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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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文件修改记录12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 (4)第二章范围 (4)第三章术语与概念 (5)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7)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9)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2)第七章附则 (25)3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寿发〔2006〕63号)和《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补充办法》(ⅩⅩ寿发〔2009〕261号)的基础上,结合ⅩⅩ分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4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ⅩⅩ寿发〔2006〕63号、ⅩⅩ寿发〔2009〕261号两项制度文件,和本细则。

有违背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峻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大体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惩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概念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上述保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一篇: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11)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 (24)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27)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 (39)第六章组织归属 (64)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69)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6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71)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74)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75)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 (77)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7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81)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0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18)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34)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 (15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151)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56)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7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84)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99)-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 (214)第一章总则 (214)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 (214)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 (216)第六部分附则 (217)-4-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3)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 (6)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 (14)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评”。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主管品质管理、新人品质管理和业务品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在遵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外,须依照本办法完成公司交办事项,履行相应品质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一)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二)积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制式及非制式培训活动;(三)进行销售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推销公司寿险产品,完成签约流程、递送保单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四)积极主动推荐新人;(五)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安排每日计划;(六)依照公司要求拟定个人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七)严格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八)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10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3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6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8第六章组织归属62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66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66第二章养老公积金68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7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72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74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74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78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97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15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31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147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14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52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66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80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94-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208第一章总则208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209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210第六部分附则211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4-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它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二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以上的人员书面警告参加一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3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2-35 第一章总则………………………….…………………………2-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5—15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15—17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7—26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26-32第六章组织归属……………………………。

………………32-35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35—75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35-38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38—5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0—62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62-75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75-119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75—79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79)—92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92—106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6-119第四部分附件…….……………….。

…。

…………………119--140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组织架构以及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聘用、从业守则、管理、增员选择、待遇、考核、奖惩及福利保障,满足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代理人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2003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业务人员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

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0[70%,75%)-2[0,70%)-3短险赔付率[0,50%]0(50%,60%]-1(60%,100%]-2>100%-3(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

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三)拒保及加费问题件。

(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

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

(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01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

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寿险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寿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寿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旨在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销售人员1、销售人员是寿险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他们直接面对客户,销售寿险产品。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1)专业素质:具备扎实的寿险产品知识,了解寿险市场动态,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

(2)人际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能够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建立信任,满足客户的需求。

(3)销售技巧:具备一定的销售技巧和经验,能够有效地推动销售,提高业绩。

2、销售人员分类:根据销售业绩和素质能力,销售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初级销售人员、中级销售人员和高级销售人员。

初级销售人员是新入职的销售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实习期;中级销售人员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销售业绩的销售人员;高级销售人员是业绩突出,被认可并晋升的优秀销售人员。

3、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培训、考核和激励。

寿险公司应当为销售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对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和服务态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激励他们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水平。

二、服务人员1、服务人员是寿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他们负责客户的投保、理赔等服务。

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1)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主动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解决客户的问题。

(2)专业能力:具备扎实的寿险产品知识,了解理赔流程和规定,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

(3)应变能力: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客户投诉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2、服务人员分类:根据服务业绩和素质能力,服务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初级服务人员、中级服务人员和高级服务人员。

初级服务人员是新入职的服务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实习期;中级服务人员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服务业绩的服务人员;高级服务人员是业绩突出,被认可并晋升的优秀服务人员。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

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 -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 -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 -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 0[70%,75%) -2[0,70%) -3短险赔付率 [0,50%] 0(50%,60%] -1(60%,100%] -2100% -3(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

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拒保及加费问题件。

(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

(三)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 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

(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21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

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太平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

太平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第八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第八条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3)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3)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3)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身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客户个人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损失而引发公司错单交易行为。

(一)因业务人员失误,导致银行账号错误、扣款不成功。

(二)由于业务人员的失误致使保费录入延迟,错过当月评估日。

(三)因业务人员挪用保费导致保费未能及时进行回销或追加保费未能及时入账。

(四)因业务人员开收据时保单号错误,需要回调保费。

(五)因业务人员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保额变更),经删除保全批单后需要调整的。

(六)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终止附约),导致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不符的。

(七)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保费却已扣款成功,需要回调的,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历史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的。

(八)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原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的。

(九)其它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的错单。

发生以上情况时,未能按相应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或相应的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经过总公司非传统保险部审批同意后,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的历史买入价买入对应的投资单位。

业务人员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在当月佣金中扣除损失金额,并警告一次,若有故意行为者,公司将吊销其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2007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3-46第一章总则 ............................................. 3-7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7-18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18-21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 ・ ............. 21-32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 ・・・........ 32-42第六章组织归属 ....................... ・............ 42-46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 ............................. 47-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 ・......... 47-48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 ・ ..........................48-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51-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52-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 ...............................55-96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 ・55-57第二章业务人员待遇……・ ............................57-70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 97-138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 97-100第二章业务人员考核................................ 101 - 113第五部分附则 ....................................... 139-139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7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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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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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

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
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0 [70%,75%)-2 [0,70%)-3短险赔付率[0,50%]0 (50%,60%]-1 (60%,100%]-2 >100%-3
(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

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拒保及加费问题件。

(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

(三)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

(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XX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

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其中,警告:-10;记过:-20;解约:-50。

(二)不良品质行为如下: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实告知,冒名顶替体检,参与保险欺诈,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挂单行为,客户投诉,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
客户犹豫期退保,破坏公司形象,客户资料不真实或不详细,业务员个人信息不真实,同事之间的不规范行为,恶意投诉,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客户个人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损失而引发公司错单交易行为,其它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业务人员品质等级评定标准(一)评分原则:采用评分制,标准分值20分。

(二)考核期间:六个月。

(三)基础分值:为标准分值、行为品质得分、契约品质得分之和。

(四)每一个业务员的综合分值:
n=n1*50%+n2*50%,其中n1为上一个考核期间的基础分值,n2为当前考核期间的基础分值。

对于本办法开始运作的第一次考核期,因无上次考核的评分,故总分为n=n2*100%(五)依据每一个业务员的综合分值、年资,对其品质等级评定如下AAA级业务员:[15,20]且在职5年以上者AA级业务员:[10,15)且在职3年以上者或[15,20]且在职3年以上5年以下者A级业务员:[0,10)或[10,20]且在职3年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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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业务员:[-10,0) c级业务员:(-,-10)(六)若业务员在品质等级结果公布后因不良行为一次扣分达20分,则该业务员品质等级下调一级。

第六条对不同品质等级业务人员的差异化管理根据业务员的等级,对高品质的业务员,公司将分别授予一定的权利,对低品质的业务员,公司将对其销售过程提出特殊的要求,从而引导业务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

AAA级生存调查特别授权:在参加并通过相应的生调培训后,授权AAA级业务员对累计人身险保额不超过100万的投保申请(为其本人或下属招揽的业务)做生存调查,投资连结保险除外。

因失误两次(含)或行为故意一次(含)以上,导致生调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核保结论者,取消生调授权。

理赔权限:当保户发生保险事故,申请理赔金额在800元以内时,在确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由业务员缮制事故报告书后,免做调查,可在给付金额800元的权限内直接给付保户;故意行为错误给付一次或累计两次给付错误者永久取消理赔权限。

以上理赔权限适用于意外险类代码为191、192、193、194、195、196的险种。

AA级生存调查特别授权:在参加并通过相应的生调培训后,授权AA级业务员对累计人身险保额不超过60万的投保申请(为其本人或下属招揽的业务)做生存调查,投资连结保险除外。

因失误两次(含)或行为故意一次(含)以上,导致生调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核保结论者,取消生调授权。

当保户发生保险事故,申请理赔金额在500元以内时,在确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由业务员缮制事故报告书后,免做调查,
可在给付金额500元的权限内直接给付保户;故意行为错误给付一次或累计两次给付错误者永久取消理赔权限。

以上理赔权限适用于意外险类代码为191、192、193、194、195、196的险种。

A级无特殊情况下执行正常规则。

b级加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提高抽检抽调比例;荣誉评选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自动核保。

c级取消自动核保;提高抽检抽调比例;加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取消各种荣誉评选;健康险津贴和费用型保险择一投保;离职后不可再进入公司。

第七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契约部工作职责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业务员代签名、不实告知、冒名顶替体检等不良品质行为记录,并向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提供相关证明与资料,监督并执行各等级业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客户权益维护中心工作职责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业务员误导客户、代签名、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等不良品质行为记录并向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提供相关证明与资料,监督各等级业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落实。

(三)理赔部工作职责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业务员不实告知、参与保险欺诈等不良品质行为记录并向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提供相关的资料与证明,监督并执行各等级业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保费部工作职责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业务员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唆使退保等不良品质行为记录并向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明。

(五)营销部工作职责1.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营销员/收展员个人资料不真实、破坏公司形象及户投诉等不良品质行为;2.对已提交
系统的营销员不良品质行为调查举证;3.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提供的营销员不良品质行为资料移交机构“业评会”;4.对机构“业评会”做出的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的正式批文及时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5.定期统计并公布各营销员品质等级状况。

(六)区域拓展部工作职责1.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提交本部门发现的收展员/营销员个人资料不真实、破坏公司形象等不良品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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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提交系统的收展员不良品质行为调查取证;3.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提交的收展员不良品质行为资料移交机构“业评会”;4.对“业评会”做出的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的正式批文及时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5.定期统计并公布各收展员品质等级状况。

(七)稽核监察部工作职责监督各部门及时提交业务员不良品质行为,监督各部门提交的业务员不良品质行为能得到及时
公正地处理。

第八条附则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0XX年8月下发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各成员工作职责》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总公司寿险核保部、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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