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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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结合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用于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科室,对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备案。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旗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本局所属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办公室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本局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备案报告应当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本局所属科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办公室。
第七条局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局所属科室上一年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局办公室对本局所属科室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规定是否适当。
4、是否违背有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科室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说明情况的,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的,有权撤销该文件或责令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要向旗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本局所属科室在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中有
下列行为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
1、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2、各级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实施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配合的。
3、对各级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