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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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开放式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境)外进修人员的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本着"按需、择优、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设立教师出国(境)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出国(境)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类别和时限第四条教师出国(境)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出国(境)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限最长为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4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4至12个月。

第六条出国(境)学习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

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承担两学期及以上的教学任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第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

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

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

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党群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学校的通知为准)将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报国际合作处,形成学校的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向XX市外事办公室报备,作为执行出访任务的依据。

作,须持公务普通护照。

如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的,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申请持普通护照出国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获得批准后,须填写《XXX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名单、出访时间、行程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际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如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通过学校审批程序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个人或团组,需由国际合作处报送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签证手续。

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返聘证明,并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程序和要求报批。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出于个人意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工作,不得以公款支付私费。

2. 诚信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安全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关注个人安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程序: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前,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出国境情况,并提交《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出国境申请表;(3)出国境事由说明;(4)出国境所需费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申请,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批准。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纪律: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得涉及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2.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2.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类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以上年度出访人次总量为上限。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XX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

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

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

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

第三条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 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曾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

第五条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六条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

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

第三章出国(境)类别第七条公派出国教师(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管理。

三、申请与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目的正当、合理,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4. 学校外事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申请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

5. 经审批同意的,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出国(境)证件和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行为规范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2. 出国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3. 出国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4. 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学校及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

5. 出国期间,应购买旅游保险,确保自身安全。

五、回国后报告1.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包括行程、收获、心得体会等。

2. 部门负责人对回国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国期间的纪律要求得到遵守。

六、监督管理1.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学校人员选择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学习、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

为了保障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的安全与规范,加强对其行为的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出国出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的行为,确保其安全和顺利完成出国出境任务,保障学校形象和声誉,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制度内容1. 申请与审批规定:学校人员出境前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应提前充分了解目的地政治、经济、安全等情况,并遵守目的地法律法规。

2. 出境准备与培训:出境人员需在出发前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手续。

此外,学校还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学员的出境素质和国际交往能力。

3. 安全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的行前指导和安全提示。

同时,为学校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在出境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信息报备:学校人员出境后,学校应及时向领事馆、驻外使馆、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报备他们的出境信息,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以便维护学校人员的权益。

5. 学习与交流:学校人员在出境期间,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推广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研究成果,并与国外同行进行深入交流,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6. 违规处罚:学校人员如有违反出国出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罚,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制度执行方式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方式应该灵活而严谨。

学校可以建立出国出境管理办公室,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与学员沟通和协调各项事宜。

五、制度的意义建立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学校人员的安全,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推动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落实将有利于学校人员的成长与发展,促进学术创新和交流。

六、制度存在的问题学校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申请审批流程繁琐、信息报备不及时等。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 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 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 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 7 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亥U 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 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非在编教师和外聘教师出境的管理。

第三条:出境申请1.教师如需出境,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境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相关部门收到教师的出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审核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出境。

3.院、系外聘教师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出境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复核后,方可出境。

第四条:出境审批1.校内教师每年在校外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活动或因公务需要的出境,须经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审批,并报学校外事办备案。

2.临时出境(出席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因特殊情况离校等)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事后填写出境记录表。

3.教师出境的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出境责任1.任何教师出境后,必须按期返校。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提前向学校行政机关请假并说明原因。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意外或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机关报备。

3.教师在出境期间,作为学校的代表,必须严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出境违规行为处理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超期未归,学校将按照相应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为学校行政机关,具体责任人为各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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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事务管理工作指南一、教职工出国(境)事务服务机构Q: 我校教职工出国(境)事务主要由哪些部门负责?A: 人事处主要负责因公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六个月及以上出国(境)事务的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三个月以上出国(境)会知等手续的办理;出国(境)相关证明办理;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私人事务的管理。

联系方式:师资科:TEL:;综合科:TEL:Email:;外事处主要负责六个月以下出国(境)学术交流事务的管理。

联系方式:出访科:TEL:;Email:二、因公出国(境)项目Q: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需具备哪些条件?A: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所在单位被推荐资格。

2.须为我校A系列专任教师。

3. 首次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入校工作满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

4. 已有六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的人员,如再次申请六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研修,须回国后在学校全职工作满两年,且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5. 达到选派项目规定的外语及其他申报条件。

Q: 有哪些因公出国(境)项目可以申报?A: 目前可申报的因公出国(境)项目分为:国家公派项目和学校公派项目。

1. 国家公派项目包括:第一,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可申请的项目约30个,详细信息可登陆网页查找《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cn/Chuguo/680dbd0cf0524f66a00760cf7953a880.shtml第二,其它国家公派项目:如卫生部等国家部委资助项目。

2. 学校公派项目包括:美国岭南基金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美国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项目、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项目、香港浸会大学内地访问学人项目、日本创价大学中日友好学术资助项目、日本创价大学校际交流项目、韩国高等教育财团国际学者交流项目等。

各项目详细情况见具体遴选通知。

Q: 如何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A: 1. 了解项目信息项目详细信息可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cn/查询;也可以通过学校人事处主页.cn/或学校主页党政信息栏查询项目遴选通知。

大部分项目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2-3月;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2-3月和9月,中美富布赖赴美研究学者子项目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8-9月;2. 提前做好相关准备(1)外语方面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要求申报时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外语条件。

详细信息可登陆网页查找《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cn/Chuguo/680dbd0cf0524f66a00760cf7953a880.shtml。

有些项目如: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要求申报时必须满足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外语合格条件。

我校英语培训中心是教育部指定的培训部之一,该中心每年举办两期培训,开学时间为秋季9月上旬、春季2月下旬;学制规格为18周。

英语培训中心网址:.cn/fls/ETC/index.aspx(2)与国外大学联系申请前与国外大学联系,确定意向出访国家和学校。

有些项目如: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时需要提供外方邀请函。

3. 申报步骤(1)取得所在单位被推荐资格。

(2)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非学生类):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站→注册→登陆报名系统→选择留学身份、申报国别、项目名称等→进入申请表界面填写、修改、提交和打印申请表。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为:.cn/csc/main/person/login/index.jsf(2)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给所在单位:第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表格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申请留学信息、外语水平、教育与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研修计划等)第二,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如无可不附)第三,外语水平证明材料,以下五项之一:外语专业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两年以内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其他类型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如:CET-4/6、托福、雅思成绩等。

第四,获奖证书复印件(如无可不附)第五,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第六,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3)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和《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项目推荐意见表》(可登陆“人事处主页-表格下载-师资科-教职工进修、培训”下载)Q: 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其它项目相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有哪些不同?A: 1. 此项目是我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的项目,是所有出国项目中录取名额最多的一个,也是学校重点支持的青年教师培养项目之一。

2. 我校在留学基金委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此项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第一,推荐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院系、附属医院重点培养的青年教师。

第二,年龄更趋向年轻化,要求文科教师原则上不超过40岁,理工科、医科原则上不超过35岁,医科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更注重被推荐人选的质量,强调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推荐合适人选。

各有关单位每年2-3月向人事处提交此项目推荐名单,人事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

通过遴选的人员如已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外语合格条件,并获得外方邀请函,可直接于3月份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此项目申报材料。

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则集中参加我校英语培训中心的英语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同时联系外方邀请函,等到9月份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开放后,再进行申报。

3. 此项目录取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1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其它项目的资格有效期为2年。

Q: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获批后,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A: 项目获批后需办理以下手续:1. 未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外语水平合格条件者,需参加外语培训或参加WSK考试(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除外)。

2. 办理护照3. 对外联系,获得国外邀请函(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除外)。

4. 办理“同意派出函”5. 申办签证和订购机票6. 交存保证金7.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上详细步骤请阅读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此外,还需按我校规定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和出国(境)会知手续。

Q: 如何申报学校公派项目?A: 学校公派项目的申报步骤与国家公派项目类似,具体如下:1. 了解项目信息可登陆人事处网页,查阅往年发布的项目具体遴选通知。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还可登陆项目涉及的相应学校网站。

2. 做好相关准备提前与国外大学联系,并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外语等方面的准备。

3.取得单位被推荐资格4.提交申报材料根据项目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基本上所有项目都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研修计划、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简述、推荐信、外语水平证明等Q: 学校公派项目获批后,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A: 除了项目本身需要的手续,还需按我校规定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和出国(境)会知手续。

三、出国(境)申请手续Q: 哪些人需要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A: 1. 凡申请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均需在人事处师资科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

已获得国家公派、学校公派项目资助人员也需办理此手续。

2. 凡申请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教职工均需在外事处出访科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

Q: 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A: 凡申请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需在拟出国(境)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中山大学教职工长期出国(境)申请表》(可登陆“人事处主页-表格下载-师资科-教职工进修、培训”下载)2. 按期回国承诺(需有本人签名);3. 工作简历;4.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5. 外方邀请函复印件(非英语的外方邀请函需提供译件);6. 赴美人员还需提供DS-2019表(或领事馆提供的其它能反映签证类型资料);7. 出国(境)费用来源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果由科研项目提供经费,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名。

凡申请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教职工需按照外事处出访科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出国(境)会知手续Q: 哪些人需要办理出国(境)会知手续?A: 凡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离校前须办理出国(境)会知手续。

Q: 怎样办理出国(境)会知手续?A: 办事程序如下:1. 南校区和东校区人员需于出国(境)前至少一周在人事处师资科(南校区中山楼411室)办理出国(境)会知手续。

北校区人员在北校区人事办办理出国(境)会知手续。

2. 出国(境)人员若不能按照获批的出国(境)日期离境,需提前告知人事处师资科(电话:)。

五、返校会知手续及出国(境)总结凡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按期返校后一周内办理返校会知手续,办事程序与出国(境)会知手续相同。

出国(境)人员按期返校后两周内提交出国总结报告,并将电子版发至人事处师资科邮箱:rscszk@ 。

六、延期申请手续Q: 怎样的情况才可以申请延期?A: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六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研修人员的延期申请,确属单位学科发展需要申请延期,学校最多审批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原批准期限。

学校不受理六个月以下出国(境)研修人员的延期申请。

Q: 申请延期需提交哪些材料?A: 申请延期人员须于出国(境)有效期到期前至少两个月递交以下材料:1.《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延期申请表》;(可登陆“人事处主页-表格下载-师资科-教职工进修、培训”下载)2. 有本人签名的延期申请书(说明延期原因并附申请人在外详细联系电话和Email地址);3. 邀请方出具的延期函(需注明具体延期时间和资助金额);4. 所在单位的详细书面意见(须有主管领导签字);5. 赴美人员还需提供DS-2019表(或领事馆提供的其它反映签证类型资料)复印件。

七、出国(境)相关证明的办理Q: 怎样办理“同意派出函”?A: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派出人员须办理此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1. 获国外邀请信后,将邀请信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师资科办理单位同意派出手续。

2. 按照留学基金委发放的《留学人员须知》的说明,自行将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的邀请函及其它材料传真至留学基金委。

3. 留学基金委将在材料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同意派出函”,并将“同意派出函”传真至留学人员本人。

Q: 怎样办理“单位回聘证明”?A: 由国家公派项目派出的人员在申请签证时如需开具单位回聘证明信,可持录取通知书及国外邀请信复印件前往人事处师资科办理。

Q: 怎样办理“赴港工作同意书”?A: 需要办理赴港工作同意书的人员,请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中山大学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批件的复印件,前往人事处师资科办理。

八、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私人事务Q: 如何办理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私人事务的校内手续?A: 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私人事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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