制定、颁布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及检查考核制度;2. 听取集团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审议辐射管理工作年度评估报告;3. 指导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工作;4. 研究处理辐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辐射安全事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衔接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实施统一监管;2. 拟定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制度执行情况;3. 组织办理集团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工作;4. 负责组织调查、编写、上报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应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报告;5.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入、转出、转移和处置的审查,统一对外办理相关手续;6. 组织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情况和安全防护状况监督检查。

7. 负责集团公司内部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政府环保部门做好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

附件辐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辐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规定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含源的射线装置视为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辐射事故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调查制度。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救治情况。

第六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根据密封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密封放射源分为5类:1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3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事故一旦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那么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怎么做好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你参考。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篇一为提高本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二、辐射事故分级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结合我院使用射线装置为Ⅲ类装置,发生事故时,定性为一般辐射事故,即: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本预案适应范围凡本院发生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所致辐射事故适用本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五、组织机构及职能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汪素梅副组长:袁军成员: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急值班电话:************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4)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审定;(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3、小组职责分工组长:全面负责小组工作,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小组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各科室之间的协调,管理全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篇二一、目的为提高在突发辐射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减轻或避免对环境污染和周围人员的危害;明确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启动,及时、有效地控制和解除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的管理,及时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放射性事故报告和处理。

三、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放射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四、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迅速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3.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

4.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

五、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事故等级。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处理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事故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后果。

2.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事故信息公开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1.违反本制度,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放射性事故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范本一:一、概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和科研领域的重要设备。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来进行安全和防护管理。

二、放射性同位素管理1. 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及危害程度1.1 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1.2 中活度放射性同位素1.3 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2. 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和使用2.1 采购程序和要求2.2 使用前的准备工作2.3 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2.4 使用后的处理和储存3. 放射性同位素的废物处理3.1 废物分类和标记3.2 废物的包装和密封3.3 废物的储存和运输三、射线装置管理1. 射线装置的分类及危害程度 1.1 诊断射线装置1.2 治疗射线装置1.3 工业射线装置2. 射线装置的设立和使用2.1 设立程序和要求2.2 使用前的准备工作2.3 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2.4 使用后的维护和检查3. 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3.1 防护屏蔽设计要求3.2 防护服的选择和使用 3.3 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四、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1.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1 放射性同位素的知识培训1.2 射线装置的操作培训1.3 应急处理演练2. 应急处理措施2.1 辐射事故的分类和级别2.2 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2.3 事故后的恢复和总结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放射性同位素——指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2. 射线装置——指产生射线用于诊断、治疗、工业等用途的设备范本二:一、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1. 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2. 中活度放射性同位素3. 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二、射线装置的分类1. 诊断射线装置2. 治疗射线装置3. 工业射线装置三、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办法1. 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和使用2. 放射性同位素的废物处理四、射线装置的管理办法1. 射线装置的设立和使用2. 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五、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1.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2. 应急处理措施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放射性同位素——指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2. 射线装置——指产生射线用于诊断、治疗、工业等用途的设备。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一、备案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二、备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7. 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备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辐射事故: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应用中发生的事故;2. 放射性物质运送中发生的事故;3.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4. 其他辐射事故。

四、预案内容1. 总则(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1)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监控与预防(1)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2)加强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管,确保其安全使用。

(3)开展辐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信息报告与通报(1)建立健全辐射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5. 应急响应(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环发〔2006〕145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放射事故的发⽣,加强对放射事故的管理⼯作,保障放射⼯作⼈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使⽤、⽣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公安厅、局、科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部⼯业卫⽣实验所和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所属的放射卫⽣防护机构负责放射事故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事故的性质和分级分类第四条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第五条事故级别分为:⼀般事故、重⼤事故、特⼤事故。

第六条事故类别分为五类。

⼀类:⼈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如表1所列;⼆类: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如表2-1、2-2、2-3所列;三类:超过年摄⼊量限值事故,如表3所列;四类:超过表⾯污染控制⽔平事故;五类:其他事故,上述四类包括不了的事故。

(表格省略)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第七条事故发⽣后当事单位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迅速呈报,接受当地放射卫⽣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条处理事故时应⾸先考虑⼯作⼈员和公众的⽣命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扩⼤,避免农作物和其他⾷物以及⽔源受到污染。

第九条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

仔细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级别,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要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保护好国家及公众的财产。

第⼗条发⽣场所、地⾯、设备污染事故时,要在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平后,再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第⼗⼀条发⽣放射性⽓体、⽓溶胶和粉末污染空⽓事故时,要根据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通风、换⽓、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条当⼈员⽪肤、伤⼝被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当需药物促排时,要在专业技术⼈员的指导下进⾏。

第⼗三条发⽣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发⽣事故单位要协助公安、卫⽣部门迅速查找、侦破,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3篇)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3篇)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是指针对放射性材料与放射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设立的一套信息报告和通知机制。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评估、报告和应对放射事故,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现与评估:放射性设施应设立监测系统,持续监测辐射水平,及时发现放射事故或异常情况。

一旦发现,应立即进行事故评估,确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影响。

2. 报告:放射事故应立即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包括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与规模、可能的风险与危害、已采取的措施等。

3. 通知:对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放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地区的居民、公众媒体和其他相关方面通知,并提供有关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

4. 调查与评估:管理机构应对放射事故展开调查与评估,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方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有效等,并及时向公众和相关方面公开调查与评估结果。

5. 救援与应对:针对放射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影响人群,控制辐射扩散和污染,并进行相关的后续处置工作。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及时响应和应对放射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害。

同时,通过事故报告制度,可以统计和分析放射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放射安全管理水平。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能、放射线应用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等相关行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报告范围与内容第三条放射事故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辐射源丢失、被盗、被骗、损毁或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情况;(二)放射性物质在非核设施及其设施外被释放、扩散、外泄或污染等情况;(三)导致辐射剂量超标的事件,包括工作人员、公众或环境的辐射超标等;(四)与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相关的事故、病例或事件;(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放射事故情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们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医院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及时处理、常备不懈、保护员工、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1、辐射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辐射性物质存放中发生的事故。

3、辐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2、医院辐射安全月环境保护领导小组3、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好糊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2)负责向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和事件;3)组织制订医院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应急期间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支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5)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就换措施,最大限度地坚守污染危害,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6)组织人员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审定工作。

五、医院辐射应急处理程序(一)严格遵守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1、立即终止原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2、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3、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4、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1年8月26日【实施时间】2001年8月26日【发布部门】卫生部、公安部【正文】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第16号部长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卫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六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与报告第七条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见附件一)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环发[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