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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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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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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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

0。

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第1.0。

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

0。

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第1。

0。

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第1。

0。

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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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字体: 大小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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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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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目录1 .总则........................................................................2.术语.......................................................................3.基木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6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 .................................................................5.2通路 ........................................................ 5.3竖向. 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6.1平面布置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7楼梯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墙身和变形缝 ........................................................6.10门窗 ........................................................6.11 端墙........................................................6.12楼地面 .......................................................6.13屋面和吊顶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室内外装修 .......................................................7室内环境 .......................................................7.1采光.........................................................7.2通风..........................................7.3保温.......................................................7.4防热.....................................................7.5隔声.................................................8建筑设备...........................................8.1给水和排水......................................................8.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 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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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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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 、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 (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包括引道、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 距地铁出人口、 于15m; ;
2.0.10、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 、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 、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4.1 建筑基地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 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 平米时, 积小于或等于 平米时 应小于4米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且 应小于 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平米且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米,若有两条以上不应小于 4米。 米
3、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居住和公 共建筑两大类。 共建筑两大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别类 1 2 3 4 设计使用年限 5 25 50 100 示 例 临时建筑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纪念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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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

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

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

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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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 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31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 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32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十七、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 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 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 倍计算。
25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 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 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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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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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1.0.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各类民用建筑。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原则:本标准明确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原则,要求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舒适宜人、环境友好等准则。

设计师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和材料,并考虑到建筑使用寿命、节能减排等因素。

2.设计基本要求:本标准对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住宅建筑的各个功能区域应布置合理,舒适度和私密性要符合居住者的需求,而办公建筑的空间布局则要考虑办公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环境。

3.建筑安全性要求:本标准强调了建筑的安全性,在设计中应合理考虑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对建筑的影响。

例如,对于经常发生地震的地区,建筑要有抗震设计;对于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要有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节能性要求:本标准提出了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的隔热保温设计、采光和通风系统的设计,以及能源利用率的要求等。

设计师应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强调建筑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的噪音、振动、灰尘等污染问题提出了要求。

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并提供相应的环保措施。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第1.0.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

0。

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

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

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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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目录1 、总则 .......................................................................2.术语.......................................................................3.基木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建筑与环境得关系.............................................................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6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得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得限定......................................................... 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建筑密度、容积率与绿地率.....................................................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 ................................................................5、2通路 ....................................................... 5、3竖向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6、1平面布置 ................................................................6、2层高与室内净高 ............................................................ 6、3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6、4设备层、避难层与架空层.................................................6、5厕所、盥洗室与浴室 ........................................................ 6、6台阶、坡道与栏杆 ........................................................6、7楼梯 .......................................................6、8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6、9墙身与变形缝 .......................................................6、10门窗 .......................................................6、11 端墙 .......................................................6、12楼地面 ......................................................6、13屋面与吊顶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与垃圾管道...................................6、15室内外装修 ......................................................7室内环境 .......................................................7、1采光........................................................7、2通风.........................................7、3保温......................................................7、4防热....................................................7、5隔声................................................8建筑设备...........................................8、1给水与排水.....................................................8、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87号文下达得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得任务, 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您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1 、总则1、0、1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得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本通则适川于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丁、程1、0、3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得工程建设得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得相互关系,有利自然与社会得可持续发展:2建筑物建造与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与破坏环境;3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得需求;4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与节约原材料得国策;5建筑应符合汽地城市规划得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与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与防空等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得使用,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保护规划与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木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强制性标准得规定。

2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公共活动用得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得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得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得建筑。

2、0、4 综合建筑building complex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得建筑。

2、0、5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得相应设施。

2、0、6 停车空冋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得室内、外空冋。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得城市道路路幅得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第临街面称建筑红线。

2、0、9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得基底总面积占川地面积得比例(%)。

2、0、10 容积率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乂称用地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得比值。

2、0、11 绿地率greening rate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得比例(%),不包括屋顶、呐台得人T绿地。

2、0、12 日照标准standards of sunshine为保证室内环境得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得气候区、城市大小与建筑物得使用性质确定得冬至H或大寒H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得小时数。

2、0、13 层高storey height建筑物备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而层计算得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丿氐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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