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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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解

室内设计
室内色彩设计
室内色彩设计应根据室内环境和 氛围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色彩搭 配,以营造舒适、美观和和谐的
室内环境。
室内照明设计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室内环境和 功能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照明方 式和灯具,以营造舒适、美观和
健康的照明环境。
室内家具与陈设
室内家具与陈设应根据室内环境 和功能的需求,选择适当的家具 和陈设品,以营造舒适、美观和
建筑布局的方法
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建筑布局,如空间组合、立面处理、材料选择等, 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建筑布局的评估
对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空间感受、功能效率、视觉效果等方 面,确保建筑景观设计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定位、风格、文 化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景观 设计原则,确保景观与建筑 和环境的和谐统一。
优先选用可再生资源制成 的建筑材料,如木材、竹 材等。
环保材料
选用无毒、低毒的环保材 料,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 危害。
长寿命材料
选用耐久性好、易于维护 的材料,降低建筑物的维 修成本。
水资源利用
雨水收集
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收集起来用于冲刷马 桶、浇灌植物等。
中水回用
将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冲刷厕所、浇灌植物等, 减少对新鲜水源的消耗。
象。
设计标准
建筑模数
采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确保建 筑尺寸符合标准模数,便于建筑工业 化生产和施工。
建筑节能
遵循国家节能设计标准,采用适宜的 节能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耗。
绿色建筑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提高 建筑环境质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 响。
无障碍设计
注重无障碍设计,为残障人士提供便 利的通行和使用条件。
节水器具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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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 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 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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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四、 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
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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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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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 建筑气候对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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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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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 建筑基地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
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 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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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 水、防渗漏;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通则1、本通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民用建筑,对分布在我国各地的民用建筑施工、使用、检测、维修及其它有关活动中应注意的原则和要求,汇集该领域的技术、管理经验及最新发展成果,学习汲取国外先进水平,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形成民用建筑设计的完整系统,提高我国民用建筑质量水平、保障人民利益。

2、本通则参照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使用阶段及检测阶段的基本原则、要求及潜在风险,总结编制了可靠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保护用户和社会公众安全,以及防止民用建筑发生安全事故和灾害。

3、本通则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布局、结构、装修、公共设施、施工管理、检测评估、使用及维修等10大内容。

二、民用建筑布局1、民用建筑的布局应遵循土地利用功能定位,突出建筑的美观平衡、舒适安全,充分调动建筑物中各部分的功能,以满足在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对密度、利用率、功能比例、结构布置、景观格局等指标的要求。

2、进行布局设计时,应考虑地块周围环境影响及视域尺度,重视上下、左右之间社会联系,力求营造良好的室外空间,使建筑工程便于监督和管理、利于抢险救灾,树立安全、节约、美观的社会风气。

三、结构设计1、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遵循国家建筑技术标准,充分考虑灾害形式、结构功甽和使用要求,明确结构各部件荷载要求,重点关注抗震性能和各种限制性状况。

2、结构计算应依据结构体系的不同,采取正确的理论分析方法及计算步骤,算法选择准确,并结合结构类型特点正确解决构件各种应力最大值、稳定性及位移的问题。

3、合理选择和设计用材,控制材料的使用量,结合材料性能、成本要求,以保证民用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

四、装修设计1、装修设计应选择存在量代替质量,充分考虑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外观性及环保性等技术指标,确保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要求。

2、装修设计应使厨房、洗手间等设施能够正常和稳定运行,避免引起安全事故,以保证各分区内进气湿度、温度符合要求,使得使用者满意无负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摘选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2 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in,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图 6.6.3.-1 栏杆高度计算6.7 楼梯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第一章第四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

第一章第四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

6 建筑物设计6.1 平面布置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相关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层高和室内净高6. 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板、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结构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 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霪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 50108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文注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文注释

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准标准托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3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程,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冬至日≥2小时4.建筑无障碍设施:(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城市道路物无障碍设施相连。

(2(3)电梯:候梯厅:坡道:(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入口应设置残疾人坡道).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1.建筑基地:(1)基地开口:70m,20m, 15m, 5m(2)基地道路S≤3000m2,L≥4mS≥3000m2当基地道路坡度l>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3)相邻基地:1.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2.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有地区规定时应该规定的建筑控制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基地紧贴用地红线建造: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弃排出口、排泄雨水(4)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响)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且A≥1/6L。

3.基地应至少有n≥2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5)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强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有人行道的上空2.5m:凸窗,窗罩,窗扇,空调机位: Ll≤0.5m活动遮阳:A≤B-1m≤3m3m:雨棚,挑檐,L≤2m5m : 雨棚,挑檐,L≤3m没有人行道的上空4m : 床罩,空调机位,l≤0.5m2)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3) 建筑物和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目录1 .总则........................................................................2.术语.......................................................................3.基木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建筑无障碍设施................................................................... 停车空间.........................................................................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5建筑总体布局 .......................................................建筑布局.....................................................................通路............................................................ 竖向 .... 绿化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平面布置.....................................................................层高和室内净高.................................................................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盥洗室和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门窗.............................................................端墙............................................................楼地面............................................................屋面和吊顶............................................................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室内外装修............................................................7室内环境 .......................................................采光............................................................通风.............................................保温..........................................................防热........................................................隔声....................................................8建筑设备...........................................给水和排水.........................................................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 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规范—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建筑设计规范—
2.隔间尺寸:
—建筑设计规范—
3.卫生设备间距:
—建筑设计规范—
3.卫生设备间距: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原则: (2)要充分结合总体的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组织; (3)建筑组合的整体观念,在统一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有主有从,从 主分明; (4)注意建筑群的性格要求; (5)注意对比与和谐手法的运用,以及建筑组群整体轮廓线的层次与变化节 奏。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三)台阶
•台阶是建筑中连接室内错层楼(地)面或室内与室外地坪的过渡设施。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 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 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 ; ;
—建筑设计规范—
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
(1 )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 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 ;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解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解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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