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性试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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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考察单抗原液、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照的影响下,其质量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为原液、药品

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及原液、药品的有效期或复测期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

1.2 监控效期内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范围

2.1 本公司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液稳定性考察。

2.2 本公司准备上市销售药物制剂新品种的稳定性考察。

2.3 本公司已正式生产或上市销售药物制剂的年度稳定性考察。

2.4 已有品种处方、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的稳定性考察。

2.5 已有品种生产中出现重大偏差等异常情况时的稳定性考察。

3. 职责

3.1 QC:负责稳定性考察计划的执行,检验、结果汇总。

3.2 QA:负责稳定性考察计划的制定。

4. 内容

4.1 指导原则

4.1.1 国内品种依

4.1.2 照中国药典现行版本及GMP要求。

4.2 稳定性试验分类

4.2.1 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研发阶段或准备上市销售的新品种的考察,用1批供试品进行。

4.2.2 加速试验:适用于原液及药物制剂的考察,用3批供试品进行;如有特殊储存条件或其它要求

的产品也可用1批供试品进行。

4.2.3 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液及药物制剂的考察,用3批供试品进行。

4.3 需进行稳定性考察的情况

4.3.1 新上市品种: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必要时进行影响因素试验;

4.3.2 已正式生产或上市销售品种:

4.3.2.1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有一个批次进行长期稳定性试

验的考察,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4.3.2.2 当产品的处方、工艺、关键原辅料、包装形式、关键生产设备、工艺用水系统、净化空调系

统等进行任何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偏差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进行加速试验或长期稳

定性试验。

4.4 稳定性考察条件及频率

4.5 稳定性考察项目及标准依据

国内品种依据法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草案考察,如考察期间质量标准转正或修订仍按照原标准检验。考察项目参照现行版本中国药典结合质量标准确定,基本规定如下表:

4.6 稳定性考察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4.6.1 对已正式生产或上市销售药物制剂,留取每年度生产第一批次作为本品种年度长期稳定性试验

的考察批次;如年度有正常周期性工艺验证,则取验证批次的第一批作为本品种年度长期稳定性试验的考察批次。

4.6.2 稳定性考察执行计划的下达:根据稳定性考察年度计划、新品种上市生产情况、原有品种的变

更及异常情况下达“稳定性考察执行计划”,计划中应包括稳定性考察的目的、试验条件、考察频率、考察项目、执行标准、样品数量等内容,取样数量要较考察总次数应至少多出1~2次的检验样品。

4.7 稳定性考察的要求

4.7.1 应取代表性的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4.7.2 用于稳定性考察产品的成品检验日期与稳定性开始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得超过一个月,如

果超过1个月,稳定性考察的初始数据应在稳定性开始之前按考察项目重新检测。

4.7.3 稳定性试验样品取样后,除无菌检查项目外的其他所有考察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无菌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8 稳定性考察样品的留取程序

4.8.1 原液由纯化工艺线上现场QA人员按稳定性考察计划的要求随机抽取,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

用样品的包装应与储藏包装一致。

4.8.2 制剂成品由QA人员在生产线上按稳定性考察计划的要求随机抽取,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

样品的包装应与市售包装一致。

4.8.3 大容量注射剂因需考察可见异物,故样品不贴瓶贴,用记号笔在瓶身上注明品名、规格和批号。

4.8.4 影响因素试验的样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

4.9 稳定性考察样品的管理

4.9.1 QC综合管理人员收到样品后,根据“稳定性考察执行计划”核对样品的品名、规格、批号和

数量,登记稳定性试验放样登记台帐;台帐应包括考察条件、放样位置、品名、规格、批号或入库序号、样品量、时间、包装、考察目的等内容;同时填写年度稳定性计划表的执行情况跟

踪。

4.9.2 将样品分类贮存于相应贮藏条件的设备中。

4.9.3 应使用必要的仪器监测并记录考察的温湿度等条件,综合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下班

前一小时内各记录一次房间或设备的温湿度等(有LIMS系统自动采集的温湿度数据,可不在

人工记录),并观察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如有异常及时反馈。

4.9.4 综合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样品的考察频率、考察项目取样,按时取样交QC检验,填写《稳定性

考察样品取样交接登记表》,QC各小组负责安排人员接收检品和记录并签字。如有异常情况及

时反馈。

4.9.5 稳定性考察样品不准销售或用于质量追溯之外的用途。

4.9.6 待稳定性考察总结结束后剩余样品销毁处理并记录。

4.9.7 稳定性试验放样登记台帐、取样登记交接表应放置在考察现场,保证帐物相符。

4.10 稳定性考察记录的管理及评价

4.10.1 考察初期按批建立稳定性考察批档案,内容包括《稳定性考察执行计划》、《稳定性考察结果

统计及总结》表、该批考察起始检验原始记录、取样单、后续考察的空白检验原始记录和建档

时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4.10.2 QC各小组负责人在接收检品和记录后及时安排检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将记录及时上

交留样管理员,留样管理员汇总、登记检验结果,记录存于稳定性考察批档案中。如检验结果

有异常要及时向质量部负责人反馈。

4.10.3 长期试验考察结束前由留样管理员每逢12个月做一次小结,完成《稳定性考察评价记录及总

结》,对关键结果进行趋势分析,由QA经理审核并报质量部负责人。

4.10.4 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在考察结束时由QA经理审核进行总结,对关键结果进行

趋势分析,同时将各项考察结果与已经考察结束批次作对比分析,报质量部负责人。

4.10.5 对在有效期内考察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

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11 记录及存档

4.11.1 稳定性考察所有相关记录按批建档,台帐单独保存。

4.11.2 记录和台帐永久保留在质量部档案室。

5. 关联参考文件

5.1 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CFDA GMP 2010(卫生部令第79号)

5.2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指导原则9001

6. 记录索引

6.1 《稳定性考察计划及跟踪表》,QM-SMP-QC-0023.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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