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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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携带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存储单位等。

第三条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要求,确保安全、稳定和可控。

第二章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破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其携带、使用、存储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专职人员。

第七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稳定。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泄露。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爆破物品不受损坏。

第九条爆破物品的销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人员。

第十条所有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爆破物品的来源、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提前做好周围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无人员和财产伤害。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爆破效果准确可控。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爆破区域周围设立警戒线,确保无人员靠近爆破区域。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延误。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必须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除爆破残留物,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爆破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爆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矿山开采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采购1. 采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从合法渠道采购爆破材料。

2. 采购时必须核实材料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3.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和运输,禁止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混储、交运。

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与保管1. 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专门储存库房,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 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爆破材料的储存区域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爆破材料的使用1. 每次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仔细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确保无破损或异常情况。

2. 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周围环境清理和防护措施,并保证周边人员的安全。

4. 禁止私自改变或修改爆破材料的配方和用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使用。

五、爆破材料的运输1.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单位或者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必须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2. 爆破材料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隔离措施等。

3. 禁止超载、超速和其他违规操作,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同车运输。

六、爆破材料的废弃物处理1. 废弃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销毁。

2. 废弃物必须妥善包装和运输,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 涉及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七、爆破材料的事故处理1. 发生爆破材料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现场安全。

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保障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性和准确性。

2024年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材料管理规定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

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

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储存一、种类第一条:爆破器材主要有:炸药、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火雷管、电雷管、非电雷管等。

炸药与起爆材料应分开储存。

二、库房第二条: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实施。

第三条:根据爆破器材的容量得出库房面积后,库房尺寸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库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于15m。

2、门宽度不小于1.5m、高度不小于2.1m,3、库房外设门斗,面积不小于6m2。

4、堆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或箱堆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m;框架或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小于0.2m;框宽不得超过两箱(袋)。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的货架(堆)的高度不超过1.8m,堆放其它爆器材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m。

第四条:对库房地面的要求:地面应平整坚实,既无裂缝,无铁器之类的东西突出地面,又能防潮防腐蚀。

第五条:对库房墙体结构及门窗的要求:1、应为平房,不得建成楼房,以利于灭火和疏散人员。

2、库房墙体应坚固、严密、并能隔热。

一般采用空心砖房。

3、在炎热地区,墙体外应抹灰刷白,或刷成浅色,以提高外墙的光反射能力,减少热的渗透。

4、每个门的层数应为两层,里层为栅栏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防火门。

门一律向外开,以利库房人员的疏散。

5、库房采光窗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1/25~1/30的采光比例来进行确定。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房的防火防爆应采取的措施:1、加强管理。

库房必须设专人进行看管;库房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不得贮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外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外应有以水为主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爆破器材,严禁用灯炮烘烤;库房整修时,必须将所有爆破材料移出库房至安全地点。

2、加强照明管理。

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上空;库房内只准采用自然光或库房外探照灯照明;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中。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序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爆破材料的使用,并确保在相关工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提升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管控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保护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爆破活动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开采、城市拆迁、道路建设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分类和保管1.根据爆炸性能和用途,爆破材料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

A类爆破材料:包括雷管、引爆药等具有直接爆炸能力的物品。

B类爆破材料:包括火药、炸药等具有爆炸潜力的物品。

C类爆破材料:包括引爆剂、引信等不直接爆炸的物品。

2.爆破材料应专门设立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3.爆破材料的保管区域应设有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爆破材料的领用和使用1.领用手续:(1)使用单位应向爆破材料保管人提前提出领用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领用单。

(2)经过保管人审核后,方可领用爆破材料。

2.使用要求:(1)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和设计,制定爆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设计用量使用,严禁超量使用。

(4)不得随意更改爆破材料的组合和配比。

四、爆破材料的运输和存放1.爆破材料的运输:(1)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2)运输过程中,爆破材料必须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隔离,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挤压、碰撞等情况。

2.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的存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持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和火源。

(2)不同类别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开存放,严禁混放。

五、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1.进入爆破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2.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3.严格控制爆破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确保作业期间人员的安全。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材料库的管理,确保爆破材料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库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责,确保爆破材料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爆破材料库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爆破材料库的设置应遵循安全、隐蔽、便于监管的原则,并根据爆破作业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

第六条爆破材料库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势较高,不易被水淹没;(二)交通方便,便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三)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盗、防雷等;(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爆破材料库的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爆破材料存放的安全和整齐。

第八条爆破材料库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爆破材料库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库房的安全。

第十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二)经过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制度,确保爆破材料的安全;(二)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做好爆破材料库的防火、防盗、防雷等工作;(四)及时报告爆破材料库的安全情况。

第三章爆破材料的存放与管理第十二条爆破材料应按照性质、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楚,确保易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三条爆破材料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场所,远离热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细则1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细则1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细则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2.炸药库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3.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5.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6.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申购制度7.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8.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9.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0.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1.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12.放炮员岗位责任制13.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4.安全员岗位责任制15.看库员岗位责任制16.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17.爆破材料领、退制度18.炸药库交接班制度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购买民爆物品时,根据单位用量作出申请表,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县公安局治安队办理购买手续,后持县公安局所开购买证和运输证到物资公司购买,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四、要建立健全出入库台账、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五、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根据井下实际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爆破卡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六、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

七、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八、领用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运,运输途中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九、每天上班前,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按照编号进行登记,没有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炸药库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爆破材料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1. 爆炸物品的购买:购买爆炸物品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购买时,需凭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爆炸物品销售点购买。

购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数量购买,不得超量购买。

2. 爆炸物品的运输: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由具有爆炸物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驾驶。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违章停车等。

3. 爆炸物品的储存:爆炸物品必须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库房的建筑结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库房内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必须适宜,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

三、爆炸物品的使用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技术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私自改装、拆解、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爆炸物品。

2.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执行。

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

4. 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爆炸物品。

同时,对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数量、用途等,以备查验。

四、爆炸物品的废弃和处置1. 爆炸物品的废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 废弃爆炸物品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式,确保不影响环境和他人安全。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工地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使用过程均属重大危险源,均是项目部安全科重点监控对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卸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

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8、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10、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⑵、按指定路线行驶;⑶、车辆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⑷、车辆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⑸、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⑹、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⑺、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⑻、车箱底应加软垫。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破管理规定

爆破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一、爆破材料的领退、运送及存放1、严格执行“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交回去”的火药领退制度。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值班队长或跟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2、从井下火药库往工作面运送火药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用雷管箱亲自运送。

炸药由他人用火药箱协助运送,其协助人员必须掌握火药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同时要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领取的火药,应放在专用火药箱内锁好,严禁乱扔乱放。

4、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和无淋水的地点。

每次爆破时,都必须将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二、装配起爆药卷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在有杂散电流的地点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坐在绝缘胶垫上,并将扭结短路的雷管脚线用绝缘胶布包好。

2、起爆药卷数目的确定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抽取电雷管时,不得把电雷管脚线搭在风、水管路上。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准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

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规定一-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和管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炸药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2、在火药库区内严禁点火,吸烟,任何人不准携带火种,武器或引火物品进入炸药库。

3、在库房墙内,要及时清扫枯草、干树枝、干树叶等,库房外围,要有足够的防区。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房住宿内进行其它活动,不允许带钉的鞋进入炸药库。

5、爆破材料的储量不能超过设计规定量,以防万一发生火灾引起爆炸,给周围的人员和建筑物带来严重的后果。

6、库内固有的照明设备和建筑,应经常检查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

7、库内照明宜用铠装电缆和固定的灯具,应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必须使用蓄电池和手电筒。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发放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装有硝化甘油的炸药、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货架上,其它装有爆破器材上(袋)应码堆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是1.3米。

2、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的箱(袋)严禁叠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

架宽不超过箱(袋)的宽度,货架堆距墙壁不小于20厘米。

4、码堆的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米。

5、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6、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7、爆破器械材应按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发放使用。

9、起爆器材的发放应在专用的发放室内进行,严禁在储存库发放。

10、应建立当班领用数、退还数、现场使用数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11、库区消防、通信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每季度应检查一次。

12、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必须经常测定,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一、总则1、目的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标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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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021版)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

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

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0、炸药库管理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

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

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

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

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

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

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

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

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

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

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

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

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10kg拆箱运送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

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

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

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

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

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

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

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

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

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

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

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

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

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

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

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

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

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

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

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

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

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8、检查与销毁制度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

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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