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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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三)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四)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区直各委、办、厅、局: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

第七条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07•【字号】桂政发[1993]35号•【施行日期】199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年5月7日桂政发〔1993〕35号)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修改期间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起草或核复单位废止理由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51〕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143号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52〕省文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字第5号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52〕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办法字第19号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53〕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第18号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字第3号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字第23号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4〕省财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字5号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58〕会劳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的规定字第1号自治区交通厅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58〕会办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字第3号规定10.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58〕区会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税征收办法的命令字第27号11.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59〕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第52号12. 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问题的规定第4号13. 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的规定第16号14. 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桂革发〔197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1〕105号自治区交通厅15. 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桂革发〔197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和使用范围的规定3〕3号16. 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桂革发〔197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6〕23号制的意见》17. 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桂革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业的指示8〕12号业局18. 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桂政发〔197自治区农研室有新文件代替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8〕12号19. 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桂政发〔197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8〕162号20.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桂政发〔197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8〕176号自治区煤炭厅21. 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桂政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9〕225号业局案)》的补充规定(草案)2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2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0〕8号自治区财政厅补充通知2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0〕87号自治区劳动厅训工作的暂行规定2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0〕93号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2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0〕115号知2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有新文件代替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0〕174号自治区财政厅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办法28.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司该文自行失效若干问题的规定0〕218号自治区经委29. 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的通知0〕48号自治区财政厅30.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试行办法的通知1〕69号3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1〕103号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的通知》32.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1〕129号自治区公安厅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的通知33.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1〕152号自治区工商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蔗挂钩办法的通知1〕117号自治区粮食局3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该文自行失效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2〕30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桂政发〔198自治区水产局该文自行失效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2〕70号办法的通知3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行国发〔1982〕91号文件2〕107号的通知38.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3〕30号3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3〕34号4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3〕45号理条例(试行)的通知4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3〕77号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4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91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4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144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44.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桂政发〔198自治区卫生厅该文自行失效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3〕166号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4〕3号自治区交通厅价的报告的通知4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4〕17号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4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桂政发〔198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4〕23号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4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4〕33号自治区物资厅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49.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桂政发〔198自治区医药管该文自行失效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4〕40号理局告的通知5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桂政发〔198自治区人事厅有新文件代替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4〕53号自治区科干局的若干规定5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黄金局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4〕62号自治区人民银管理办法的通知行5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有新文件代替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4〕93号自治区经委、物价局5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4〕96号报告的通知5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开发办该文自行失效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4〕100号公室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4〕119号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5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4〕126号报告的通知5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桂政发〔198自治区民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4〕129号、贫困地区经干问题的规定济开发办公室5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交通运输的规定4〕131号5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桂政发〔198自治区二轻局有新文件代替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4〕141号的规定6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有新文件代替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4〕177号、外经办6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5〕5号6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5〕20号、畜牧局6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技有新文件代替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5〕42号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计生委该文自行失效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5〕46号员会规定6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5〕49号的通知6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该文自行失效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5〕67号、计委、外汇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管理局法的报告的通知6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5〕72号、供销社、林、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业厅、农业厅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纺织厅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6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5〕86号、林业厅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6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该文自行失效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5〕94号自治区财政厅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7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协该文自行失效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5〕99号作办公室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7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5〕101号策的请示的通知72.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5〕104号》第十四条相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抵触7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5〕141号知7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5〕142号613号文的通知75.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自行失效〔1985〕89号文件的通5〕152号、交通厅知7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153号7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该文自行失效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5〕154号司、经委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7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桂政发〔198自治区石化厅该文自行失效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5〕164号供销社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79.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工商局该文已不适应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5〕122号改革开放新形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势的要求报告》的通知80.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桂政发〔198自治区烟草局该文件规定与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6〕13号《条例》第四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十四条相抵触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81.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6〕19号业局题的规定82.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贴费的意见的通知6〕70号8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桂政发〔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6〕102号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第四、五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7〕19号点与《条例》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相抵触8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纺织厅该文件精神与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7〕36号《条例》第四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十四条相抵触8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桂政发〔198自治区林业厅该文第二、三加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7〕69号点与《条例》第九、十条相抵触87. 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件有些条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7〕87号自治区糖业公司文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88.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7〕108号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7〕115号业局90. 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精神与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7〕77号委《条例》第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二条相抵触91. 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有些条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7〕117号委、自治区工文与《条例》通知商管理局第十二条相抵触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8〕34号》第二十一条通知相抵触9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8〕54号、交通厅检查车辆的通知9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部分规定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8〕94号商业厅与《条例》第的经营管理的通知四十四条相抵触9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8〕99号、交通厅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煤炭厅文中第四条、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8〕114号第五条规定与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条例》第十的通知条的规定相悖9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的一些规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8〕27号委定与《条例》改革的决定第十二、四十四条相抵触9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8〕57号贴的通知9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规定对九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8〕76号委种商品货源、知价格的管理与《条例》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自治区人民银该文自行失效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8〕103号行、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8〕107号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桂政发〔198自治区体改委该文自行失效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8〕109号、经委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此文与《条例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8〕130号》第九、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通知》已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8〕140号不适应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此文与《条例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9〕26号、体改委》第八条、第革方案的通知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相矛盾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的一些规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9〕32号经贸委、纺织定已不适应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厅、农业厅、革开发和桑蚕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开发办公室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中的第七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9〕56号经委条与《条例》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中的第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9〕58号部分与《条例价上涨的通知》第九、十条相抵触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第一部分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管9〕60号委与《条例》第理的紧急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该文与《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9〕79号、交通厅》第十、十一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毛市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9〕87号委场高度集中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三条与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0〕31号、经委《条例》第十一条相抵触,第四条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与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区0〕42号计委、建委《条例》第十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一条相抵触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规定区丝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0〕70号经贸委、纺织绸公司负责全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厅、农业厅、区蚕茧统一经告的通知贫困地区经济营管理对茧实开发办公室行全额收购的高度集中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当前桑蚕生产发展的形势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桂政办〔199自治区财政厅该文第主条与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0〕79号《条例》第十见的通知四条相抵触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第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0〕93号商业厅三款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桂政发〔199自治区劳动厅该文第四条与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0〕103号、体改委《条例》第二通知十五条相抵触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已不适应规定的通知0〕107号《条例》的有关规定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桂政发〔199自治区监察厅该文自行失效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0〕107号、法制局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贸桂政发〔199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绒毛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报0〕130号委市场高度集中告的通知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计委、该文第一、三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1〕22号农委条与《条例》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的第九、十一条请求的通知的规定相抵触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四条规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1〕4号定的计划商品三十六种与《条例》第十条相抵触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桂政发〔199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规定整顿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的1〕107号后仍保留36通知个公安交通检查站,但最近公安部已下通知撤销道路检查站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交通厅该文与《条例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2〕47号》第四十四条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不相符附件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法〔1986〕自治区经委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59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桂政发〔1987〕自治区劳动厅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1号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7〕自治区商业厅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113号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8〕自治区盐业公司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104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桂政发〔1988〕自治区经委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108号条例的通知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桂政发〔1989〕自治区交通厅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桂科发〔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一)研发类。

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收费;(四)行政强制;(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七)阻碍改革创新;(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89]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89]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1日桂政办〔1989〕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六条行文应注重效用,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依据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以下简称《广西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广西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桂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

重要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三)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桂政办发〔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桂政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

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桂发[2013]7号【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桂发[2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称为自治区党内法规。

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名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规则,是规范党的领导机关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党内法规。

规定,是调整党内政策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规范。

办法,是对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或者进行某些具体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细则,是为便于理解、执行和遵守,而对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解释或者更加详细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

第三条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主要有章、节、条、款、项、目等。

第四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五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

自治区党委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正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称为自治区党内法规。

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名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规则,是规范党的领导机关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党内法规。

规定,是调整党内政策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规范。

办法,是对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或者进行某些具体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细则,是为便于理解、执行和遵守,而对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解释或者更加详细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

第三条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主要有章、节、条、款、项、目等。

第四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五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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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桂办发[2013]12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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