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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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海商法复习

海商法复习

名词解释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也称综合责任限制,与提单中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相对,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2.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是海难救助的报酬的一种支付方式,即救助全部全部无效果时,不支付救助报酬;部分有救助效果时,支付相应的报酬3.航次租船合同(A 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5.速遣费(Despatch , Despatch Money)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6.期租(Time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新杰逊条款:以杰逊条款为基础,新杰逊条款增加了保证承运人免责,有关姊妹船救助费用需要支付并且可以计入共同海损分摊之中。

8.宾夕法尼亚规则(Pennsylvania Rule)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也称起因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9.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 of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和损害10.提单(a bill of lading):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CMC)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Article 21 A maritime lien is the right of the claiman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of this Code, to take priority in compensation against shipowners, bareboat charterers or ship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the ship which gave rise to the said claim.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maritime lien>possessory lien(船舶留置权)>ship mortgage(船舶抵押权)✓Payment claims for wages(工资), other remuneration(其他劳动报酬), crew repatriation (船员遣返费用)and social insurance costs made by the Master(船长), crew members(船员)and other members✓Claims in respect of loss of life or personal injury occurr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Payment claims for ship's tonnage dues(船舶吨税), pilotage dues(引航费), harbour dues (港务费)and other port charges;✓Payment claims for salvage payment;(海难救助费)✓Compensation claims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resulting from tortious act in the course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The maritime claim attached by a maritime lien has not been enforced within one year of the existence of such maritime lien;✓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The ship in question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a forced sale by the court;✓船舶灭失。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什么?A. 任何能在水中移动的船只B. 任何用于商业运输的船只C. 任何用于国际贸易的船只D. 任何用于海上运输的船只答案:D2. 根据海商法,船舶的国籍是如何确定的?A. 根据船舶的注册地B. 根据船舶的建造地C.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D. 根据船舶的运营地答案:A3. 海商法中,海事责任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责任无限B. 责任有限C. 责任根据损失大小确定D. 责任根据船舶价值确定答案:B4. 下列哪项不是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保险类型?A. 船舶保险B. 货物保险C. 人身保险D. 船舶抵押保险答案:C5.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什么?A. 根据船舶的吨位B. 根据船舶的国籍C. 根据船舶的航行状态D.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答案:C6. 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A. 托运人和承运人B. 托运人和收货人C. 承运人和收货人D. 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答案:A7.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取得许可?A. 航行B. 停泊C. 装卸货物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8.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交付和注册答案:D9. 根据海商法,哪些情况下船舶可以被扣押?A. 船舶发生事故B. 船舶欠款未还C. 船舶违反规定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B10. 海商法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A. 船舶的所有权登记B. 船舶的国籍登记C. 船舶的吨位登记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海商法中,船舶的航行权包括哪些?A. 自由航行权B. 优先通行权C. 航行限制权D. 航行安全权答案:A、B、D12.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遵守国际公约?A. 船舶的排放B. 船舶的救助C. 船舶的碰撞D. 船舶的航行答案:A、B、C、D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哪些?A. 货物的运输B. 货物的保管C. 货物的交付D. 货物的保险答案:A、B、C14.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程序?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公告答案:A、C、D15. 海商法中,船舶的扣押条件包括哪些?A. 船舶欠款未还B. 船舶发生事故C. 船舶违反规定D. 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国籍由船舶的注册地决定。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题(共76个知识点)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2、海商法的形式?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2、船舶的性质?3、船舶物权的种类?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第3章:船员(共3个)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2、特免证明的相关知识?3、船长的定义及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18个)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概念?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船舶适航的判断标准?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6、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及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8、提单的作用及转让的规定?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11、保函的法律效力?12、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4、海运单的概念及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5、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哪些?17、了解“喜马拉雅”条款?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共4个)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多少?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共5个)1、海上拖航的概念及方式?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及权利?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第7章:船舶碰撞(共8个)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重点关注拖航作业、引航作业、救助作业)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第8章:海难救助(共6个)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2、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是什么?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4、海难救助报酬获得的要件?5、救助报酬的原则?6、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知识?第9章:共同海损(共7个)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单独海损的区别?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包括?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共5个)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6个)1、“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的含义?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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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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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海商法重点复习内容

海商法重点复习内容

一.救助报酬: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1)债权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

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救助报酬的原则:(1)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

《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救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1)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并应及时签订救助合同;(2)船长的救助义务。

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

船长认为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充当将弃船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3)正确行使“禁止救助权”;(4)注意与确定报酬金额有关的因素,做好记录,这是对日后仲裁或诉讼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制度”,即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4)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是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的。

责任主体有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

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复习汇总

海商法复习汇总

1.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处理。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优先权○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4.船舶所有权公示方法:登记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5.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6.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最看重)。

○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

○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

○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4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1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2海商法:法院拍卖10.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特定性:○5顺序性:○6追及性:○7公示性:○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9限定性:11.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海商法复习题整理1

海商法复习题整理1

习题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 D.收货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 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B.背书 C.银行托收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二、多项选择题11.我国《海商法》规定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A.请求人申请扣船 B.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要求 C.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D.请求人提交仲裁E.请求人提起诉讼12.根据保险单本身的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 )。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期末总结海商法是指规范船舶及其经营活动、海洋运输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的发展,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渐产生并发展壮大。

在课程学习中,我深入学习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载运合同、包租合同等内容,我通过学习了解了海洋运输相关法律的实质和运作方式,对于今后从事相关行业或者处理与海洋运输有关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下是我对于海商法的期末总结。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学习海商法时,我们首先了解到其中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船舶经营活动和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平等自由原则:海洋运输是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由原则,各主体间在平等的地位下自由订立合同,并享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2.保护船舶优先权原则:保护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护船舶的权益,维护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保证海洋运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3.保护船员权益原则:海船是船舶国际运输的重要载体,合理保护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对于船舶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公平交易原则:依据公平交易原则,海洋运输合同各方应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履行应确保公平、公正。

5.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性和在海上工作的困难性,海商法重视人道主义原则,对于船舶上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学习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主要学习了航海法、海上害损及其运输责任和海运合同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航海法:航海法主要规定了航海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包括海洋港口管理、航道通行、航行安全、救助和海上事故处理等。

航海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如何维护海洋安全和船舶航行的合法权益。

2.海上害损及其运输责任:海上害损指的是由于火灾、爆炸、沉没、碰撞、浸水、扣押等原因造成的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

海商法规定了各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使我了解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分配。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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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
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
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
•☜船舶
概念: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包括船舶属具。(《海商法》第三条)
特征:①应当是海船。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
②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须有航行能力,有一定构造,具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
法律适用和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本国法约束。
②取得: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50%以上;船公司在本国有住所或主要办事处;
雇佣本国船员50%以上。(我国)
③“方便旗”船:原因:船舶所有人有利可图;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具有灵活性。
弊端:逃避有关国家的正常监督检验,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
不利于发展本国船队,影响发达国家船员就业
所载危险品,将货物卸下、销毁、投弃入海或使之不能为害止
③对事处分权。海事或污染事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制作报告书
6.代理权。签单权(《海商法》72第2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海商法》175第2款)
•☜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权: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员待遇保障少;容易产生海事欺诈。
防范:《海洋法公约》、《船舶登记公约》
•☜船长的职责
1.驾船管船。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司法职能。(《海商法》第36条第一款“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3.公证职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
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
①强调航海安全。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
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
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
③本体: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
④海难救助、船舶碰撞中船舶大于上述范畴。
*属具:指辅助船舶发生效用,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能力没有多大关系的部件。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航海日志、船上渔具等。
法律性质:①人格属性:具船名、国籍、船籍港、年龄等人格化特征。在英美还有对物诉讼。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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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
2.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
3.船员总量世界第一
4.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团(CSL)、中国长航(CSC)、中国外运(SINOTRANS)、招商轮船
•☜海商法
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a.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
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c.冲突法律规范
适用范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不适用内河。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效力优先: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2个以上的,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沦为普通债权?)
•☜船舶优先权
概念: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该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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