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宪法的基础.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宪法 名词解释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这重要内容之一。
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叫“居留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人该国居留,或已进人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数目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或者几个法律文件构成,也就是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的宪法典。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宫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结构形式。
地方国家机关:就是按照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部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多党制: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它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复合制:就是以几个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刚性宪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于法律的宪法。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某种,以实现某种权利或者愿望。
公民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社会责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
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
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定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名词解释
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基本内涵包括: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所谓违宪审查仅指法院依据宪法对法院审理法律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活动,并不包括法院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活动。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组成。
它在整体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
如英国、法国等是单一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
②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③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
它们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④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⑤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
上较复杂。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
②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而各州或成员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员国内行使;③各成员国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④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⑤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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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具体说来,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解释,是制宪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治机关。
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单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经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行政机构。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从新处理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获得物资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资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全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权力。
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
代议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委员长会议,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和全面关系的法律。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行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文件。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法律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归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约,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主导,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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