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9.20
招商证券《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点评
绝对表现 7.1 4.6
8.1
相对表现 12.5 9.7 30.7
(%) 20 10
0 -10 -20 -30
Jul/11
保险
沪深 300
Nov/11 Mar/12 Jul/12
资料来源:港澳资讯、招商证券
相关报告
1、《保险行业 2012 年中期投资策略力擎金改大旗,捕捉革新红利》 20120613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
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根据投资种类不同,可以运用资本金 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
调整为 1 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 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 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 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 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调整为 10%。其中,账面余额 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之后添加: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 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 模的 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 3%; 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
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产的 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
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 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度末总资产的 10%。
(二)之后添加: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 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1•【文号】保监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2010年7月31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措施,如建立应急预案、提前回收贷款等。在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投资组合优化
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状况,合理配置不同流动性水平的资产。通过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如优质抵押物或商业地产,可以随时变现以满足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03
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项目类型
CHAPTER
总结词
商业地产投资是指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开发和运营商业地产项目,如购物中心、办公楼和酒店等。
详细描述
商业地产投资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稳定的租金收入和潜在的资本增值。这种投资通常需要较大的初始投资和较长的投资期限,但也有较高的回报潜力。
商业地产投资
住宅地产投资是指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开发和运营住宅地产项目,如公寓、联排别墅和独立住宅等。
套利交易策略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01
REITs是指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购买、经营和管理房地产的金融工具。
02
通过投资REITs,保险资金可以获取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同时降低直接持有物业的风险。
03
REITs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较低的管理难度。
04
然而,REITs也存在市场波动大、经营风险高等问题,需要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03
02
01
技术进步对不动产投资的影响
跨国投资机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不动产市场将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收益来源。
汇率风险
国际不动产投资面临汇率风险,需要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
法律法规差异
国际不动产市场存在法律法规差异,需要加强对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研究,规避法律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解读与实务探讨之不动产及股权投资
行事先的能力备案。 •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七类能力:
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 生品运用能力。
暂行办法》(保监发
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机构可
[2012]60号)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并规定了相关资质条件。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 发[2012]90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 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 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依法 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产配置提供更多渠道,从传统公开市场 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集合信托计划、金融衍生品等另类 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 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快速增长。
保险行业“新国十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和机构投 资者作用。鼓励险资利用债权计划、股权计划等,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 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等,并允许险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 、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培育 另类投资市场。
保险机构的全球资产配置比重也不断加大,截至2014年11月底,中国保 险业海外投资总额达到159.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0亿元),占保险业总 资产的1.26%,提升空间巨大。
资料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所
06
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情况(2)
投资结构持续调整,另类投资占比提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除了承担保险业务外,还可以通过投资来增加收益。
而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
本文将从当前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现状分析1.不动产投资的重要性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不动产投资可以带来稳定的收益,有助于稳健经营。
2.不动产投资的风险不动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涉及资金量大,时间周期长的问题。
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存在市场价值波动、政策风险、土地市场限购等风险。
3.监管政策的影响我国保险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这对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4.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结构当前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结构主要以商业地产为主,办公楼、商场、酒店等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大部分集中在一二线城市。
5.不动产投资的风险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将房地产债权投资纳入不动产投资范围,虽然能够规避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却带来了信用风险。
6.不动产投资与保险业务的结合不动产投资与保险业务之间的关联度不高,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手段,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和保险业务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效应。
二、对策与建议1.加强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加具体化的不动产投资监管政策,确保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风险可控。
2.优化不动产投资结构保险公司应该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进行多样化的投资,包括住房、物流、工业地产等领域的投资,同时应该在一二线城市外扩大投资布局。
3.风险分散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不动产基金、REITs等其他方式,实现不动产投资的风险分散,减少对单一项目的依赖。
4.加强不动产投资风险管理在不动产投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的有效管理措施。
6.科技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对不动产投资市场的风险预测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
附件1: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及报告(申请)要件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附件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注:报告(申请)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投资类别填写“重大股权投资”或“非重大股权投资”;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
附件1: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及报告(申请)要件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附件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报告(申请)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投资类别填写“重大股权投资”或“非重大股权投资”;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投资一直以来都是其重要的投资领域。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方面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出发,分析目前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保险公司更好地开展不动产投资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不动产投资的现状1.市场机遇:目前我国不动产市场正在经历着快速增长和不断变化的阶段,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给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机遇。
不动产作为实物资产,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加大在不动产投资领域的投资。
2.投资热情高涨:随着不动产市场的火爆,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热情也在不断升温。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金额不断攀升,许多保险公司都将不动产投资列为其重要的资产配置项目之一。
3.风险挑战:虽然不动产投资带来了大量的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不少风险挑战。
首先是市场资金压力大,房地产市场的高资金密集性和高投资门槛,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构成一定的压力;其次是市场监管政策不断升级,不动产市场的监管政策不断加严,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需要更加注重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二、对策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
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管理,做到风险可控。
2.提高投资专业化水平:保险公司在进行不动产投资时,应提高自身的不动产投资专业化水平。
可以通过招聘专业人才、加强内部培训等手段,提高投资团队的专业水平和不动产投资决策能力。
3.多元化投资策略:在不动产投资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包括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托、物业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
4.注重合规经营:在进行不动产投资时,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经营,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出现不当投资行为,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性。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银保监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现状及对策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除了传统的保险业务之外,也会进行一些不动产的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又能够为其提供稳健的资产支持。
不动产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保险公司在进行不动产投资时需要审慎决策,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
一、不动产投资的现状保险公司进行不动产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合作投资。
在直接投资中,保险公司直接购买房地产或者土地进行投资;在间接投资中,保险公司通过购买REITs、不动产基金等工具间接参与不动产市场;在合作投资中,保险公司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不动产项目的投资。
目前,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领域的投资规模逐渐扩大,投资领域也越来越多元化。
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工业地产、农业地产等领域。
除了传统的购买房地产以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开发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资管计划等方式进行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的收益也相对稳定,通常会带来房产租金、资产增值等多种收益。
不过,不动产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市场波动、政策风险、物业管理风险等都可能对不动产投资带来影响。
1.市场波动风险不动产市场受制于经济周期、政策调控等因素,价格波动较大。
保险公司进行不动产投资时要考虑市场风险和波动对投资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
2.政策风险政府的政策调控对不动产市场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动产投资会受到政策风险的影响。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做出及时的决策和调整。
3.物业管理风险不动产的价值和收益受制于其物业管理情况,物业管理不善会对投资带来较大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投资时需要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选择良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合作。
三、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的对策1.加强尽职调查在进行不动产投资前,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查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前景、未来发展潜力、周边配套等情况,从而合理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9月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两个办法遵循审慎稳妥、强化约束等原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投资主体。
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
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界定投资标的。
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是规定投资方式。
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
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风控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后续管理,持续监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办法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一.发展历程(1)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 银行存款;(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 投资不动产;(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2010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docx(3)2012年7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
201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4)2014年6 月5 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理范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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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 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
附件1: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及报告(申请)要件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附件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注:报告(申请)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投资类别填写“重大股权投资”或“非重大股权投资”;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要件及要点一、书面报告(申请)为公司正式发文,其中重大股权投资为申请,其他股权投资为报告。
报告(申请)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比例、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等,并说明投资协议签署时点。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书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他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董事会或者授权机构决议。
决议应当事项和内容清晰,结论明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内部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和法律意见书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必备的分析论证要素外,还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或规划,提供未来一年偿付能力预测和股权投资压力测试。
合规报告由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并由公司合规责任人签署,全面评估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投资时财务状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投资标的和关联交易合规性等。
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并由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法律意见应当明确。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还应当提供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业务相关度说明及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保险公司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在后续管理方案中提供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四、合同文本应当为正本,包括投资合同(协议)和托管合同。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应当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的条款,及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的条款。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由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包括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
其中,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结论明确。
专业机构为非保险机构的,还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注:报告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文件齐备日期及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一、书面报告为公司正式发文,报告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比例、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决策程序及报告时限等。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书提供董事会或者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决议应当事项和内容清晰,结论明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内部文件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起设立股权基金的评估。
合规评估报告由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并由合规责任人签署,全面评估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资金来源和投资比例、投资机构和股权基金、关联交易合规性等。
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并由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法律意见应当明确。
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出具或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保险公司对报告负最终责任。
四、合同文本应当为正本,包括投资合同(协议)(认购协议/发起设立协议)和托管合同。
五、投资机构出具的文件包括投资机构资质说明、募集说明书(或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和承诺书。
其中,投资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募集说明书(或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为正本,充分提示风险,真实完整披露有关信息,至少包括:(1)投资方向或投资标的,拟募集基金规模;(2)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清算及退出安排;(3)交易结构、投资管理方式、风险收益预测和托管安排等。
承诺书由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承诺:(1)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2)保险资金投资期间,该股权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始终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由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包括专业机构资质说明、法律意见书和承诺书。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出具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
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结论明确且相互独立;承诺书应当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注:报告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要件及要点一、书面报告为公司正式发文,报告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不动产类别(自用或投资)、投资方式(股权或物权)、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持有期限、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相关投资协议签署时点等。
投资养老项目的,还应当说明投资意向确定时点。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函提供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议。
决议应当事项和内容清晰,结论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上会议纪要或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内部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配置计划、合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偿付能力分析、后续管理方案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类别和期限,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其中,投资方案应当覆盖交易结构和合约安排,经营计划应当包括处置规划。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还应当明确项目公司与不动产之间的权属及资产占比关系,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的安排。
资产配置计划应当由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列明资金来源、成本和配置方案,说明投资资产在期限、金额、风险和收益等方面,与对应负债或权益的匹配状况。
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并由公司合规责任人签署,全面评估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投资时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投资比例、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和安排、持有方式、种类和期限、关联交易等的合规性。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还应当说明项目公司有无重大法律诉讼、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等。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风控部门提供,并由公司风控责任人签署,列明不动产的风险因子、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全面评估和提示风险因素,并提出明确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偿付能力分析应当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不动产投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并提供未来一年偿付能力预测和不动产投资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投资养老项目,确定投资意向后,应当书面通报中国保监会,清晰阐述投资意向、总体投资规划及实施计划、当前进展状况、风险因素、潜在问题及防范措施等;签署投资协议后,报告时除提供上述内部文件外,还应当说明经营目的和发展规划,并提交整体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等材料。
四、合同文本应当为正本,包括投资法律文本和托管合同。
投资法律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合同、投资框架协议、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购买合同等投资法律文件。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应当提供股权投资合同(转让协议)。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由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包括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和承诺书。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结论明确;承诺书应当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投资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机构提供,由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包括投资机构资质说明和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