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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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之我见

专业担保公司的出现是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过程中产生的。应该说属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银行的信贷资金的投放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规模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不断显现。

一、目前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内部自身管理不规范,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

一是通过合作发现,大多数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只是简单的看重客户的担保物。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依靠自身的能力将无法管理好公司业务。

二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随意性强,业务往往是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制约制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三是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较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在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物的客户。不外乎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担保物价值不高或不易变现;其二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上不够规范。

第一,目前我国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监管均未规定明确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进入该行业的门槛,绝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在虚假情况,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大大降低。

第二,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担保公司抽逃资金现象严重。一些担保公司表面上看资产较大,实收资本较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后即抽逃注册资金,造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大打折扣,公司实力名不符实。

第三,行业潜规则对金融机构形成较大风险。担保行业的潜规则就是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每笔担保基金都必须由贷款客户来出。这种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用客户的信贷资金作为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无形中造成了银行信用的无限放大。

二、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真通过筛选合作伙伴。由于担保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上过于随意,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未进行较深入的调查,未能对所合作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进行准确的判断,致使得一些根本无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成为合作伙伴。

(二)合作过程中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能坚持按季度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未能及时判断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

三、目前如何防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建议

第一,把好合作准入关,将风险控制前移。首先,金融机构要做好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其次,要做好每笔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着重了解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担保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反担保物。

第二,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单户比例。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最大一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公司、银行却屡屡出现担保超比例现象,所以控制比例应引起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第三,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进行全面的评估,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第四,做实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是在按期了解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的同时,要重视对反担保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担保公司,及时处理;二是增加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交流,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所以银行要做到要求担保公司按期提供相关资料、通报经营情况、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以此来预判担保公司的未来担保能力的变化。三是要求银行根据了解、合作情况,每年撰写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做到心中有底。

担保公司的出现在一定时期对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入,它已演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不好将会给合作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影响。做为金融机构只有在把好自己这一关的同时,不断加强与合作担保公司的交流和引导,才能真正实现银保双赢,才能真正促进银保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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