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行办法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泥土裸露地有效覆盖降尘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9]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泥土裸露地有效覆盖降尘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泥土裸露地有效覆盖降尘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9〕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提高城市洁净水平与空气质量,结合城市地貌环境特征与土质特点等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泥土裸露地分类实施有效覆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泥土裸露地类别及覆盖降尘方式(一)城区内一般泥土裸露地(含主次干道周边泥土通道)需进行绿化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实施硬化。
(二)建设工地泥土裸露地泥土裸露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采用种植草皮或植物的方式进行覆盖;超过3天的土堆及泥土裸露地,需采用绿色遮阳网、塑料布等方式进行覆盖。
(三)道路管网工程工地内道路、管网工程作业面(含边坡、规划绿化面)的裸露泥土,超过1天的需采用遮阳网或塑料布进行覆盖;临时性泥土通道需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实施降尘。
(四)各类工程正在实施开挖的作业面(含房屋拆除砖渣)需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实施降尘。
二、责任划分泥土裸露地覆盖降尘工作,按照场地(工地)所属单位及所在地的归属关系,严格划分责任:(一)城区内一般泥土裸露地覆盖降尘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清查登记、制定方案,检查督促各社区具体实施。
(二)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工地泥土裸露地覆盖工作,由该工地所属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市城管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在建建设工程工地泥土裸露地覆盖工作,由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市建委(安监)负责督促落实。
(四)房屋拆除施工工地砖渣覆盖工作及施工中的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由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该项房屋拆除责任单位督促落实。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启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启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0]2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启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20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2010年12月9-11日,省厅在长沙市举办了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培训班,对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全程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有关土地整治监测监管、耕地占补平衡全程监管系统的功能与应用进行了培训。
为保障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在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将于2010年12月1日启动运行。
12月1日至8日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信息已全部导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所有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挂钩和核销均转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已于2010年12月9日关闭运行,所有需报备的土地整治项目均须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进行备案。
三、2010年以前立项的中央分成新增费、地方新增费、开垦费安排的各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请在2011年1月1日前在升级后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报备。
四、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子项目信息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报备。
五、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网址是http://,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网址是http://,用户名和密码都不变。
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各市县在原来的网内操作。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统一在外网运行,填报工作原则上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完成。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现将《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二)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四)已依法登记发证;(五)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长沙为什么斥资六亿试点土地综合整治
合 治 作的 子 整 工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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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增减挂钩实施难度 大。首先 ,
地 开发1 8 亩 ,投资约为 10 万元 ,其 60 00 中1 期为8 0 ,计划用 于种植 名特优新 0亩
果 树 ,建 设 和 发 展 优 质 水 果 基 地 ,有 效
农 村拆 旧建新 的难度较大 。从 当前 工作
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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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长沙市在 宁乡县金洲乡关 山村 、望城县 白箬铺镇光 明村 、岳麓 区
莲 花镇 5 村 、望 城县 自箬 铺 镇 丁字 村 、 个 长 沙县 北 山 镇7 个村 、浏 阳市永 安 镇 大 安 片 区等 6 片 区 开 展 了 土 地 综 合 整 治 试 个 点 ,总建 设 规 模 达 40 .1 顷 ,总 投 资 0 29 公 6 12 元 , 目前 试 点 l作 进 展 顺 利 。这 08 万 丁
一
”方式 ,于20 年 1 0 9 月启动 了坪塘 、含
产 业链 ,将有 效 增 加农 民收入 和 就业 率 。宁乡县 关山村项 目,其总体定位是 “ 发展生态种养农 业 ,建设观光休 闲村
庄 ” ,产 业 发 展 为 “ 区 、 三 产 业 , 两 五 基 地 ” ,两 区 即 以 泉 洲 路 为 界 的南 北
业 发展 有限公 司计划将项 目区建 设成 一 个 集水 稻 、药材等农经作物 的高效精 品 农业产 区和农业休 闲观光 区 ,大力 推行
精 品 “ 家 乐 ” 和 亲 农 生 态 旅 游 ,同 时 农 将 引 进 相 关 企 业 形 成 农 产 品 深 加 T 的
造生 态养 殖 项 目资金 约 1万 元 ,市 卫生 局 6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4年5月2日、5日,湖南经视新闻“春耕观察”栏目先后报道了宁乡县、湘潭县、衡南县、益阳市资阳区等地4个土地整治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省厅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厅耕地保护处、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及相关市局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范土地整治实施管理。
厅纪检组监察室召集相关市、县局纪检监察负责人,就如何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准确界定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4个被报道项目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1、宁乡县回龙铺镇回龙铺等九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该项目系宁乡县2013年下半年启动实施的省级10万亩连片示范县第一期在建项目,预算投资6625.1万元,建设规模33317.4亩,共分9个标段。
2013年10月底全面开工,目前,已完成整体进度的85%以上。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是位于回龙铺镇白云村的第6标段,具体为F-5和F-39两条沟渠。
F-5有少数部位因为施工工艺不达标造成空鼓现象,F-39主要是部分渠壁振动不够,水泥配比偏低,造成局部确有蜂窝麻面现象。
2、湘潭县射埠镇、梅林桥镇等2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系2013年度省投资基本农田建设连片推进示范县项目,总投资8137万元,建设规模4.17万亩,共划分为12个标段。
2013年11月全面开工,至今已完成工程量的85%。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为项目第12标段,主要问题包括:(1)未经审批将设计侧墙为10厘米的现浇混凝土渠道变更为6厘米预制混凝土四方块护砌,且表层没有粉刷抹面,边坡土坯夯实、构件勾缝不到位,漏水较严重。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目标与要求 (4)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理论基础 (5)2.1 土地综合整治概念 (6)2.2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6)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路径 (8)3.1 总体布局与规划指引 (9)3.2 重点任务与措施 (11)3.2.1 农用地整理 (12)3.2.2 城市建设用地整治 (13)3.2.3 生态保护与修复 (15)3.3 实施模式与典型案例 (16)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支撑 (17)4.1 土地评价技术 (19)4.2 空间规划技术 (20)4.3 精准测绘与监测技术 (22)4.4 数据集成与管理技术 (23)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保障 (24)5.1 政策体系构建 (25)5.2 资金筹措与投入机制 (26)5.3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7)5.4 组织协调与监管机制 (29)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益评估 (30)6.1 经济效益评估 (31)6.2 社会效益评估 (33)6.3 生态效益评估 (34)6.4 综合效益评价与优化策略 (36)七、结论与展望 (37)7.1 主要结论 (38)7.2 发展前景与建议 (40)一、内容概括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土地整治措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
方案覆盖全域范围内,包括城市、乡村、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针对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整治策略和方法。
目标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和空间布局的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整治范围:涵盖全域范围内的城乡各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强调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整治。
整治任务: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旨在构建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促进土地整理流转 统筹两型城乡发展——以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为例
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要做法
20年 ,莲 花镇 启 动万 亩土 地综 合整 理 项 目。该 项 目总投 资 08 99 .0 9 02 万元 ,建 设 规模 11.2 顷,涉 及 莲花 镇立 马 、桐 木 、 4 0 1公 大 华 、新桥 、 中长 5 个村 ,53 , 111 。 33户 36人 ( ) 推 进 土 地 整 治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 莲 花 镇 土 地 整 理 为 1 主 ,辅 以路 网和 水利 设施 建 设 , 以基 础设 施完 善 不断 提高 农 田综 合生 产 能力 。该项 目共计 平 整土 地4 94 公 顷,修 建 道路 117 6 .8 42 1 米 ( 中 水泥 路 2 15 ) ,渠 道 15 7 米 , 排水 沟 6 7 1 , 其 46米 4 16 34米
造 中低 产 田新 增 的 净 收入 。经 过 计 算 , 土地 整 理 后 项 目区年 新 增耕 地 收 益 11 5万 元 ,新 增 建 设用 地 置 换 指标 收 益 为 98 .5 8. 6 9 72 万 元 ,新 增 耕 地 指 标 一 次 性 收 益 为 3 4 0 万 元 , 总计 收 益 为 2.9 1429 元 ,而总 投入 为9 9.0 元 ,共计 实现 盈* 527 元 0 9.万 9 02万  ̄0.万
别集中安置于桐木 、大华、中长三个村设置的集中居住 区内,对
8 国土 6 资源导刊
理
论
L n & Re o r e e ad a d s uc sH r l
— —
国土资源导 刊
( 不包 括土 地 整治 后产 业 项 目实现 的盈利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设施用地。
二、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单纯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其服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已经1994年5月3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明泰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权属争议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土地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营农场、渔场、林场、牧场、原种场、原艺场等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七条土地改革时接收的土地或通过接收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八条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包括征用后借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河流、铁路、公路、电力、通讯(不合电力、通讯本廊)、文化教育、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时间:2000-3-31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1+1+1〉3的践行路线——长沙:土地管理城乡一体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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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2【实施日期】199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1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袁汉坤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
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规划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六条村庄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可以集中建设的,不得分散建设;可以利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长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5个区县(市)。
各区县(市)要在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谋划,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区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
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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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和他环节,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的一部分以及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扶贫、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农村道路建设、水利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等各类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市人民政府土地综合整治账户的资金,按照以补代投与收购指标的方式投入,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及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作出年度资金安排。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资金,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拨入土地综合整治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双控”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补助、奖励及融资贴息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学编制整治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整体控制作用。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规划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编制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协调各业发展,构建合理空间布局,对各业用地进行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土地综合整治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整合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等涉农规划,以村镇为单元,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一安排整治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土地整理、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规模、布局、时序和要求;视需要编制村庄及居民点建设、交通、水利、产业发展等详细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切实抓好试点示范。按照全省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要求,在抓好岳麓区莲花镇、长沙县北山镇、望城县白箬铺镇、浏阳市永安镇、宁乡县金洲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试点的基础上,每个区、县(市)选择部分村镇扩大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示范带动,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项目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立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市土地综合整治办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立项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区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和设计的审查把关,负责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总体验收评估和挂钩指标的确认。项目实施中土地整理、村庄和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由具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或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利用,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林等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成集无公害、有机高效农业和观光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绿色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 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安排涉及农村生态建设的用地。改良农村生态系统,推进改水、改厕、改圈、改灶,逐步实行住宅与圈舍分离,推广沼气等清洁能源。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与环境保护,治理工业“三废”污染,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合理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山水林地及设施,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两型社会”发展要求。
第九条 推进农业产业发展。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向能人经营集中、向特色经营集中。立足区域特色,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推广应用农业科技,建设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基地。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推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等农村第三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落实整治责任主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集体做好配合协调。土地综合整治的具体运作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直接主导、政府设立的公司主导、社会投资企业主导、农民自主组织主导等不同的方式进行。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优化布局整村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整体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选择城镇近郊自然地理条件适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大、土地权属清晰、基层组织实施能力较强的村镇安排;优先选择已确定的各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接边集中安排。项目布局必须整体规划、整片统筹、整村推进。已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要开展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改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集中申报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需要配套用房的,在符合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条件下,允许在用地总量的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0亩)核定配套设施农业建设用地,为生产经营服务;或者部分用于集镇、村庄、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区域,申请建设用地用于加工企业等项目建设。该部分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选择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对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与流转经营地同时流转;终止承包经营的,其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终止。
第十九条 对项目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优先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富余的可以由市和区、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回购,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优先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地块所产生的土地级差纯收益适度反哺农村,主要用于综合整治区域的拆迁、整理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拆迁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综合整治后的农用地流转交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作为“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措施,免征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时,可依法适度缩小分散村居规划用地范围,适当扩大集中居住规划用地范围。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可以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后建设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可以销售给城镇居民。交易所得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取10%,用于村庄、集镇扩容提质,其余用于农民社保、医保。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整合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策激励,调动和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分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依靠群众,以群众意愿为标准,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第五条 按照全省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要求,到2012年,全市完成100个片区的土地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面积100万亩,新增耕地3%以上,盘活建设用地3%以上。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六条 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区域,以村(组)集体成立合作社等,先行对各类资产开展清查、登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依法进行认定;按村组议事决事规则决议履行财产有关手续,明确股权。土地确权登记按规定办理,做到地类面积明确,权属无争议,留有现状图件。土地综合整治经验收后,制定土地调整方案,充分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确定土地权利归属。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要素,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扣除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的节余指标,按规定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新增耕地台账,将新增耕地落实到地块,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合作社等形式流转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约定参与经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增值分配,流转交易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对超出流转交易委托价的增值部分,以村为土地所有权人,一般地区提取不低于10%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城市郊区、建制镇周边地区提留不低于20%用于公共公益事业建设。
第七条 推进村庄集中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落,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按照布局优化、用地节约的原则,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等方式,拆除一批“空心村”,改造一批旧村镇,建设一批新村镇。
第八条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完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路网、水电、通讯、广播电视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贸等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在市和区、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交易,用于发展工业、商业、旅游、休闲等产业经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致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省的规定收取交易增值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余归所有权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农民社保和医保开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权人按照约定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没有约定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土地所有权者收取基准地价和土地交易增值部分各20%左右,主要用于农民社保和医保开支。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省的规定收取土地交易增值费,用于建立农村公共公益维护专项资金,剩余部分返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