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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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及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及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及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及限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又有权要求向对方支付工程款,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款项、依据何种标准主张款项的问题十分值得讨论。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解释》第二条主张工程价款《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前述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上述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都比较清晰而同意,但在仍应当再次明确,违法分包合同其本质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其发包方为违法分包人,其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

因此,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参照的只能是其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解释》第二条对工程款主张的具体表述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此处的“合同”并无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面对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上述“合同”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的是非法分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只能参照其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违法分包人作为承包人与建设工程总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折价

建设工程合同折价

建设工程合同折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补偿方式。

本文将从折价的定义、法律依据、折价补偿原则、折价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及折价补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折价的定义折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由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方法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的一种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折价是指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以补偿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1.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三、折价补偿原则折价补偿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补偿方式。

该原则符合签约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折价补偿标准的确定1. 参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2. 以工程定额为标准: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以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3. 市场价格法: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价款。

五、折价补偿的程序1. 承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09:16:50阅读9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

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如何计算工程款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案例在具体案例中,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具备施工资质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建设工程的验收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请求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变更,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确定工程款。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情况,最终依法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原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维护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结论综上所述,在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建设工程的验收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已完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进行结算

工程已完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进行结算

工程已完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进行结算本次培训的主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后的结算实务”,那么工程已完工,合同无效后应如何进行结算呢?01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存在哪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的坑你是否曾经也踩过?1、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3、低成本中标导致合同无效;4、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导致合同无效;5、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6、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导致合同无效;7、转包或肢解发包导致合同无效;8、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10、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导致合同无效。

02咱们工程人辛辛苦苦起高楼、筑铁路,在项目完工等着结算工程款时却因一纸无效合同而茫然无措,这时又该如何应对?如何结算工程价款?首先,来看一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哪些条款涉及到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包含如下几条: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其中,第9条属于违约金条款、第10条属于从合同的范畴,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即便参照原合同进行结算,其9、10条内容也不应参照,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违约费用)。

除上述费用条款外,合同约定的实际施工方应得利润和税金,发包方应得管理费、实际施工方配合费,也可参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定分析此次《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规定变化最大之处在于第793、806两条。

01《民法典》第793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也只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约定仅起到参考作用、价款支付的性质也变为“补偿性”。

《民法典》赋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权的同时,也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增加了不确定性,实际上等于加大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在793条之中,亦首先赋予了无效合同中、工程不合格情形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权利,也剥夺了在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民法典》时代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02《民法典》第806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806条分为三款内容,第一款赋予了发包人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范占果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020年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线考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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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线考试学员姓名:一、判断题(共30道,每小题1分)1.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审批。

(√)2.我们要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救火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5.BIM的用途决定了BIM模型细节的精度,现阶段一般只需一个BIM工具就能能完成所有的工作。

(×)6.BIM的用途决定了BIM模型细节的精度,现阶段一般只需一个BIM工具就能能完成所有的工作。

(×)7.建设智慧工地在实现绿色建造、引领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社会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8.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又快、又好、又便宜(√)9.某建设工程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80万元,不需要招标。

(×)10.50-60公斤伤病员急性出血量一般超过80-100毫升可引起轻度休克.()(×)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财产属于行政责任。

(×)12.电线建筑安装与室外市政工程划分,以建筑外墙1.5m为界,1.5m以内为建筑安装相应子目,1.5m以外为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13.建筑业对国计民生关系十分重大,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根据清单计价规范(2013),如果某分项工程发生变更后,其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其单价一定不需要调整。

(×)15.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必须有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承包人才能执行。

(√)16.BIM的用途决定了BIM模型细节的精度,现阶段一般只需一个BIM工具就能能完成所有的工作。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

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价款的支付、工程质量问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根据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付出相应的劳动和材料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第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问题。

如果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的工程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最高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完工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完工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完工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定形式要求的情形。

当一个工程合同被宣告无效时,尽管工程已经完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就可以忽视合同无效带来的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返还原则: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各自收到的利益进行返还。

如果一方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原则:如果因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工程已经完成,但如果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受损,受损方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3. 清算原则: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这包括对已完成工程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及对双方实际投入的成本进行核算,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 后续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无效,但由于工程的特殊性质和已经完成的事实,双方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签订新的合同来规范后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无效合同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例如,如果工程已经投入使用,那么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否支付工程款、如何支付、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都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工程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如融资方、供应商等,他们的权益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的情况,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各自的权益不受损害,并合法、合理地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

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分包现象较为常见。

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分包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效率,降低施工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

其中,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是否享有合同权利,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

首先,关于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口头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分包关系中,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否则分包合同无效。

然而,即使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分包单位仍然有权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分包单位虽然没有合同权利,但仍然有权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在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此外,如果在分包过程中,总包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在分包无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分包单位有权要求总包单位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总包单位按照工程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农业、林业、能源、环保等项目。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方与发包方之间签订的重要合同。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然而,即使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性以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性无效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原因:1.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比如,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一些不合格的条款,此类合同无效。

2.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施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比如,承包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项目,签订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3.欺诈或强迫:如果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或强迫的手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承包方采用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迫发包方签约,或者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让合同达到自己的目的。

合同无效后的后果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将不存在。

承揽方不能再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发包方也不能占有承包方已经提供的服务,承包方还要退回之前收到的款项。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它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正式的工程项目,参加竞标、中标评审的过程中也经过了认证和验收等环节,具有法律效力。

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最后一个阶段,是验收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评定的过程。

竣工验收合格,代表着工程质量已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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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6:50 阅读95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

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使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

《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经竣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价值,对于这样的工程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

在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存在不同标准的工程款的计算方法,现实中工程量的增减也是普遍现象,用何种标准及方法对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进行折价补偿,亦是难点问题。

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就无效合同的处理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也有不同的认定,导致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由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致使案件不能尽快审结,导致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长期搁置,不能及时予以利用,不能实现人民法院追求的效力目标,并不能及时妥善保护当事人利益,故而,本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工程经验收合格作为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对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各界意见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一角度考虑,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有观点认为,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建议本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无效条件,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对的观点认为,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工程质量是处于核心地位,并被《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范所保护,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以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必备要件。

现仅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将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惟一必备条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且容易造成在结果上鼓励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不利于通过本司法解释来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只能涉及承发包方如何结算工程款的问题,而不能因此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对于折价补偿问题的不同观点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问题。

起草征求意见中出现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理由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承包人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发包人只能按照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

造价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价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这样才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本质区别。

“造价成本”如何计算,也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

理由是,国家没有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建设部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理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制定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种方案认为,造价成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利润和税金为损失。

理由是,因合同中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标准约定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利于当事人接受。

但是,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应取得合同约定工程款中的利润。

税金是履行合同应当缴纳的,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此种意见主要是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标准。

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入之间的利益关系,且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社会效果较好,,三、司法解释对各种意见的采纳情况本司法解释最终采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观点。

理由是:1、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如果我们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有效的惟一必备要件,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没有意义,因为第一条规定的无效的合同,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都会成为有效合同,这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的违法活动,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制定初衷相违背,间接鼓励了无效篇二: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8:06 阅读90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这一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

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但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验收条件后方能使用,故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

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哪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能予以交付使用。

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关于经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的规定,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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