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分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22〕20 号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再也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 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 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市场上的准入行为,加强管理,保证市场的规
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准入本办法:
(一)全国性保险公司;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完成以下程序,方可准入市场:
(一)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报。

准备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所需材料,包括重组方案、
投资者信息、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等,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批准文件。

保监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及申请,出具分支机构准入市场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登记。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负责人应当持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在公司所在地有关负责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缴纳押金。

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之日起,应当自行缴纳50万元人民币押金,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开展业务。

分支机构在登记注册完毕后,其瞭解受注册证书及保监会批准文件,方可经营业务。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销售代表,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准入之间,应当负有一
定的连带法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得到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监会负责监督执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U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保证费用和业务支出资金的需求及保费收入的上划,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机构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二)本机构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三)本机构费用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四)本机构业务支出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五)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的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四条个险业务的契撤、退费、退保,其支付方式须同缴费方式相一致;团险业务契撤、退费、退保,支付方式严格按原缴费方式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授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格式认真填写,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需设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和库存余额,定期盘点现金,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分支机构建立现金管理逐级负责制。

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对于违规支付现金的情况,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三),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和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在筹阶段的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日期:2016年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经XXX 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本办法所指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经XXX批准依法设立。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方法所指的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办法所指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X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XXX,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如果因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

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等于8000万元;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0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B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30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000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优化准入规则,提升监管质效。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

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
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原则、机构设置、管理流程等方面,旨在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防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加强风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3. 有效监管原则: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三、机构设置1. 总部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主要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协调和管理,承担决策、分配资源等职责。

2. 区域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等,负责地方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3. 业务机构:依据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和市场需求设立的专业机构,例如车险部、人寿保险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四、管理流程1. 设立流程: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请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运营流程: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须遵循保险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合规。

3. 监管流程: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

五、员工管理1. 配置合适的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 培训与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通过工作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3. 薪酬激励:合理设计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2012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2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及定位 (3)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及管理 (3)第四章分支机构场所、资产设备配备标准及要求 (3)第五章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内部决策制度 (4)第六章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4)第七章财务管理 (6)第八章单证管理 (6)第九章承保与理赔 (7)第十章客户服务管理 (9)第十一章续期管理 (9)第十二章营销培训管理 (9)第十三章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10)第十四章其他 (10)第十五章附则 (11)附件 1:XX 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2:个险业务人员培训课程规划及实施管理办法(2012版)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代理人考试辅导作业指导(2011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新设网点职场资产配置现行标准(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防控运营风险,实现业务稳步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中,“分公司”为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的简称,由总公司直接管理;“中支”为 XX 人寿 XX 分公司所辖各中心支公司、XX 本部(虚拟,由分公司直接管理)的简称,由分公司直接管理;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中心支公司直接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月日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分公司以下层级机构筹建工作由分公司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第七条分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一)进行业务拓展和渠道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业务拓展和渠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总公司下达的业务、经营计划等考核负责。

(二)做好保费收款及财务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处理客户投保、投诉、理赔、业务咨询及其他相关客户服务事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做好单证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做好内控管理,确保分公司全系统依法合规经营。

(六)做好公司品牌宣传和形象推广,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七)总公司赋予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能。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在总、分公司的管理授权下,根据公司政策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一)进行业务拓展和渠道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业务拓展和渠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分公司下达的业务、经营计划等考核负责。

(二)做好财务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处理客户投保、投诉、理赔、业务咨询及其他相关客户服务事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做好单证管理,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做好内控管理,确保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六)做好公司品牌宣传和形象推广,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七)总、分公司赋予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能。

第九条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一)进行业务拓展和渠道管理,对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下达的业务、经营计划等考核负责。

(二)做好基础的客户服务工作。

(三)做好内控管理,确保本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做好公司品牌宣传和形象推广,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五)总、分、中心支公司赋予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第一节分支机构设立第十条未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开设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一)统筹原则: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总公司统筹规划,总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监管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公司机构发展规划,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环境制定三、四级机构发展规划并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统筹安排,有重点、有计划的推进。

(二)地域原则:各级分支机构的开设,需选择区域经济较为发达、人均收入较高,市场潜力较大的区域,同时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的保费规模、保险深度、密度和同业竞争程度。

(三)规模原则:为保证机构建设的有效性,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业当年应达到一定的保费规模并在第二、三年保持一定的正增长率。

(四)人才原则: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公司任职资格规定的筹建负责人人选,且拟任筹建负责人需熟悉当地保险市场,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能为公司人才引进和业务扩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原则上,筹建负责人应是机构开业后的负责人。

(五)管控能力原则:在开设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上级机构自身的管控能力,合理规划机构开设的批次、时间,分支机构的扩张速度应与公司的管控能力相适应。

(六)成本控制原则:在机构铺设的过程中将坚持低成本扩张的导向,合理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提高机构建设的投入产出比。

筹建费用不得超过筹建投入标准。

(七)合规原则:各级分支机构的筹建,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严厉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设规划(一)分公司的开设规划由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制定。

战略企划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次年省级分公司开设规划,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通过,并配合财务部门将筹建费用预算纳入次年预算。

(二)其他分支机构的开设规划由分公司制定。

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次年分支机构开设规划提交给总公司战略企划部。

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对其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审批完成后反馈给分公司,分公司应将筹建费用纳入次年预算。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调研、申请、筹建、验收、开业五个阶段,各阶段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各级机构设立材料清单》。

(一)调研1.分公司:由总公司战略企划部牵头组织市场调研,人力资源部牵头物色筹建负责人。

2.中心支公司及三四级机构:由分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场调研,人力资源部牵头物色筹建负责人。

(二)申请1.分公司:由总公司战略企划部牵头撰写筹建申请材料,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分公司筹建申请。

2.三四级机构: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交筹备申请,申请材料中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战略企划部进行审核,筹建负责人材料送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战略企划部、人力资源部均应在收到完整材料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未通过的,返回分公司补正,初审通过的,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

全部审核流程完成后,由战略企划部起草同意设立的书面批复。

经总公司同意后,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复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3.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基本材料清单①设立申请书。

②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③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内控制度。

④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⑤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⑥公司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⑦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⑧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⑨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筹建1.在获取监管部门筹建批复后,成立分支机构筹备组,开展各项筹建工作。

分支机构筹备组应按照公司及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筹建工作。

2.总公司战略企划部负责协调总公司各部门对分公司筹建工作的支持、指导。

3.分公司负责对三、四级机构筹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需总公司支持的事项,由分公司与总公司协调。

4.筹建完成的条件:①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②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③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④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

⑤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⑥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⑦中国保监会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验收1.分公司:筹建完成后,分公司筹备组应向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提交的完整的验收材料;战略企划部在收到验收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部、运营中心、信息技术部、内控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完成后,由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应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起草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反馈意见下达给分公司筹备组,并由总公司财务部出具对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报送承诺书。

2.由分公司筹备组以总公司名义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分公司组织迎接当地保监局验收,制作汇报材料。

3.中心支公司:筹建完成后,由分公司报请总公司战略企划部进行内部验收,也可由战略企划部委托分公司开展内部验收。

4.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应在收到分公司提交的完整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赴当地进行内部验收或者做出委托分公司进行内部验收的决定;由总公司进行内部验收的,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在内部验收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起草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内部验收反馈意见下达给分公司,并由总公司财务部出具对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报送承诺书;由分公司进行内部验收的,分公司应在验收完成后 3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提交内部验收报告,总公司在收到内部验收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向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报送承诺书。

5.内部验收合格后,由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开业验收材料提出开业申请。

6.四级机构:筹建完成后,由中支公司报请分公司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向总公司申请由财务部出具对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报送承诺书,由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开业验收材料,提出开业申请。

7.分支机构验收申请的基本材料清单①开业申请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