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
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
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
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
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
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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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依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权力行使。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标准:明确备案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2.备案审核:建立备案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
3.备案公示: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和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备案效力:明确备案的法律效力,确保备案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备案监督:建立备案后的监督机制,对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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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案例二:某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要点一
背景介绍
要点二
实践经验总结
要点三
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 政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某省对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 革。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建 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平台,实现网 上受理、审查、反馈和监督等功能。 同时,加强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协 作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
政治标准
在审查政治性文件时,需 要对国家政治路线、方针 政策等进行深入理解和把 握。
技术标准
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
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
专业背景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政治、技术等专业背景,能够理 解和把握相关文件的内容。
实践经验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 评估和审查。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几点思考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点与问题 •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 • 案例分析与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制定机关在文件制定后,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机关 备案,以便接受审查的制度。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中,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突出 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通过引 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 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案例三
背景介绍
实践经验总结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管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阐述。
首先,审查对象。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为落实法律、法规而必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针对这些文件进行,包括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指示、通知等。
其次,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授权、合法性、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授权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据上位法、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存在相关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2.适用范围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是否涉及公民、法人、行政机关等相关主体进行审查。
3.适用程序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进行审查。
4.内容合理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科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然后,审查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等。
2.审查材料审核: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3.初审:备案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适用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案机关会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5.复审:备案机关根据初审结果和社会意见反馈进行复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6.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最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够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秩序,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
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
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
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规范性文件清理问答1、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答:规范性文件,是指
规范性文件清理问答1、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答: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2、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哪些?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垂直管理的各单位,如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而如红十字会、XX领导组办公室指挥部等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资格。
3、问: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答:(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三)规范性文件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对有效期未满,但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问:如何通过公文的行文方向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答: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XX区“十一五”期间矿区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而有的文件包括《关于XX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报告/》,属于上行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关于致XX局的函》是平行文,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
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监督职权,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保障,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为实证材料,浅谈一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
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
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
关于《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内容的解答文库
1、《规定》的施行有哪些意义?
《规定》的施行有以下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文件内容的限制以及对文件的评估和清理作出了规定。综合起来有五个关口:合法性审核、会议集体决定、备案审查、社会监督、评估和清理,这些关口可以有效地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政令的畅通。二是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责任追究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三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分别简称《纲要》、《决定》)的精神,对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建立法治政府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1、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简化制定程序的情形作出了限定的规定,即为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除此之外,都必须按照所规定的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是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本级政府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办公部门、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主要是为了减少备案工作环节,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负责文件印发的机构与文件备案机构脱节的问题,可以防止迟备和漏备的现象发生。同时,与将要实行的网上备案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开展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是指由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权力机关制定的除立法以外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指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1、从适用范围上看,规范性文件不但可以适用于某一地域,也可以适用于某一系统。
例如《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就是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是适用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单纯依据其适用范围是无法判断一部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
2、从适用对象上来说,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社会成员,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适用于某一系统、部门的工作人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一部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同时适用于社会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既有约束申请人行为的内容,也含有约束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案例展望:对未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和改进方向进行展 望。
Part Six
信息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标准化:制定更加明确的备案审查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查的质量和公信力
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纸质备案审查,将逐步实现电子化备案审查,并探索 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国际化: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国际化和标准化进程
策相抵触
审查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
和要求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平正义原则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 评估其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 判断其是否符合政府职能定
位和行政管理需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合法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合理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一致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可操作性
Part Three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 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 当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审查 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提交备案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合法性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理、公正、必要。 程序正当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正当的程序。 权责一致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权责一致,防止权力滥用。
汇报人:汐
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 案例分析:针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问题本质 案例总结:总结案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案例应用:将案例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发 布 了 《 南市 行政 机关 规范 性文件 管 定 期通报 制度 。为 反映规 范性 文件 备案 现 象时有 发生 。造成 出台的规范 性文 件 胶
理 办法 》 ,把部 门规 范性 文件从 事后 备 情况 ,市 政府 法制 办实施 了规 范性 文件 不 能及时 得到上 级政 府 的审查 ,文件 质 案 变 为事 前审查 ,未 经 审查 同意 的,不 备 案审 查情况 定期 通报 制度 ,每季 度通 量难 以保 证 。法制 办在 日常督查 工作 时 得发布 。
(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的工作制 度 务会 议题 审批表 和规 范性 文件签 发单 上 二
比较 完 善
一
设 定 “ 制 办 审 查 意 见 ”栏 , 做 到 “ 法 有
是 制 定 了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开 征 求 件 必 审 ” ; 通 过 制 定 备 案 审 查 人 员 责 任
在制 定制 度的 同时 ,我 市法 制办还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国务 院法制办 先 范 性文件 备案 审查 专项经 费 ,保障规 范 制定 了规 范审 查流程 ,确保 备案 审查效 后在 合肥 、郑 州和南 昌三 次专 门召 开 了 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 规范 性文 件备 案工作 座谈 会 ,着力 推进 这项 工作 。相 对其他 县 ( )级政府 , 市 我 市 规 范 性 文件 备 案 工 作 起 步 较 早 , 2 0 年即建 立 了规范性 文件备 案制度 。 03 果 。备案 审查 工作 中,通过 在市 政府 常
意 见制度 。 目前我 市不仅 采取 多种形 式 追 究制度 ,使备 案审 查工作 绩效 与干 部
在各 级政 府 的正确领 导 下 ,经 过 多年来 做好 规 范性文 件 公开工作 ,方 便公 众查 任 用 提 拔 和 奖 金 挂 钩 ,做 到 “ 审 必 有 不 断地发 展和 完善 ,我 市规范 性文件 备 询 ,接 受公众 监督 。 同时做 到规范性 文 严 ”;通 过对 不及时 纠正 审查 中发现 的 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知识讲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知识讲义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
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安排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特点(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理解。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我们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二)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手段,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对有关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规范性文件的特点1、有权机关制定2、按照程序制定3、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广泛性,可以反复运用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的名称如:“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采用“通知”的形式行文,其中也会包含有规范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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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而采取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类似行政强制这样重大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4、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限制或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直接规定或赋予的,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权来限制或处分这些权利。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根本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
8、什么是“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3、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对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4、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能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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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0 10:24:24 法律处收集整理 阅读720次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是指谁将受到发布文件的规定的约束,事前是不知道的,不特定的。任何一个人(单位),只要从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就成为了这个文件的约束对象。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0、批复、答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6、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设定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无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有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授权组织;制定权限是指制定主体只能在《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答:一般的批复、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如果有些批复、答复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2、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 “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3、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3个月以上。
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事项?
答:1、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已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上这些机构因为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所以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1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怎样认定?
答: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各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4、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有:
答: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三是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种主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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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以上特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区分和认定:
一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和机密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有的文件虽然没有以“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名称出现,而是以“通知”或“纪要”的名称出现,只有具备上述五项特征,也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5、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规范性文件曾一度成为“乱收费”的源头之一,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巧立名目(如基金、会费等),为了局部的利益,往往超越权限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才能制定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