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07•【字号】冀建法[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3]9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月3日第一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保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装饰装修许可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
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转让。
第十条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不足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行装饰装修的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是根据河北省实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的,用于指导装饰装修企业进行工程量计算和报价的参考标准。
本文将对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的相关规定和计算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的制定依据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的制定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装饰装修工程计量与费用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计量与费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费用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等。
2.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河北省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状况是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制定的重要依据,定额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
3.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的制定还参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量计算和费用测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的分类和内容河北2024装饰装修定额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装饰材料、装饰工程和附录。
1.土建工程: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
基础工程主要包括地基处理、桩基工程和地下室工程等;结构工程主要包括梁柱砌体、楼板和屋面防水等;建筑装饰工程主要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和门窗等。
2.设备安装:包括给排水工程、供电与照明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智能化工程等。
给排水工程主要包括上下水管道、热水器和卫生洁具等;供电与照明工程主要包括配电箱、电线电缆和灯具等;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包括风管、风机和空调机组等;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门禁系统、安防系统和网络系统等。
3.装饰材料:包括墙面材料、地面材料和天花板材料等。
墙面材料主要包括砖瓦、墙纸和涂料等;地面材料主要包括地砖、地板和地毯等;天花板材料主要包括石膏板、铝扣板和吸音板等。
4.装饰工程:包括装饰石材、装饰玻璃和装饰金属等。
装饰石材主要包括大理石、花岗岩和人造石材等;装饰玻璃主要包括单层玻璃、夹胶玻璃和防弹玻璃等;装饰金属主要包括铝合金门窗、不锈钢拉手和电梯门套等。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 费用标准 冀建质[2003]115号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冀建质[2003]115号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3]11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的通知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编制了2003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以下简称“本费率”),经与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会签同意,现予颁发。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费率与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配套使用。
二、自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率;2003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本费率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 (1)二、费用项目组成 (2)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8)四、工程计价程序表 (11)五、建筑工程费率 (13)六、安装工程费率 (21)七、市政工程费率 (26)八、装饰装修工程费率 (31)九、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 (33)一、总说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以下简称“本费率”)是根据建设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率是编制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结算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费率与我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配套使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总说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不足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行装饰装修的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发包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 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其职工支付工资的事项。
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依法直接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议定;依法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通过投标竞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格。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精编版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总说明52 费用项目组成63 规费计取方式104 有关规定12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13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13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17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19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1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226 工程计价程序.............................................................................. . (24)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29 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39)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 (45)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47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48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50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551 总说明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和其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场所和经济关系的总和;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以及和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出售后或者交付使用后再次进行交易的建筑产品、军事设施,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壹规划、统壹建设和统壹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建设程序,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人给予奖励,且为其保密。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壹)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和制定或者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七)负责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和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承载或者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石家庄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石家庄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维护装修装饰市场秩序,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是指为保护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修饰处理过程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五区(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装修装饰工程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办理条件及程序按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及程序进行;未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实施。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确有必要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审图单位核准。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总说明52 费用项目组成63 规费计取方式104 有关规定12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13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13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17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19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1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226 工程计价程序.............................................................................. . (24)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29 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39)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 (45)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47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48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50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551 总说明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石家庄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维护装修装饰市场秩序,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修饰处理过程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五区(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装修装饰工程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办理条件及程序按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及程序进行;未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实施。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确有必要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审图单位核准。
第十条凡涉及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装修改造,均需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审批意见。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2]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5【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1月15日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保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装饰装修许可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个体从业者,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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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2008-1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装修装饰人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修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三)用于装修装饰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四)开工、竣工日期;(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七)保修范围、期限;(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
施;(七)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的;(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不得影响邻里正常休息。
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装饰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装饰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适用本章有关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的规定。
第四章住宅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装饰企业进行装修装饰。
装修装饰人自行装修装饰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装修装饰人在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的,还应当提供业主同意装修装饰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装饰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装饰人。
装修装饰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装饰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装修装饰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装饰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装饰人或者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前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装修管理办法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冀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