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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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13、如何有效避免代签名(2012年6月版)

13、如何有效避免代签名(2012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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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行为产生原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业务员方面:〃要求客户反复签字怕丢单 〃来回奔波展业成本过高、怕麻烦 〃不熟悉投保书填写操作 〃为了通过考核 客户方面: 〃怕麻烦 〃与业务员私交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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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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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遵纪守法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恪守职业操守 使用电子投保书,减少流程、提高效率 学习电脑技术,使用MIT展业
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这种由投保人在未
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签名行为,须经被保险人事后追 认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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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员代客户签名
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现象的产生主要出于 这样一种情况:业务员在签单后回公司交单时,因投保单内容填写 有误而进不了单。于是只能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 这种情形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一样,保险公司同样是难以觉察 的。然而,这种由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所造成的问题可能产生的争议 和纠纷较前一种情形更为复杂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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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金手指:警惕保险猫腻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其中所揭示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 题却值得我们警惕。一是保险代理人往往为求尽快签约而故意隐瞒或忽 略某些关键条款,比如“指导”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由此给投保 人留下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本案中这位前保险代理人在离开本行业后“ 良心发现”出庭作证的情况实属罕见。二是为了追求业绩,保险公司在 明知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时往往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先收保费再 说,等到真的需要赔付时,却拿投保时的瑕疵说事。 总之,保险本身条款复杂,如今又涉及新旧保险法的适用性问题, 因此投保之前消费者一定要谨慎,最好能向一位第三方专业理财人员咨 询自己所购保险是否合适,一旦发现问题想要反悔,也要在犹豫期内及 时提出,以防自己的利益受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版 )

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版 )

保险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为了贯彻“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根据总经理室提出的:“产、寿、健理赔案件必须做到每案有责任人,对于重大案件实行一案一跟踪,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一、责任人设置为了更好的将分级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整合总公司及各机构理赔资源,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分级管理办法中共设定如下责任人:1、总公司总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案件督导责任人、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

2、分公司分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和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3、案件责任人为落实总经理室提出的每案有责任人的要求,案件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二、各责任人职责1、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分级案件管理办法,完成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同时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指导。

2、重点机构总公司执委督导制(详见如下列表)总公司督导责任人为总公司执委成员,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的全程跟踪,同时督促、指导分级管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直至案件结案;督导执委根据人员调整和机构指标达成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负责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提前审核,通过案件的现场查勘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同时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4、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对报案后的案件逐案审核,检查第一责任人是否按时到现场查勘,调查报告是否按时完成,同时完成对分级管理案件数据采集工作,并报送相关责任人。

5、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分公司分级管理案件责任人由查勘管理岗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总公司的沟通与反馈,同时对前一日的报案案件查勘情况通过理赔系统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查勘员预估失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1
•【文号】保监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附件:。

通融赔付案件理赔管理规定

通融赔付案件理赔管理规定

通融赔付案件理赔管理规定1、通融赔付案件是指按照事故发生时所约定的承保条件,被保险人索赔的损失不属于或超出了承保责任范围,但公司基于市场或经营上的考虑准予支付的案件。

2、理赔人员在核定保险赔偿责任时,须严格遵守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受市场或经营等因素的影响。

因事故发生后变更的承保条件、批单或其他同被保险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对事故造成的损失须做出保险赔偿的,应按照通融赔付处理。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当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销售部门对于分公司理赔机构做出的拒赔或部分拒赔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或者分公司理赔机构对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存在疑问时,可提请理赔中心审议。

3、任何理赔人员没有核准通融赔付的权利。

公司关于核赔权限的规定和对理赔人员的相关授权,不适用于处理通融赔付案件。

除非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通融赔付呈批单》(附件二)的指示,理赔人员不得安排支付通融款项。

严禁理赔人员将通融赔付案件以正常赔案核赔支付。

4、各级理赔单位根据承保部门制定的通融赔付案件申请标准受理通融赔付申请,并负责通融赔付案件在相关单位的流转和会签,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相关领导审批。

5、具体处理流程如下:(1)理赔单位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拒赔或部分拒赔的决定后,如被保险人有通融赔付的要求,需填制《通融赔付申请单》(附件一)提交业务销售部门。

(2)销售部门按照公司通融赔付案件的申请标准,对被保险人的实收保费规模、历年在华泰投保各险种的赔付情况、承保前景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填制《通融赔付呈批单》,结合案件情况和通融赔付金额,签注意见和理由报销售经理审批。

申请通融赔付的具体标准,以公司承保中心公布的规定为准。

(3)分公司理赔单位接到被保险人和销售部门的《通融赔付申请单》、《通融赔付案件呈批单》及相关的申请资料,转分公司承保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4)根据公司关于通融赔付审批权限的规定,商险案件通融赔付金额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案件,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保险业务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业务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业务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健运作,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业务分级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地管理保险业务,为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保护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适用性原则: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保险业务采取适当的分级管理措施,保证对不同业务的管理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约束。

2. 风险可控原则:对高风险的保险业务采取更加严格的分级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3. 利益平衡原则:在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管理的同时,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得到充分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促进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4. 公平公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采取均等的管理标准和措施,不得对同类型的业务采取歧视性的管理措施。

5. 创新发展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不断优化和调整保险业务分级管理制度,促进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三、保险业务的分级管理1. 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和规模,将保险业务分为基本保险业务和特定保险业务两大类。

2. 基本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两大类,其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财产险业务包括车险、火险、船舶险、货物险等;(2)人身险业务包括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

3. 特定保险业务主要包括特定风险保险和特定客户保险两大类。

(1)特定风险保险主要包括天灾保险、贫困地区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2)特定客户保险主要包括大型企业客户保险、政府机构客户保险、国际客户保险等。

4. 对基本保险业务和特定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分级管理措施。

(1)基本保险业务采取一般管理措施,包括业务审核、合同签订、理赔处理等;(2)特定保险业务采取重点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特批管理、实时监控等。

四、保险业务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1. 对基本保险业务的管理措施(1)业务审核:对购买基本保险业务的客户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合法,相关证件齐全有效;(2)合同签订:依据保险合同法和保险条款,对基本保险业务的合同进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理赔处理:对基本保险业务的理赔进行受理、审核、结案等流程,确保理赔流程合规合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126PICC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20126PICC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管控,规范理赔费用列支,根据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理赔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赔费用管理目标是通过界定理赔费用内容,明确理赔费用列支渠道,严格理赔费用管理责任,规范理赔费用开支行为,通过合理费用投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营,提高理赔工作质量,降低整体赔付成本。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三条理赔费用是指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四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定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一)专家费。

专家费是指因案件的定责和定损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给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劳务费、咨询费、调查费,以及专家参与案件处理发生的需要由我公司承担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律师与诉讼费。

律师费是指以我公司名义聘请律师直接参与保险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调查、诉前保全、诉讼、仲裁等),根据委托合同应由我公司支付或分摊的律师费用。

诉讼费是指因保险事故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应由我公司支付的费用。

本项费用中还包括执行费。

(三)损失检验费。

损失检验费是指发生灾害及事故后,聘请第三方机构(特殊情况下还包括被保险人所属的专业部门)参与损失检验或事故处理,因此发生的服务费、手续费及有关人员的差旅费,包括水险中的海外代理人代理费、专业检验人检验费、船级社检验费、海损理算费等。

(四)公估费。

公估费是指发生灾害及事故后因聘请公估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包括现场查勘、损失原因鉴定、保险责任认定、损失鉴定、估损、理算等产生的费用。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制定了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营销部、保险部、理赔部等。

三、管理目标1. 优化管理结构,明确各级管理层次职责和权限;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司安全运营;4. 促进团队合作,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管理层次划分1.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人员管理等工作;2. 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分设市场部、营销部、保险部、理赔部等具体部门,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推进;3. 班组长:负责具体班组的日常管理和员工工作安排。

五、职责分工1. 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定重大决策,协调各部门协同工作;2.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人员管理、业务推进及目标实现;3. 班组长:负责班组员工的工作安排、培训和督导。

六、权限控制1. 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整体战略方向、重大决策负责,对各部门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和指导;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业务开展和员工管理负全面责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进行考核和激励;3. 班组长:对班组员工的工作安排和工作结果负责,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

七、管理制度1. 目标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目标,明确本部门的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2. 质量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工作质量把控,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3. 绩效考核: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4. 激励机制: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八、管理流程1.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 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制定的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具体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3. 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安排好班组的工作任务,对员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交强险理赔实务(1202修订版)

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交强险理赔实务(1202修订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保监发〔2012〕6号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6号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保持报案渠道畅通,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应在接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并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一)保险公司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

保险公司应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损失数量。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二)保险公司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损失程度。

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

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2016年7月21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5•【文号】保监产险[2012]571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57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为使各保险公司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现将其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报送制度各公司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中,应明确重大赔案及再保险安排的信息流转程序、上报路径、负责部门及各环节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报送口径重大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原保险保单的财产损失赔偿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理赔案件。

对于共保业务,按照原保险保单100%的保额计算的赔款或赔付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重大赔案。

三、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原保单信息、再保险安排、联系人等信息,已结案的还应上报相关赔付信息,并填报重大保险赔案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2)。

四、报送时限各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赔案的报案信息和结案信息上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报送方式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上报。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宏林联系电话:010-66286612传真:010-66288096邮箱:********************.cn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将2011年全年及2012年前5个月的重大赔案信息汇总上报。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 副本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 副本

江苏分公司车险重大案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车险重大赔案的管理,是车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车险的经营结果和公司的经营效益。

为严格管理,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业务操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赔案的定义。

本规定所述重大赔案系指责任损失巨大或案情复杂以及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特殊案件。

第三条重大赔案的界定。

车险重大赔案范围包括:1.全车盗抢案件2.水灾案件3.火灾案件4.推定全损案件(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案件)5.单方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案件6.个案总损失五万元及预估损失超六万元以上案件7.起保(不包括正常或提前续保)后10内出险的案件8.保险欺诈及有明显道德风险的案件9.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及其他特殊案件第四条重大赔案实行报告制度。

辖内各机构必须在出险报案后,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案件在判断出属于重大赔案时,立即填写“机动车辆保险重大赔案上报表(附件1)后逐级上报,分公司查勘管理科在接到上报表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五条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组,负责对辖内上报大案的归口管理。

大案管理组负责人由分公司理赔部总经理担任,下设南北片区理赔经理为组长,查勘管理科及核损报价科科长为副组长,大案组员原则上由各机构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重大赔案管理人员及职责(一)重大赔案管理的人员配置。

各机构应设立专职重大案件管理员。

1、分公司查勘管理科负责对辖内各机构上报大案的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各机构大案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参与对辖内各机构的重大案件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大案管理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分公司查勘管理科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3、各机构大案管理员负责对重大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7、定期对上报大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

保险分级管理规定(3篇)

保险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监管,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偿付能力等因素,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保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风险导向原则;(三)动态调整原则;(四)科学合理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保险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五条保险公司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增长速度、盈利能力等;(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等;(三)偿付能力: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四)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五)合规经营: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措施、合规管理执行情况等;(六)社会责任:包括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分级标准的具体评分细则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分级程序第七条保险公司分级程序如下:(一)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分级标准进行自评,并向保监会报送自评报告;(二)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自评报告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分级;(三)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级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保监会确定的分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分级措施第九条根据保险公司分级情况,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类保险公司,实行常规监管,重点关注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二)对B类保险公司,实行强化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三)对C类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整改;(四)对D类保险公司,实行重点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整顿。

保险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保险分级管理制度是指依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不同风险等级的分类管理。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二、保险分级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保险分级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应对保险市场风险的不断增加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保险市场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和挑战,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不同等级的管理,可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分级管理制度的推出,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不断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为自身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这也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行业的声誉和社会信任度。

三、保险分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分级准则保险公司的分级准则主要包括:风险承受能力、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水平等。

依据这些准则,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进行分别管理。

2. 分级标准根据分级准则,将保险公司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A级为最安全的保险公司,D 级为最高风险的保险公司。

每个级别对应的管理要求和监管模式也有所不同。

3. 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对保险分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解释。

包括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执行。

四、分级管理的具体操作1. 分级评估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会定期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分级评估,以确定其所在的风险等级。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水平、经营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

2. 分级公示根据评估结果,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发布给公众和行业内相关机构。

保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公示是透明的保险市场的重要保证,也为保险公司进行分级管理提供了依据。

保监发(2012)8-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保监发(2012)8-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

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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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为了贯彻“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根据总经理室提出的:“产、寿、健理赔案件必须做到每案有责任人,对于重大案件实行一案一跟踪,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一、责任人设置为了更好的将分级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整合总公司及各机构理赔资源,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分级管理办法中共设定如下责任人:1、总公司总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案件督导责任人、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

2、分公司分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和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3、案件责任人为落实总经理室提出的每案有责任人的要求,案件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二、各责任人职责1、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分级案件管理办法,完成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同时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指导。

2、重点机构总公司执委督导制(详见如下列表)总公司督导责任人为总公司执委成员,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的全程跟踪,同时督促、指导分级管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直至案件结案;督导执委根据人员调整和机构指标达成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负责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提前审核,通过案件的现场查勘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同时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4、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对报案后的案件逐案审核,检查第一责任人是否按时到现场查勘,调查报告是否按时完成,同时完成对分级管理案件数据采集工作,并报送相关责任人。

5、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分公司分级管理案件责任人由查勘管理岗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总公司的沟通与反馈,同时对前一日的报案案件查勘情况通过理赔系统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查勘员预估失误。

6、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由未决管理岗负责人担任,负责做好5万元以上大额案件(含代查勘案件)的登记工作,并且每日跟踪进展,更新案件状态,同时负责每周向分级管理审核人报送本周分级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7、直接责任人所有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为客服经理(查勘员),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查清事故真相,调查核实事故证据材料并将相应证据提取保存,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成因,并负责跟踪案件到赔款支付结束为止。

8、第一责任人根据案件金额大小不同,对应的第一责任人如下: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工作把关,指导直接责任人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并对案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注意:1、以上“整案损失金额”是指不考虑事故责任、保险责任之前的预估损失金额。

2、标的车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可不考虑整案损失金额,只要达到分级管理案件标准即案件整案损失超过五万元,该案件第一责任人为三级机构理赔负责人,无需按照案件金额调度其他责任人。

3、为了把每个案件调查落到实处,对于业务量比较大的机构允许在分公司权限范围内(损失金额5~50万之间)根据机构的资源配置情况自行划分分级权限。

机构划分后以邮件上报总部赔案管理分级管理岗审批后报呼叫中心执行。

第二章分级管理案件处理流程一、第一责任人调度流程1、所有案件(含产、寿、健)经坐席调度后,客服经理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工作,查勘完毕后,应将案件预估损金额及时反馈给坐席。

2、接到客服经理反馈后,坐席首先在理赔系统中登记好客服经理预估的损失金额,同时根据损失金额匹配相应的级别,对第一责任人(包括负责人和财务)进行再次调度,做好登记调度的信息,同时短信抄送给所有低于相应级别的领导;所有12万元以上案件,100%调度三级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到现场查勘。

3、对于联络不上第一责任人的(如电话关机、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等),座席做好登记工作,按相应考核办法考核,同时按以下方式操作:1)第一责任人为一人的(如5万元<X≤12万元),应立即通知上一级别责任人(即12万元<X的责任人),由上一级别责任人指定人员进行查勘,并做好相应登记。

2)第一责任人为双人的(如12万元<X),应立即通知另一责任人进行查勘,并做好相应登记。

4、对于可以联络到第一责任人,而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查勘现场(如出差、开会等合理原因)的,座席做好登记工作,同时按以下方式操作:1)第一责任人为一人的(如5万元<X≤12万元),由该案件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进行查勘。

2)第一责任人为双人的,(如12万元<X元),应立即通知另一责任人进行查勘,并做好相应登记。

注意:第一责任人指定的人员视同为第一责任人亲自现场查勘,24小时现场查勘考核以指定人员到现场查勘即可,但处理赔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调度流程如下:5、短信内容A、第一责任人短信模板领导,****被保险人****车在***省***市***路于****年**月**日**时发生了**事故,造成****受损,预计损失**万元。

请领导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2小时内做出调查报告并由当地客服经理协助上传系统。

6、抄送领导短信模板领导,****被保险人****车在***省***市***路于****年**月**日**时发生了**事故,造成****受损,预计损失**万元。

该案件已经调度***领导赴现场调查,请领导给予支持。

二、直接责任人现场调查规定动作直接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查勘,到达现场后要按以下标准动作完成现场查勘工作:1、直接责任人须查清如下任务:1)查清事故真实性(含产、寿、健);2)查清事故损失范围(含人、财、车);3)查清事故责任;4)分析事故成因,排除除外责任。

2、发现案件金额超过自己的职责权限必须现场通过座席调度相应级别的领导。

3、完成现场查勘报告。

由客服经理现场拍照上传理赔系统,原件装订进案卷,直接责任人可以复印原件作为材料自己保存。

4、拜访客户。

安抚客户,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给客户提供理赔服务、法律援助及与三者的谈判支持,并为客户协调公司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5、上传人车合影照片及调查报告。

查勘完毕后,负责上传第一责任人的现场查勘人车合影照片和调查报告(要有第一责任人的签字),人车合影照片和调查报告均需在说明栏中写明第一责任人职务及姓名。

三、第一责任人现场调查规定动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接受调度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到达现场后除完成直接责任人须做的工作外,还须完成如下任务:1、第一责任人须做好如下任务:1)核实事故真实性(含产、寿、健);2)核定事故损失范围(含人、财、车);3)核定事故责任;4)确定保险责任,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2、判断案件金额是否超过自己的职责权限,如超过必须现场通过95569座席调度相应级别的领导。

3、指导直接责任人现场查勘。

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的查勘工作予以指导、把关,保证案件的查勘质量。

4、完成调查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请使用总公司下发的统一模板,调查报告内应写明事故真实性、事故损失范围、事故责任(可以为预估的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明确处理意见。

5、拜访客户。

安抚客户,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给客户提供理赔服务、法律援助及与三者的谈判支持,并为客户协调公司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四、调查注意事项1、对于涉及案件的敏感风险信息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疑似存在与条款责任免除的情形,应及时重点调查,并将调查过程以影像形式做详细记录。

2、调查相关证据资料应有针对性,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过程,能够确定事故损失的真实性,能确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

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应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或取得替代证据。

3、调查过程中应分析案件各项信息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严密,各项证据应能够相互印证,出现矛盾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做结论性说明。

4、重大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第一责任人应以周为时间节点组织对案件进行分析,根据案件情况对承保过程、理赔流程、各环节风险点等方面进行总结反馈,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分析总结强化各环节的风险防控能力,提高业务品质。

第三章分级管理案件时效要求一、客服经理应在规定时效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具体要求参见《机动车车辆险理赔实务规程》。

二、客服经理必须在现场拨打专线95569报案电话报告预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客服经理必须在调度后24小时内将相关事故照片、查勘报告、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清晰上传系统。

四、客服经理负责将第一责任人的现场查勘人车合影照片在24小时内上传系统,在72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上传系统。

五、第一责任人接到调度后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出险地并合影由客服经理代为上传系统,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报告导入理赔系统。

如第一责任人虽在规定时效内完成相关工作,但由于客服经理未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系统,同样按照规定对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案件督导流程一、跟踪流程具体流程图如下:1、数据报送呼叫中心负责将每日分级管理案件数据报送至总公司分级管理案件审核岗处。

2、案件初审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岗每日负责对发生的分级管理案件进行初审,同时将初审意见下发至分公司查勘管理负责人,同时抄送至总公司执委。

3、执委审核总公司执委根据分级管理案件明细,对分级管理案件进行跟踪、督促,并将案件处理意见直接告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4、第一责任人反馈案件第一责任人根据总公司执委提出的审核意见,尽快展开落实工作,并随时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至总公司执委,同时将跟踪结果报送至分公司未决管理岗,做好登记工作,直至案件结束。

5、查勘管理反馈查勘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总公司分级管理审核岗提出的审核意见,将所提意见逐一落实,并将反馈意见按照本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反馈,同时将案件反馈意见发送至分公司未决管理岗处,做好登记工作,直至案件结束。

6、未决管理跟踪、报送分公司未决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好总公司分级管理审核岗提出的初审意见、查勘管理负责人回复的反馈意见,第一责任人反馈意见、并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同时每周五17:00前将本辖区所有分级管理未决案件汇总后上报至总公司分级管理审核岗。

二、跟踪反馈要求1、对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就案件审核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1)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每日会对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以及案件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并以邮件的形式下发到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的公司邮箱。

各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须对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将反馈结果及时上报至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处,如有疑问及时沟通。

(2)上报反馈意见具体要求如下:①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负责将反馈意见整理好后统一上报;②反馈意见应认真填写,对提出的建议应有明确的回复;③上报反馈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④由于上报内容均属工作范围内,请用公司邮箱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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