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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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分级分类

1.5.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组织体系及职责

指挥机构

办事机构

成员单位职责

工作机制

监测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防与准备

预警

应急响应

总体要求

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与发布

4.6.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4.6.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的通报

4.7.2信息发布

响应结束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

保险

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物资保障

资金保障

其他保障

6.4.1通信保障

6.4.2技术保障

6.4.3交通运输保障

6.4.4医疗卫生保障

6.4.5生活保障监督管理

宣传教育

应急培训

应急演练

工作责任

总结评估

附则

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

预案解释部门附件

总则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潍坊市境内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引黄入峡干渠等向饮用水源地引水的明渠、后续建成或划定的饮用水源地及保护区亦适用本预案。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潍坊段突发环境事件、向饮用水源地引水的管道、由于供水消毒或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

市区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

分级分类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中毒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

万人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人以上、万人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跨地市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中毒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体系及职责

指挥机构

2.1.1组织体系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技术组和各县市区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其他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工作职责

统一指挥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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