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88469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1.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津价房地[2004]5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7号)市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100及以下│800│├─────────┼──────┤│100以上~500│1000│├─────────┼──────┤│500以上~1000│5000│├─────────┼──────┤│1000以上~3000│10000│├─────────┼──────┤│3000以上~5000│30000│├─────────┼──────┤│5000以上~8000│50000│├─────────┼──────┤│8000以上~10000│70000│├─────────┼──────┤│10000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元)│├──────────┼──────┤│500及以下│200│├──────────┼──────┤│500以上~1000│1000│├──────────┼──────┤│1000以上~3000│2000│├──────────┼──────┤│3000以上~5000│6000│├──────────┼──────┤│5000以上~8000│10000│├──────────┼──────┤│8000以上~10000│16000│├──────────┼──────┤│10000(不含)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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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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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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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部署,经过调查、审核和整改三个工作阶段,现将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二、完善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规定,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和区、县分级管理。
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对列入《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或管理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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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7ceda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d.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6eaee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27.png)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号】津财综[2002]27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财综[2002]2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我们在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截至2002年7月1日,我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195项。
各有关部门收费及缴费单位缴费,均以《收费目录》为准。
二、2002年7月1日起,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收费项目、调整项目收费标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5d98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75.png)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大胡同停车楼等三个收费文件的通知-津价费[2011]12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大胡同停车楼等三个收费文件的通知-津价费[2011]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279f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c.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大胡同停车楼等三个收费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大胡同停车楼等三个收费文件的通知
(津价费[2011]120号)
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大胡同停车楼、新意街海河停车场、小白楼朗香街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已完成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262号)、《关于新意街海河机动车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9]59号)、《关于小白楼朗香街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9]40号)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67f9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47.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ea307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2.png)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津价费[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18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要求,现将本市教育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向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机构资格审核费和向招生学校收取的网上远程招生费。
二、继续执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作业本收费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布清理后保留的主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此次公布教育收费情况,市民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网站(http://)和市教委网站(http://)进行查询。
市民如遇到相关收费问题可通过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市教委监察室电话23327473进行投诉举报。
四、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2]309号)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https://img.taocdn.com/s3/m/f8da93dc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be.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津政发〔1990〕83号•【施行日期】199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决定(1979)85号7.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暂行津革发已被《天津市新办法(1980)建住宅分配试行19号办法》(津政发〔1982〕215号)代替。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a6844a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b.png)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津价费[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7]10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序号│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工商局│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42号││├──┼───────────┼───────────────┼───────────────┼─────────────┼─────────┼──────────────────────┼─────────┤│ 2│文化局│图书管理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94号││├──┼───────────┼───────────────┼───────────────┼─────────────┼─────────┼──────────────────────┼─────────┤│ 3│教委│学生熥饭费│││小学5元/月中│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186号││││││││学4元/月│││├──┼───────────┼───────────────┼───────────────┼─────────────┼─────────┼──────────────────────┼─────────┤│ 4│教委│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生.科│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60号;津价费[2000]4│││││││││23号││├──┼───────────┼───────────────┼───────────────┼─────────────┼─────────┼──────────────────────┼─────────┤│ 5│教委│报名、考务费││││││├──┼───────────┼───────────────┼───────────────┼─────────────┼─────────┼──────────────────────┼─────────┤││教委││初等英语水平和信息技术考试││40元/人.次│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122号││├──┼───────────┼───────────────┼───────────────┼─────────────┼─────────┼──────────────────────┼─────────┤││文化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380号│艺术考级机构│├──┼───────────┼───────────────┼───────────────┼─────────────┼─────────┼──────────────────────┼─────────┤││人事局││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考试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416号││├──┼───────────┼───────────────┼───────────────┼─────────────┼─────────┼──────────────────────┼─────────┤││人事局││注册城市规划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考││见文件│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8号││││││试费│││││├──┼───────────┼───────────────┼───────────────┼─────────────┼─────────┼──────────────────────┼─────────┤││人事局││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见文件│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299号││││││费│││││├──┼───────────┼───────────────┼───────────────┼─────────────┼─────────┼──────────────────────┼─────────┤││人事局││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10元│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142号││││││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6│市公安局│保安员培训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101号││├──┼───────────┼───────────────┼───────────────┼─────────────┼─────────┼──────────────────────┼─────────┤│ 7││担保费││││││├──┼───────────┼───────────────┼───────────────┼─────────────┼─────────┼──────────────────────┼─────────┤││经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贷款额的1.65-2.46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273号、津价费[2003]531号│乡镇企业局、东丽区│││││││‰│、津价费[2004]211号│财政局│├──┼───────────┼───────────────┼───────────────┼─────────────┼─────────┼──────────────────────┼─────────┤││国土和房管局││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2]287号││├──┼───────────┼───────────────┼───────────────┼─────────────┼─────────┼──────────────────────┼─────────┤│ 8││交易手续费││││││├──┼───────────┼───────────────┼───────────────┼─────────────┼─────────┼──────────────────────┼─────────┤││纺织集团公司││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交易额1‰-3‰│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59号││├──┼───────────┼───────────────┼───────────────┼─────────────┼─────────┼──────────────────────┼─────────┤││粮食局││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1.5‰--4‰│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4]第193号││├──┼───────────┼───────────────┼───────────────┼─────────────┼─────────┼──────────────────────┼─────────┤││国土和房管局││土地交易手续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房地[1996]244号││├──┼───────────┼───────────────┼───────────────┼─────────────┼─────────┼──────────────────────┼─────────┤││││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土和房管局│││住房转让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津价房地[2002]91号││├──┼───────────┼───────────────┼───────────────┼─────────────┼─────────┼──────────────────────┼─────────┤││国土和房管局│││非住房转让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津价房地[2003]85号││├──┼───────────┼───────────────┼───────────────┼─────────────┼─────────┼──────────────────────┼─────────┤││国土和房管局│││住房租赁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津价房地[│││││││││2002]91号││├──┼───────────┼───────────────┼───────────────┼─────────────┼─────────┼──────────────────────┼─────────┤││国土和房管局│││非住房租赁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5]31号││├──┼───────────┼───────────────┼───────────────┼─────────────┼─────────┼──────────────────────┼─────────┤│ 9│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市财政局│││││││││、物价局津财综[2001]42号││├──┼───────────┼───────────────┼───────────────┼─────────────┼─────────┼──────────────────────┼─────────┤││技术监督局││金银珠宝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257号││├──┼───────────┼───────────────┼───────────────┼─────────────┼─────────┼──────────────────────┼─────────┤││技术监督局││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200号││├──┼───────────┼───────────────┼───────────────┼─────────────┼─────────┼──────────────────────┼─────────┤││药监局││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医药[2003]285号、津价医药[2004]5│││││││││19号││├──┼───────────┼───────────────┼───────────────┼─────────────┼─────────┼──────────────────────┼─────────┤│ 10 │技术监督局│条形码服务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1]27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11 │铁路分局│货物称重收费│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0.5元-2元/吨│市物价局津价费[2000]440号││├──┼───────────┼───────────────┼───────────────┼─────────────┼─────────┼──────────────────────┼─────────┤││铁路分局││汽车衡货物称重公正计量收费││0.5元-1.50元/吨│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12号││├──┼───────────┼───────────────┼───────────────┼─────────────┼─────────┼──────────────────────┼─────────┤│ 12 │技术监督局│质量体系认证│││见文件│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 │││││││││号││├──┼───────────┼───────────────┼───────────────┼─────────────┼─────────┼──────────────────────┼─────────┤│ 13 │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567号││├──┼───────────┼───────────────┼───────────────┼─────────────┼─────────┼──────────────────────┼─────────┤│ 14 │联运办│铁路专用线共用费│││见文件│市交委、市物价局、天津铁路分局津交委运[1993]│││││││││19号││├──┼───────────┼───────────────┼───────────────┼─────────────┼─────────┼──────────────────────┼─────────┤│ 15 │海关│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见文件│海关总署署财[1996]60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442号││├──┼───────────┼───────────────┼───────────────┼─────────────┼─────────┼──────────────────────┼─────────┤│ 16 │海关│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费│││每份15元│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279号││├──┼───────────┼───────────────┼───────────────┼─────────────┼─────────┼──────────────────────┼─────────┤│ 17 │工商局│工商(IC卡)技术服务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32号││├──┼───────────┼───────────────┼───────────────┼─────────────┼─────────┼──────────────────────┼─────────┤│ 18 │园林局、文化局│旅游参观点门票│││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102号││├──┼───────────┼───────────────┼───────────────┼─────────────┼─────────┼──────────────────────┼─────────┤│ 19 │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赴台服务费│││每人450元(含资料│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533号││││││││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证件费)│││├──┼───────────┼───────────────┼───────────────┼─────────────┼─────────┼──────────────────────┼─────────┤│ 20 │公安局│经济护卫服务收费││││││├──┼───────────┼───────────────┼───────────────┼─────────────┼─────────┼──────────────────────┼─────────┤││公安局││派驻企业护卫收费││1000元/人。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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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列入本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
各收费单位采取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
四、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应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美观、方便群众阅读的要求,尽量做到整齐划一。
设立制作收费公示栏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收费对象收取。
五、各收费单位应该加强收费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凡因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收费公示栏损坏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职责分工。
实行垂直管理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收费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它收费单位,按照区、县行政区域管辖的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d5cb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7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b2e353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a7.png)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2.08.25
•【文号】[1992]价办字445号
•【施行日期】1992.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2〕价办字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5号《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我局对一九八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所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或同意下发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废止。
附件:废止的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废止的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整顿纺织品价格的通知
〔1989〕价轻字877号
1989年12月5日
废止理由:棉纺织品价格已经放开。
2、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提价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0〕价综字542号
1990年7月12日
废止理由:特批的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3、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缩小地方提价报国务院特批范围的通知
〔1991〕价综字126号
1991年3月14日
废止理由:特批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4cc8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4.png)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5•【文号】计经调[2001]2423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计经调〔2001〕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我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的价格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1980-2000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具体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和对年度工作进行部署的以及所发文件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文件,此次未纳入清理范围。
其中,凡是对具体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新文件代替旧文件,即新文件出台后,旧文件自动失效;凡是对年度工作进行部署的文件,原则上执行到当年年底后,自动失效;所发文件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一到,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二、清理结果公布的原则。
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论清理意见是保留、修改还是废止,此次全部予以公布。
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凡文号是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的,在征求和协调其他部门的清理意见后,以我委的最终清理意见为准并予以公布;凡文件的文号是其他部门的,此次不公布。
三、清理结果的公布。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341件,经过清理,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为了便于全国价格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广为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我们将这次清理的结果汇编成册并公开发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0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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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06]127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经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为会计师事务所明码标价的法定方式,版式为白底黑字。
规格为120cm×90cm。
材质为KD板。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天津市物价局委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发行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明码标价应当标明收费项目、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对于其他确实不宜在《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标示的服务内容及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应采取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补充和明示。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做到明码标价,行业协会等组织要指导并敦促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价格自律,开展诚信经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天津市物价局二00六年七月五日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单位名称:┌──┬─────┬────┬─┬─┬─┬─┬─┬─┬─┬─┬─┬─┬─┐│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类别││││││││││││├──┼─────┼────┼─┼─┼─┼─┼─┼─┼─┼─┼─┼─┼─┤│ 1 │会计年报审│││││││││││││││计│││││││││││││├──┼─────┼────┼─┼─┼─┼─┼─┼─┼─┼─┼─┼─┼─┤│ 2 │金融相关业│││││││││││││││务审计│││││││││││││├──┼─────┼────┼─┴─┴─┴─┴─┴─┴─┴─┴─┴─┴─┤│ 3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4 │注册资本验│││││││││││││││证│││││││││││││├──┼─────┼────┼─┼─┼─┼─┼─┼─┼─┼─┼─┼─┼─┤│ 5 │注册资本分│││││││││││││││期验证│││││││││││││├──┼─────┼────┼─┴─┴─┴─┴─┴─┴─┴─┴─┴─┴─┤│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 8 │外汇专项审│││││计│││├──┼─────┼────┼─────────────────────┤│ 9 │其他专项审│││││计│││├──┼─────┼────┼─┬─┬─┬─┬─┬─┬─┬─┬─┬─┬─┤│ 10 │会计服务│││││││││││││├──┼─────┼────┼─┼─┼─┼─┼─┼─┼─┼─┼─┼─┼─┤│ 11 │咨询服务│││││││││││││├──┼─────┼────┴─┴─┴─┴─┴─┴─┴─┴─┴─┴─┴─┤│ 12 │备注││└──┴─────┴──────────────────────────┘——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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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30
•【字号】津价综[2002]570号
•【施行日期】200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津价综[2002]570号)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
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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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综[2002]1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3.26
【实施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2)131号2002年3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计经调〔2001〕2423号)的要求,我局在1997年价格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2000年以来我局(其中包括我局前身原天津市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此次清理价格规范性文件共267件,经过清理,保留103件;修改25件;废止139件。
在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不含有以下五类文件:(1)调整、批复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文件;(2)年度工作安排的文件;(3)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文件;(4)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号为其他部门的文件;(5)部分转发国家的文件。
特此公布
附件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