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全文)2009年11月26日 16:19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1月26日电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3.22,0.05,1.5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四(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保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股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应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国家政策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及时解决股东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股权转让第七条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份交易所或其他合法渠道进行,必须公开挂牌。
第十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不得低于公司估值。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债务迁移和资本金变动,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股东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股东的投诉和诉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保障股东的表决权,并积极引导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公开财务信息,确保股东的收益权。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披露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股东的权益分配方案,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合理回报。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如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条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作为主体的股权管理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银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银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维护公司健康运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所有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有效评估股权价值,保证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的诚信考核制度,完善内部检查机制。
第二章股权管理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合法权益,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化,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形式,按照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股份持有比例,区分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等不同股东,分别建立股东关系管理制度,做到专业、公正、诚信。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章风险管控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司情况及时披露重大股权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章附件1、公司章程2、内部规章制度3、股东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7、员工诚信考核制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股东大会:指所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基础,依法组成,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决策、监督和制约公司管理者的权力的投票机构。
3、董事会:指依照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最高决策责任的机构。
4、监事会: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5、公司治理架构:指公司内部管理层级、组织结构、职责、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6、内部控制制度: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的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制度,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提升管理的有效性为目的。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
二、股权结构管理1. 股东资格1.1. 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1.2. 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权变更2.1. 股东可根据相关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具备股东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2.2. 股权转让应当经过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股权持续监测3.1. 保险公司应定期监测股权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3.2. 若股权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股权行使管理1. 股权行使方式1.1. 股东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1.2. 股东应合理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2. 股东权利和义务2.1. 股东享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益,包括分红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2.2. 股东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及时支付出资、按时参加股东会议等。
3. 股东行为限制3.1.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权益。
3.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四、股权纠纷处理1. 股权纠纷解决途径1.1. 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民间方式解决。
1.2. 若协商、调解无效,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2. 双重股权纠纷处理2.1. 若股权纠纷涉及公司内外多个方面,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2.2. 具体解决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补充条款1. 解释权1.1.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 对本规定的任何修订或变更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 违反规定的处理2.1. 若股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惩戒。
2.2. 具体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的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保护客户利益,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股东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有效行使。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做好股东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时向股东公平、公正、公开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守商业道德,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章股权的获取与变动第十条保险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购买、转让、增资等方式进行获取和变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完成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权变动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合规行使权利,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稳定经营。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股权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第三章股东赎回与转让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赎回其持有的股权。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的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符合相关规定的受让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股东赎回股权或者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审查,确保受让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除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各股东权益平等,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权益保护第五条保险公司应依法确保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提供与公司经营状况有关的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股东权益的分配制度,确保股东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严禁操纵股价、假冒虚构交易等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依法承认股东提供的合法股权质押、冻结等行为,并予以保护。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处置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和公平进行。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主动公布股权转让信息,维护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转让登记制度,确保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股权处置应依法进行,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股东会与董事会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关,行使重要职权。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股东会应召开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确保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召开董事会议,确保董事权利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以个人利益为依据。
第五章监事会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监督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应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05-20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五月四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银监发〔2009〕98号发布日期:2009-11-5执行日期:2009-11-5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2009-11-05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一、宗旨
本办法旨在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机制,规范股权结构,规范股权交易和流转,推进股权市场化,促进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增强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和质量效益,确保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安全、可持续发展和可控性,并加强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利益损失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获得保险业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东(下称“股东”)。
三、管理原则
(一)股权规范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权管理机制,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规范股权结构,妥善管理股权,主张合规经营和市场准则。
(二)股权流转灵活性:保险公司应积极管理减持、增持和转让股权,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股权流转,加快股权市场化步伐,实现正常和规范的股权流转。
(三)股权收益适当性:保险公司应坚持以营利为导向,规范股权收益,合理配置企业经营和发展成果,提高企业价值,保证股东的持续受益。
四、股权管理措施
(一)设立股权管理部门: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保险公司应建立股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股权,并定期报告股东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二)落实股权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关于股权限制的规定,如股东股权拥有量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等,以确保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并及时披露股权设立及变更情况。
(三)实施股权转让监督: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股权转让监督机制,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及时有效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以防止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五、总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成立股权管理机构,并对股权管理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股权管理,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处罚等事项。
第三条本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的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相一致,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合同为准。
第二章股权的构成和变更第五条本公司的股权包括普通股权和特殊股权。
普通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裁决和分红等事项享有的权利;特殊股权是指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合法文书规定的特殊条件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股东的股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变更:(一)增资扩股: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自愿增资扩股,增加股权份额。
(二)股权转让:股东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三)股权收购: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收购股东的股权,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七条股东在变更股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协议、办理股权登记、办理证券交易等。
第八条公司对股权的变更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更新相关证照,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有效。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司分红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盈利情况,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
(二)公司决策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
(三)公司监督权:通过监事会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公司退出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享有提前退出或变卖股权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股权管理,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处罚等事项。
第三条本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的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相一致,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合同为准。
第二章股权的构成和变更第五条本公司的股权包括普通股权和特殊股权。
普通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裁决和分红等事项享有的权利;特殊股权是指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合法文书规定的特殊条件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股东的股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变更:(一)增资扩股: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自愿增资扩股,增加股权份额。
(二)股权转让:股东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三)股权收购: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收购股东的股权,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七条股东在变更股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协议、办理股权登记、办理证券交易等。
第八条公司对股权的变更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更新相关证照,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有效。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司分红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盈利情况,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
(二)公司决策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
(三)公司监督权:通过监事会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公司退出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享有提前退出或变卖股权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股东资格第十二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股权变更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治理结构完善;(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三)变更名称;(四)发生合并、分立;(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材料申报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看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