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宪法具有明确和确立国家政治制度、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起到司法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对宪法的主要名词进行解释:1. 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指国家依法支配和管理特定领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的能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机构、范围、限制和保障,确立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
2. 宪法立法:宪法立法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的过程和方法。
宪法立法一般由立宪机关或特定的立法机构进行,通过公开讨论、表决等程序,将立法结果以宪法的形式正式发布。
3. 权力分立: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且相互制衡的部门。
宪法通过规定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保国家权力的平衡和制衡,以保证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4. 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经济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社会权利(如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文化权利(如言论、出版和信仰自由)等。
5.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各个领域和层面上依法行事。
法治原则包括宪政法治、法律法治、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旨在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6. 废止宪法:废止宪法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废除原有的宪法。
宪法的废止一般需经过立宪机关或特定机构的讨论、表决和公民公投等程序,以确保废止宪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宪法守夜人:宪法守夜人是指宪法的监督和保护者。
宪法守夜人可以是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定机构,也可以是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具有监督宪法权力的力量。
8. 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惩处和监督,以保障宪法的实施和权威。
司法保障可以包括宪法诉讼、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等方式,确保宪法的效力和权威。
宪法学名词解释
1 宪法是法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的来说,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4修宪即修改宪法,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条款、词句或结构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5 人民主权原则它认为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有不可转性和不可分割性。
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6事先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有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7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其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8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9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10宪政是指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以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1《独立宣言》是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代表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
是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地统治、进行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
他闪耀着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光彩,有力地推动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并对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巨大影响,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2 1936年《苏联宪法》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全苏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1936年苏联宪法》13贿选宪法直系军阀曹锟在掌政以后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通过贿赂过议员而制定的,因此又被称为“贿选宪法”14 1982年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由序言及四章、共138条组成。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宪法的基础.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宪法 名词解释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这重要内容之一。
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叫“居留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人该国居留,或已进人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数目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或者几个法律文件构成,也就是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的宪法典。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宫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结构形式。
地方国家机关:就是按照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部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多党制: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它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复合制:就是以几个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刚性宪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于法律的宪法。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某种,以实现某种权利或者愿望。
公民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社会责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
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
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宪法名词解释
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基本内涵包括: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所谓违宪审查仅指法院依据宪法对法院审理法律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活动,并不包括法院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活动。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组成。
它在整体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
如英国、法国等是单一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
②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③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
它们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④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⑤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
上较复杂。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
②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而各州或成员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员国内行使;③各成员国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④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⑤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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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16.国家性质: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阶级属性。
,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实质上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又称为“国体”。
17.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8.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是适合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19.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享有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特点:①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②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③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④在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
20.复合制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二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
包括联邦和邦联。
*21.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22.总统制: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23.政党:政党,是指有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中的中坚分子所组成,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24.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内多党并立,相互竞争,参加议会或总统选举,并由在竞选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或担任总统,掌握国家政权。
25.人权:人权是自然人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
26.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的,但不以宪法为限,是非依据法律不得限制的权利。
27.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28.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29.人身权: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30.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31.公民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2.公民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
33.公民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每个民族保卫并最终引导自己文化发展的自由的权利。
34.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袛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可归纳为内心信仰的自由、宗教行为上的自由和宗教上结社的自由。
35.《世界人权宣言》:
3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公约》:
37.《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国际公约》:
38.国家权力:①国家权力指由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权力。
②国家权力在实质或形式上都是受宪法所规范、所限制。
39.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国家内部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外交等职能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政权组织。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大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1.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4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43.特别行政区::这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国策,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施特殊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特别行政区域。
44.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待议机关。
45.国务院::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6.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就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47.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48.宪法适用: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将宪法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
*49.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0.宪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