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关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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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摘要: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于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同乘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释为第49条中的“使用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意在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同乘人作为赔偿主体的问题,提出利益共同体说加以进一步论证说明其作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性。

关键词:同乘人;赔偿主体;共同利益体一、出借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提出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借用车辆的事常有发生,然而出借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承担就显得很重要。

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还会出现另一种特殊情况:五个人利用周末时间一同自驾出游,a借的车,但并没有向车的所有人说明和其他人共同使用出行,并请朋友b开车,还有其他三个乘坐人一同坐车出行,在途中发生了车祸,无人员伤亡,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此车人承担责任向其他车辆赔偿,因而产生了损失费用,这个费用应由谁分担?除借车人a和司机b外其他乘坐人是否也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本案中可能的责任人范围第一顺序是机动车所有人、第二顺序是使用人、第三顺序是非借用人的驾驶人、第四顺序是同乘人。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对于责任主体法律只规定到第二个层次:借用人就是车辆的使用人。

对于第三顺序而言,一般情况下当借用人与驾驶人分离时,应当由驾驶人承担。

本案中使用人包括借用人a,驾驶员b。

但是第四顺序的乘坐人是否属于第49条中规定的“使用人”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同乘人是否为责任主体的争议(一)同乘人是否为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第49条法律规定,机动车除驾驶者之外的同乘人相对于驾驶人来说对车辆如何行驶没有直接的控制,不用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使用人理应包括乘坐人,因为乘坐人与借用人、驾驶人就共同出游享有共同利益。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购买热线:87927015)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规定如下: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搶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沪高法民一〔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1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本意见其他条款处理。

二、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四、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五、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借车给朋友或者亲人开,当别人真的需要车的时候,你又不好拒绝,有些车主就会担心如果车子发生事故怎么办?那么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吗受害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但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被起诉人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肇事方,都是有资格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诉,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诉状的,在此诉状之中,必须要说明起诉的理由,然后需要提交能佐证自己理由的证据。

三、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怎么赔

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怎么赔

租借车辆发⽣事故怎么赔⾃驾游是很多⼈出游的⼀种⽅式,⽽⾃驾游就需要有车辆,如果没有车辆的,可以租借车辆,⽽进⾏⾃驾游时,⼀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出现,主要的问题是出借⼈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租借车辆发⽣事故怎么赔?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租借车辆发⽣事故怎么赔1、租赁关系和借⽤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关系的情况⽐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是否长期使⽤、连续使⽤及对车辆管理⽀配权和运⾏受益权等⽅⾯综合判断。

2、第⼀,将机动车辆⽆偿出借给他⼈使⽤,如果出借⼈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配管理权,出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配管理权或者⽆法⾏使⽀配管理权的,出借⼈⼀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

第⼆,如果出借⼈基于出借车辆⽽从借⽤⼈处受益的,按照运⾏利益分配基准,出借⼈⼀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车辆的⽀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应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事故怎么赔偿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个重要原则。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乘车⼈。

有偿的同乘者,如买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

所谓好意同乘,系指⽆偿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

专门迎送顾客或医⽣,虽为⽆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者。

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认识分歧,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

⽬前我国⽴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队同乘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付部分汽车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般受害⼈同其原则;对于⽆偿的好意同乘⼈,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的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租车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现在经济条件好了,买车也更加⽅便,不过有的⼈⽤车的时间不多。

因此,每当需要⽤车的时候租车就是最好的⽅式,不过交通事故是⽆法预测的⼀个因素,当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租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即:机动车的所有⼈与使⽤⼈不是同⼀⼈时,赔偿责任应按⼀下顺序来看:(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2)不⾜部分,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坐出租车发⽣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你乘坐出租车就与出租车公司建⽴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就有义务将你安全送到⽬的地,若发⽣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就没有完全履⾏义务,其存在违约⾏为,你就可以起诉它违约。

你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证明你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及你的损失,就可以了,举证责任相对简单。

但你不能向出租车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向肇事⽅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你乘坐出租车发⽣交通事故,肇事⽅(包括出租车⼀⽅和导致交通事故发⽣的另⼀⽅)侵犯了你的⼈⾝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时你要证明肇事⽅存在过错、你的损失及肇事⽅的过错与你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相对困难⼀些。

但你可以要求肇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租车发⽣事故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租赁车辆发⽣事故,租车⼈要⽴即通知交管部门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会协助⽤户在24⼩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续。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被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即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

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

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

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支配机动车运行,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出租人、出借人间接支配车辆,要么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要么享有人情回报等利益。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带来损失、损伤的情况,很多人都会要求赔偿,而在赔偿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获赔,能否获赔也是有相应特殊的情况。

很多人想要进一步的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

一、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1)租(借)用关系。

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边带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边带责任。

(2)受雇关系。

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1)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论坛“看”法】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

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

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

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案情分析】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车主的过错内容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小编整理]第一篇: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稽查尺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述》、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民事审判课堂教学,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通常由对该机动车具备运转支配力的主体与拥有运转利益的主体分担适当索赔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由机动车备案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机动车备案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担连带索赔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所放贷或租赁的机动车存有安全瑕疵,因该安全瑕疵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予人或出租人显著无法驾车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车他人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擅自驾车人分担索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呈交他人修理、看管期间,修理人或者保管人驾车该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分担索赔责任。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河北IH EBEINONGJI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竝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借用机动车;归责原则;受害者利益保护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陈省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我国机动车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在我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交通工具,平均每3户家庭就拥有一辆私用车辆,借用他人机动车也就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无论是轻微的刚蹭还是严重的多车连环相撞都必然会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必不可少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并且充分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至关重要。

2出借机动车的法律属性机动车出借事实具有两个法律层面上的属性。

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学术上称之为“运行支配”。

另一个则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学术上称之为“运行利益”。

立足于当前学术界,关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这两种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运行支配”包含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间接控制。

“运行利益”包含宜接的实际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实际利益或收获的在情感上得以满足、精神上得到快乐的收益。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情简介】在珠海当司机的贵州人杨某和郑某一家是朋友,2004年春节前,郑某出于朋友关系将面包车借给杨某作为回老家贵阳的交通工具。

杨某回家途中在宜州发生车祸,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杨某和妻女当场死亡,杨某的儿子和另3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宜州交警认为,事发时杨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杨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杨某垫付杨妻、杨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47万余元。

【案件焦点】郑某将车辆出借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

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

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

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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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

尽管此时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未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权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该机动车发生损害赔偿事故且负有责任时,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为被告。

二、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办法》第31条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雇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的,由借用人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非职务行为的,由司机与借用或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借用人是个人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

三、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

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经营活动,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

第三,出借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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