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一、文件背景和目的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通过规范备案审查程序,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政府部门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前,应向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包括文件的名称、目的、依据、范围、内容等详细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根据备案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与其他文件的协调性等方面的审查。
审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申请部门。
3.审查意见:备案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包括需要修改的内容、补充的材料、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等建议。
申请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4.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构根据最终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机构等信息,并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5.备案公示:备案决定应在备案审查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和建议。
6.备案归档:备案决定生效后,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文件归档,并建立备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备案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备案审查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备案审查应基于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规性原则:备案审查应基于政策的合规性进行,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
3.科学性原则:备案审查应基于科学的评估和论证进行,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公开透明原则:备案审查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备案审查的监督和责任追究1.监督机制: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
( ) 范性 文件 的界定 一 规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 对 于规范 性 文件 的含 义还 没 确定。只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件 , 不管名称
有确切规定 , 人们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 可以 叫什么 , 都应 当列入备案范围[ 真正做到应报不漏 , 2 1 , 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有 件必备 。 两大类 , 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 的立法性文件 , 即宪 【 ) 二 备案 审查 的 范 围 法、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 、 单行条
规 性 件案 查 范 、 、 和 法 范 文备 审 的 围 准 序 方 标程
口 王锡 明
《 甘肃省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 等具有 约束 力 的非立法性文件 。狭义 的规范性文 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u 20 年 件 , )于 0 8 专指后一类 , 即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规 《
范 围 、 范性文件 的界定 和报送 审查 一 规
布的决定 、 命令等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 , 凡是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 议 ”“ 定 ”“ 令 ”不能 只看 题 目, 决 、决 、命 , 要根据 内容
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范性文件虽然不要求备案 , 但如发现法院或者检察 利义务 , 而不是单纯规定 “ 一府两院” 内部事务 ; 所谓 院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 的, 普遍适用性 , 是指文件作 出的规定 , 对不特定多数管 公 民、 法人 、 人大代表 、 委员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
[3 1 ]张建 民:论人 大代表 的代表性》 载《 《 , 岭南学刊》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科学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规范机关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章、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履行好“三公”原则,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备案申请表、备案材料和相关文件;(二)初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合格的,进行下一步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修改;(三)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同时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备案审核意见;(五)备案:备案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备案凭证。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告知备案申请人审查结果,并提供备案证明。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辩,可以要求公开审查材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回应。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保管备案材料,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可以进行监督检验,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或撤销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
一、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性文件、命令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颁布机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影响范围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暂缓备案、修改后备案和不予备案等。
3.备案登记:备案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并向行政机关发放备案号。
三、备案要求1.合法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2.合规性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原则和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3.科学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不得违背科学规律,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四、责任追究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对于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修订或废止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恢复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点,通过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制定和使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杭州市、宁波市规章,下同)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遵照以下工作要求:(一)全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二)全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法事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有关具体规定作出分析判断;(三)详细记载备案审查中工作情况,列出审查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四)客观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对设区市政府、省级各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以下涉法事项重点审查:(一)制定机关是否适格,有无法定职权依据;(二)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三)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四)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五)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六)有无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的其他内容;(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定必经程序及有关施行日期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审查涉法事项后,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内容与上位法规定明显抵触的,存在本规程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不予备案,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处理意见;(二)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上位法规定已不尽合理的,应当指出不一致的内容,避免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备案,并视情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三)措词上与上位法不完全一致,容易引起歧义的,应当指出不一致的内容,避免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备案;(四)有关体制机制设置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应当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执行中应注意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准予备案;(五)不按法定程序制定和没有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24年1月15日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2024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篇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六条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
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说明。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前款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
第七条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正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三)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作出的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条前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该文件公布或者通过后三十日内,提出备案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十份,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报告为上报公文,其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存档,并按照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一、背景介绍甘肃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为了规范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证其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特殊制定了《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甘肃省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查范围《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适合于甘肃省内所有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备案主体1.备案机关:甘肃省法制办公室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备案审查的职责。
2.备案申请人: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
四、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文件内容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估。
3.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如果备案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备案机关将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如果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备案机关将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公示:备案机关将备案决定公示一定期限,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五、备案要求1.合法性要求:备案申请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性要求:备案申请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3.有效性要求:备案申请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具备明确的目标和规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利益相关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六、备案证书备案机关根据备案决定,对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包括备案文件的名称、备案机关的名称、备案号等信息,并具有法律效力。
七、监督和管理1.备案机关负责对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备案文件的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一、制发前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其制订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明确立法依据、充分调研调查、开展合法性评估及备案评估等步骤。
1.明确立法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必须有充分的立法依据,要求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决策的授权依据。
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之前,需明确其法律依据,确保制发的规范性文书有法定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2.充分调研调查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开展充分的调研调查工作,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和问题,掌握实际情况和需求。
通过调研调查,可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制发规范性文件提供科学的依据。
3.开展合法性评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
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进行合法性评估,确保所制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和法规。
4.备案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是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环节,要求备案评估的工作要细致认真,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效力。
备案评估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
二、备案评估流程1.备案申请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制发文件、涉及的调研调查数据和信息等。
备案申请应符合备案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附有相关证据和材料。
2.备案受理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查。
备案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备案申请进行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顺利进行。
3.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核实制发文件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核调研调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
4.备案决定备案机构在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作出备案决定,并出具备案函,告知制发单位备案结果。
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图
缓办或者退回
合法性审查决定
必要时再征求意见
议决定
日后施行;具备法律规定的30
、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公布备案
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
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
重大行政决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流程图
投诉来源
来信、来访投诉
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送投诉处理件
告知投诉人,说明理由
登记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不予受理的承办告知投诉人向有审查
人
属于本办处理的
权机关投诉告知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
投诉内容调不属实查
解释
提出处理意见,报办领导或政府决定
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8252678
投诉电话:
公布备案
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30
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图
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部门负责起草
在收到材料之策送审稿日起二日内进行登记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市政府决定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立项起草
形成送审稿及说
征求意见协调分歧
明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情形除外公起草
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部门负责起草
市政府决定
形成送审稿及说
征求意见协调分歧
明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
缓办或者退回
合法性审查
决定
必要时再征求意见
议决定
日后施行;具备法律规定的30、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职责分工)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以下简称审查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条(责任落实)相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会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与。
第二章接收、登记和分送第七条(报备材料接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报备责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备案登记)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规定的备案范围进行审查。
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登记;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登记,同时告知报备责任单位。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报备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并在江苏人大网定期公布报备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督促报备)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报备责任单位的联系,督促报备责任单位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核查通报制度,定期核查报备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江苏人大网对外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同级 人 大 常委 会 报 送 备 案 。 同时 , 如果 人 大 常 委会 发 现政府 部 门制定 的规范性 文件 有监督 法第 三十条
、
规 范性 文件 备案 审查 的范围
明确 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审 查 的 范 围 , 是 开展 审 规 定 的不 适 当情 形 时 , 这 不能 不 闻不问 , 而应交 由本级 查 工作 的前 提 。根 据宪 法 、 方组 织 法 和监 督法 的 政 府研究 处理 。 地
各 级 人 民政 府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 都 是 备 案 审查 的对 者认为,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是备案审查的对象, 对具 体 应用 法 象。 这种抽象行政行 为就是针对不特定对象 , 在一 而根 据我 国的 立法 体制 和 司法 体 制 , 定 期 限 内能 够 反 复 适 用 的文 件 , 即规 范 性 文件 。 律 的司法解释只能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也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无权作 出 因此 , 对政 府规 范性 文件进 行备 案审查 时 , 从抽 院作 出, 在 要
规性件案查范 、 和序 范 文 备 审 的 围内 程 容
口 王世 贵
规 范性 文件是 指 国家机 关在 其法 定权 限范 围 内 围 , 而不能 局 限于“ 决定 ” “ 令” 种形式 。 、命 这 依 照一 定程 序 制 定 的 , 涉及 公 民 、 法人 、 他 组织 权 其
2 本级 人 民政 府部 门制 定 的规 范性 文件 是否属 .
无权对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象行政行为的角度去把握 , 只要是属于对公民、 法人 司法解释, 和其他 组织 具有普 遍 约束力 、 能够 反复适 用 的文件 , 作 出规 定 。 如果 这 类 文 件 也作 为备 案 审查 的对 象 , 这 不管其名称是决定 、 命令 , 还是通知 、 办法 、 规定 、 细 变 相 地 承认 了 制定 这类 文 件 的合 法性 , 在 法理 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11月2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反馈与公开第六章报告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委托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与规范
备案审查科工作流程及规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或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图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备案审查科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细则、规则等行政公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三)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加以规范管理的;(四)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及程序(一)审查内容县司法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的要求;2、是否符合本县实际,有无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与本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4、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程序县司法局审查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初步审查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起草依据、制定程序是否合法;2、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3、必要时会同起草部门就拟订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实地调研;4、就有争议的问题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5、县司法局与起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就文件草案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修改;6、经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报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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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稿)
一、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备案审查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本案审查科街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属于报备范围的,不予登记,并告知报备机关;
2、材料不齐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3、不符合报备格式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或按规定重报;
4、符合报送要求的,予以分类编号、逐件登记。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三日内进行研究分类,并将其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五、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要求,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法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六、对按条例第九条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科接收、登记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备案审查科认为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处理程序即行终止;认为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意见报法工委。
法工委认为需要审查
的,由备案审查科送有关委员会审查办理。
七、备案审查科应及时了解有关委员会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分送有关委员会后,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备案审查科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向法工委报告。
八、备案审查科对属于法制委、法工委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在研究认为其存在条例第七条所列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将研究意见及时报法工委。
法工委认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九、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处应当在十日内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备案审查科每月初应向委员会领导汇报上月的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