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列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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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招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发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报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以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却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2)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3)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最后我方如数赔偿。请评析此案例。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3、某出口公司向南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至目的地釜山后,恰巧当时该产品市价上涨,进口人为抓住有利行市,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进行提货,但货物出售后买方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到货款?为什么?
(1)该笔业务的方式为 D/P90 天,A 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 A 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 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 A 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分析意见: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6、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故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会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全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7、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
案例分析: 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
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8.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理由: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 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 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且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 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1)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 8000 美元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2)另据平安险规定,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 2100 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9.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 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10.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证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