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宁市垃圾管理规定
西宁市垃圾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宁政〔1994〕16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0【实施日期】1994.0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垃圾管理规定(1994年1月20日宁政〔1994〕1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以及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区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和固定集贸市场内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地点、时间和其它要求,将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垃圾场所,不得乱倒、乱丢。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的完好、整洁。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八条凡在本市市区内清运垃圾的,必须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领取长期或临时的《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将垃圾运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
第九条承运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密封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所收款项,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二条对治理城市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04年8月27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和举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市场监督、公安、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2018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予波2012年8月21日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规划、交通、工商、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02•【字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三章垃圾清运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城乡结合地区村民)和暂住、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一切单位都有义务宣传贯彻市容环境卫生法规,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在全市公民中大力提倡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卫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五条市辖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由主管单位或个人适时维修,保持整洁美观。
第六条在临街指定地点设置的广告、宣传牌(栏),道路、交通标志和售货亭、橱窗等,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定期维护、油饰,保持整洁美观。
禁止在街道的电线杆、行道树及未经指定的建筑物上张贴和涂写标语、通告、广告、启事等。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面向主要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阳(阴)台、窗口、屋顶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不得从阳(阴)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三)不得在街道和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不得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堆放粪肥垃圾、停放粪车、倾倒污水污物;(四)不得在街巷、人行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堆物作业。
西宁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
西宁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引导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实行准入许可经营管理。
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由区(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在本市以外取得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本市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在本市取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跨界承接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向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作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作业,是指与环境卫生相关的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消杀等作业。
在单位、居民楼院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自行清运垃圾的,须配备专用的环境卫生密闭车辆清运。
不具备条件的,委托具有从事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清运。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作业市场准入活动的监督管理、备案,制定环卫作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协调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准入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许可经营资质(资格)准入的审查、审批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或个人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并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0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01号《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21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0日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1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以下四类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青建城〔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城〔2021〕160号西宁市、海东市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我厅编制了《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贯彻落实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检查和监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场区运行管理第六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
西宁 幼儿园垃圾分类方案
西宁幼儿园垃圾分类方案西宁市幼儿园垃圾分类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成的垃圾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西宁市政府实施了垃圾分类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计划,西宁市幼儿园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西宁市幼儿园内部的垃圾分类行为,提高学生、教职工及家长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西宁市所有公办幼儿园及私立幼儿园。
四、基本原则1.源头减少:控制产生过程中产生无用物品和无法回收利用物品数量。
2.分类投放:将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不可回收物品进行分类投放。
3.资源化利用:对可回收物品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利用。
4.无害化处理:对其他不可回收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具体操作1.分类标识在幼儿园内设置垃圾分类投放区域,针对不同垃圾设立相应的分类标识牌。
可回收物品放入蓝色桶内,有害垃圾放入红色桶内,厨余垃圾放入绿色桶内,其他不可回收物品放入灰色桶内。
2.教育宣传幼儿园应当将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和方法纳入日常教育中。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教职工及家长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监督检查每周一次或隔两周一次进行巡查。
对发现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劝导并进行相应处罚。
4.资源利用可回收物品可以进行再利用或者售卖给废品回收站;厨余垃圾可以进行堆肥处理;有害垃圾则需要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5.无害化处理其他不可回收物品需要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总结西宁市幼儿园要建立起垃圾分类的意识和习惯,需要学生、教职工及家长共同参与。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幼儿园内部的垃圾分类目标,为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导言:近年来,垃圾问题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挑战。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被广泛看作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针对青海省特有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本文将介绍青海省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并提出相关措施以促进垃圾分类事业的顺利推进。
第一章:制度背景分析一、垃圾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青海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垃圾问题在近年来愈发严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密集区和工业发展区的垃圾产量急剧上升,处理和处置成为一大难题。
大量的垃圾无序堆放和处理,严重污染了土壤、水源和空气,威胁着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垃圾分类是一种主动分担垃圾处理压力、降低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以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手段。
在青海省,既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又有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态环境。
因此,垃圾分类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数量和危害,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一、分类的目标和原则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垃圾产生、处理和利用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其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源头减量:通过改变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的数量。
2.分类投放:将垃圾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投放,方便后续处理和利用。
3.资源化利用:将可回收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加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4.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回收的垃圾,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垃圾分类的类别和标准根据垃圾的不同属性和处理方式,将垃圾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制品等,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
2.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废药品等,需采取特殊措施进行收集和处理。
3.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蔬菜叶等,应在源头进行分类投放,用于沼气和堆肥的产生。
青海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垃圾污染,青海省决定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青海省范围内的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意识,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打造美丽青海。
一、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思想。
本方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坚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推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目标。
1. 到2023年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率达到60%以上。
2. 到2025年底,全省建成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 到2030年,实现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形成垃圾分类长效机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三、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任务。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标语、宣传片等形式,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分类投放便利性。
加大对垃圾分类桶、分类标识牌等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力度,确保市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3. 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确保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网络,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点、中转站的管理,保证垃圾分类的有效运输和处理。
4. 推动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推动垃圾分类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双重目标。
四、垃圾分类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健全垃圾分类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2. 完善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2009年4月24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7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三章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四章餐厨垃圾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青海省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青海省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摘要:青海省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旨在解决该省日益严重的垃圾问题。
方案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包括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和示范推广。
通过宣传教育,将引导居民正确分类垃圾,并提供相关知识培训;设施建设阶段将修建投放点、收集点和处理转运站,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监管执法阶段将加强对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制定相关法规;示范推广阶段将在城市首先推行,然后逐渐扩大到农村地区。
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共同努力,以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正文:一、宣传教育阶段:1. 制作宣传资料和广告,通过媒体渠道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展览、比赛等,以吸引居民的参与和关注。
3. 组织培训班和讲座,向居民传授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技巧。
二、设施建设阶段:1. 建立垃圾投放点,设置分类垃圾桶,便于居民将垃圾按类别投放。
2. 建设垃圾收集点,定期收集分类好的垃圾,并保证有效处理。
3. 建立垃圾处理转运站,对收集到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转运。
三、监管执法阶段:1. 加强对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 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垃圾分类的要求和处罚措施,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四、示范推广阶段:1. 在城市区域率先推行垃圾分类,确保效果和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 逐渐扩大到农村地区,推广经验和做法,提高农村地区的垃圾分类水平。
3.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设立示范点,引导更多单位和居民积极响应。
结论:青海省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将通过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和示范推广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共同努力,以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青海垃圾分类政策内容
青海垃圾分类政策内容
青海垃圾分类政策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垃圾分类的目的、分类标准、分类方
法和推行措施。
青海省的垃圾分类政策旨在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并推动可持续
发展。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垃圾分类的标准主要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
物指的是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张、塑料、玻璃瓶、金属等物品。
厨余垃圾包括厨房废弃食物和植物性废弃物等。
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其他垃圾则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垃圾。
为了有效推行垃圾分类政策,青海省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
相关部门组织宣传活动,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向公众传达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方法。
其次,建立完善的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和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正确分类和处理。
同时,加大对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积极鼓励和支持垃圾分类的企业和机构,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青海省的垃圾分类政策旨在养成环保意识和习惯,减少垃圾污染,实现资源的
有效利用。
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将推动垃圾分类政策的有效实施,为青海省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2020年10月11日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协同发展,加强在收集、回收、转运分拣、处理等重点环节的对接;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日常巡查。
第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规划和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已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土地审批。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问题,许多地方开始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青海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积极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垃圾的产生量急剧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传统的垃圾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并且造成资源的浪费。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出现旨在减少垃圾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资源,降低环境的负荷。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1.分类准则: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主要根据垃圾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来划分,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不同类别的垃圾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责任分工:青海省政府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和居民在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责任分工。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社区和居民则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投放行为。
3.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青海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开展社区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水平。
4.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了有效处理各类垃圾,青海省积极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回收站、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收集点等。
这些设施将有助于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进行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
青海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分类收集:青海省设立了专门的垃圾收集站点,将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收集,确保垃圾的有效分类和回收利用。
2.容器设置:在社区、学校和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了不同颜色和形状的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居民识别和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3.分类标识:在垃圾容器上设置了明显的分类标识,以指导居民正确投放垃圾。
同时,还通过公告栏、树立宣传牌等方式提醒居民注意垃圾分类。
4.投放指导:青海省组织相关人员对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指导,解答居民在垃圾分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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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8年4月27日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建设、环保、房产、商务、教育、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农贸市场、超市、社区、家庭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十三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