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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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相应的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常委会政法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七条政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予以登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4月2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送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县、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民宗工委)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备案文件的接受、登记、建档;(二)备案文件的移送;(三)接受和移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公民提出要求审查备案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联系;(五)承办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民宗工委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建档,并移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通知文件制定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补报。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2]19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12年12月4日,内党办发〔2012〕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漯政[2012]66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3【实施日期】201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漯政[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纪要、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11月2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反馈与公开第六章报告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委托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6月29日泾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三)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晋市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5日晋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承担备案审查综合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法工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

第七条法工委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和协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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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公告等;(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辖范围内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事实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方式。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控制文件数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正文:----------------------------------------------------------------------------------------------------------------------------------------------------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4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含汝州市,下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辖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文件的统一接收、登记、归档备查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审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业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主要依据,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1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备案制度,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及年终突击报备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三是规范性文件随意制发、内容违法的现象不容忽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本级法制部门(机构)审查,或对法制部门(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等。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20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

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20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

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

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

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1年9月2日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三)起草说明。

备案报告的式样,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名称或外地值得借鉴的作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中设制的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八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辑、印刷的本地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汇编,出书后按一式五份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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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
2013〕13号)和《中共常德
201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客观、公平、公开的考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由市委办公室组织,实行一年一考评。

第四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委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区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负责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情况,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情况和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本地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六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综合得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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