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情况大检查-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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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为了保证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保质、保量、安全、顺利进行,乙烯指挥部投资控制部将会同公司企管法规处、内控审计部和指挥部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情况大检查。检查内容和评价办法见《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检查时间拟定2008年7月9日。希望参建的各有关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认真对待,首先做好自检工作,迎接大检查。

附件: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乙烯工程指挥部

2008.7.7

附件: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承包人履约评价及奖罚办法

第一条业主对承包人履约评价的原则

1.履约评价以实现全优工程的目标为原则;

2.履约评价以现场检查结果与合同条款相结合为原则;

第二条业主对承包人履约检查的办法

1.现场抽查考勤

业主将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质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施工管理员及投标文件中其它有关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随机现场抽查,检查以上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坚守各自岗位。

3.现场提问

业主就现场施工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承包人进行有关技术、质量、合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随机提问,以考核承包人的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4.资料查阅

业主将在施工现场,随机查阅承包人的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考核承包人资料的完备性和及时性,并以此考查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承包人工作履约的强制性标准

1.承包人工作纪律方面

(1)严禁对工程进行分包和非法转包;

(2)严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提供各种虚假报表,损害业主利益;

(4)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5)严禁拒不执行业主和监理指令;

(6)严禁隐瞒质量、安全事故等欺骗业主的事件发生;

(7)严禁泄露工程或业主的秘密,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

(8)严禁从事或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损害业主名誉。

2.施工合同管理方面

严禁发生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3.承包人履约的强制性要求

(1)为确保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实施,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并经业主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2)工程承包合同中确定的主要岗位成员(技术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及测量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内,经业主同意最多可调换2人(业主提出的强制性更换人员除外);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业主提出的强制性更换除外),否则根据合同按违约处罚。

(3)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岗位的成员(一般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在合同期间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岗位总人数的15%;

(4)承包人的主要设备一经进场,未经业主和监理同意,不得调离工地;

(5)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条承包人履约评价的实施办法

1.本评价方法的实施,由业主组织并负责执评,有关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配合。

2.履约评价工作以每半年为单位进行,按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评定。

第五条承包人履约评价表

承包人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受检单位:日期:

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

第一条监理工作履约评价原则

1. 目标结合原则:履约评价以实施履约评价为原则。

2. 考核结合原则:履约评价以现场考核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条监理工作履约检查的方法

1. 现场抽查考勤

业主将对各合同监理段的考勤进行随机现场抽查,所有监理人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各自岗位。

2. 现场提问

业主就工程现场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监理人员随机提问,以考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

3. 资料查阅

业主将在监理代表处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

7. 报表审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按要求向业主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通过此项考核,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返工率。

8.设备检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配置的试验、测量、检测设备进行抽查,以保证其性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三条监理工作履约的强制性标准。

(一) 监理工作纪律

1. 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2. 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3. 严禁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

4. 严禁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承包人;

5. 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

6. 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7. 严禁工作失职;

8. 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9. 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的事件发生;

10.严禁泄露工程或业主的秘密,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

11.其他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施工合同管理

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三)监理单位履约的强制性要求

1. 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的总监及副总监在合同期间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

2. 监理合同中确定的一个主要岗位成员(总监、监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内,经业主同意最多可调换2人次;

3.监理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岗位成员在合同期间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上述岗位总人数的15%;

第四条监理工作履约考核的实施办法(见“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表”):

1.本考核办法业主为考核人,监理单位的有关各项目监理机构被考核人。

2.考核工作以每半年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监理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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