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一次住院治疗中,需先自行支付的费用金额。
起付标准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产品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通常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
例如,某地区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时,先自行支付的费用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才能享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起付标准只是居民大病保险中的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还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额度比例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和额度比例也会因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被保险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东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0〕20号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东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并与大病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老龄委、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老红军和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4]10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为贯彻落实全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政策(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新生儿按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1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
(二)资金筹集及拨付。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县区财政负担。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居民参保人数和省确定的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并按规定拨付至经办商业保险机构。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
东营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东营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东营医保报销⽐例是多少?据悉,东营市医保报销的⽐例分为普通门诊报销⽐例和城镇职⼯报销⽐例⼆种。
普通门诊中居民⼀档报销50%,年最⾼报销720元;居民⼆档和少年⼉童报销40%,年最⾼报销300元。
普通门诊⽐例:居民⼀档报销50%,年最⾼报销7...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东营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东营医保报销⽐例是多少?据悉,东营市医保报销的⽐例分为普通门诊报销⽐例和城镇职⼯报销⽐例⼆种。
普通门诊中居民⼀档报销50%,年最⾼报销720元;居民⼆档和少年⼉童报销40%,年最⾼报销300元。
普通门诊
⽐例:居民⼀档报销50%,年最⾼报销720元;居民⼆档和少年⼉童报销40%,年最⾼报销300元。
城镇职⼯
职⼯医保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的报销⽐例是⼀样的,进⼊统筹⽀付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规医疗费。
1、起付标准—10000元:医保统筹基⾦⽀付85%,个⼈负担15%;
2、10000元—90000元:统筹基⾦⽀付88%,个⼈负担12%;
3、⼤病医保报销90000元-20万元:⼤额医疗救助⾦⽀付90%,个⼈⾃付10%。
店铺提⽰:东营医保报销⽐例是多少?从上可知,东营市医保报销的⽐例分为普通门诊报销⽐例和城镇职⼯报销⽐例。
其中,普通门诊报销⽐例为居民⼀档报销50%,城镇职⼯报销⽐例最⾼可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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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乡医疗救助惠及百姓
作者: 魏峰
作者机构: 东营市民政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民政
页码: 59-59页
主题词: 医疗救助 东营市 城镇居民 百姓 城乡 军人家属 救助资金 医疗费用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2006年度全市共投入城镇居民医疗救助资金198.34万元,对122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按比例实施了医疗救助,总体救助比例为52.12%。
其中,在一般居民中医疗药用在3—8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8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40%,城镇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庭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60%。
2006年度全市共补偿农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494.99万元,对580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按比例实施了医疗救助,。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Ο一Ο年八月十三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东营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2、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6、身份证;7、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参保工作。
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封闭运行,执行本市统一政策,可以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或者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下列标准筹集:(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最近,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底前正式实施。
通过试点,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调查摸底,搞好测算(8月25日前)。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按照不同类别逐一登记造册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将调查情况填写统计报表(附人员名单),送市劳动保障局。
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具体安排。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有关数据的测算。
(二)制定办法,出台政策(8月26日-9月10日)。
1.拟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费用支付标准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东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东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政策统一、信息公开、运转高效。
四是坚持分级医疗、分类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提高统筹层次。
五是坚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二、整合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整合模式。
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和经办机构的统一。
从同级卫生部门选派1名干部兼任社保中心副主任,负责协调落实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新农合工作的安排部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31日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监察、审计、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保险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第六条本市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重点救助对象);(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三)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东营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
东营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东营医保报销多少钱?住院补偿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病补偿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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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医保报销多少钱?住院补偿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病补偿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1、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脑电图、X光透视、拍⽚、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在兴塔镇卫⽣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例:镇卫⽣院报销60%;⼆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病补偿(1)镇风险基⾦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3、计算结果就拿⼤病补偿举例,如果您在农村合作医院花费⼀万元,那么根据报销标准与报销⽐例以及起付标准,可以报销的是1万x65%为650元,⼤家可以根据这个思路按照以上内容参考得知。
店铺提⽰:以上是对东营医保报销多少钱的介绍,医保报销⾦额是规定最⾼限定的,也会给许多家庭带来经济负担。
因此建议条件允许的市民可以选购⼀份适合的商业医疗保险,确保保障更加全⾯。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东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
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
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东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东营⼤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摘要】东-营市民在报销⼤病医疗保险时最关⼼的就是报销的⾦额。
那么,东-营医保中⼤病医疗保险报销多少钱?居民⼤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1.2万元以上⼀个医疗年度内,居民⼤病保险每⼈最⾼给...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东-营⼤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东-营市民在报销⼤病医疗保险时最关⼼的就是报销的⾦额。
那么,东-营医保中⼤病医疗保险报销多少钱?居民⼤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1.2万元以上⼀个医疗年度内,居民⼤病保险每⼈最⾼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居民⼤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个⼈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1.2万元,低于10万元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也就是说,报销⽐例最⾼可以达到65%,但⼀个医疗年度内,居民⼤病保险每⼈最⾼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如果您花费3.2万元,那么根据起付标准和报销⽐例,计算的结果就应该是2万元x50%为1万元,也就是说最终可报销⼀万元。
⼤家可以根据这个思路然后再按照起付标准和报销⽐例计算得知即可。
店铺提⽰:东-营⼤病医疗保险报销多少钱?居民⼤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但⼀个医疗年度内,居民⼤病保险每⼈最⾼给予40万元的补偿。
由此可见,东-营医保对⼤病患者发⽣的⾼额医疗费⽤给予了⼀份保障,使重⼤疾病参合患者医疗费⽤负担得到进⼀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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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东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12〕10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400元、300元降低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
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由80%、85%、90%提高为85%、90%、95%。
退休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不变。
三、提高乙类项目的报销比例。
将乙类项目的首先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报销比例支付。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五、提高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为95%。
医保大额补助报销流程
医保大额补助报销流程
《说说医保大额补助报销流程那些事儿》
嘿呀,今天我来给大家唠唠医保大额补助报销流程这回事儿。
就拿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暂且叫他小李吧。
有一回啊,小李突然生了一场大病,那可把他和他家里人急坏了。
在医院住了好长一段时间,各种检查、治疗,花了好多钱,这钱包是眼看着就瘪下去了。
不过还好有医保,这可真是救命稻草啊!
等小李出院后,就开始着手准备报销的事儿了。
他先去把各种住院的单据、病历啥的都整理得整整齐齐的,就像整理自己最宝贝的邮票一样仔细。
然后呢,他就带着这些资料去医保部门了。
到了那儿,工作人员特别热情,告诉他一步一步该怎么做。
小李就按照人家说的,填各种表格啊,提交资料啊。
接着就是等待审核啦,这等待的过程可有点难熬呢,小李心里直犯嘀咕,生怕有啥问题。
不过还好,过了一段时间,审核通过啦!报销的钱也慢慢到账了,小李和他家里人那叫一个高兴啊,感觉就像天上掉馅饼似的。
通过这件事儿,我可算是明白了医保大额补助报销流程的重要性。
它真的能在关键时刻帮咱老百姓减轻不少负担呢!所以啊,大家要是遇到类似的情况,可别慌,按照流程一步步来,肯定能顺利报销的。
咱可得好好利用这个好政策,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呀!
好啦,今天就说到这儿啦,希望大家都能健健康康的,别用到这个报销流程最好,但知道总比不知道强嘛,嘿嘿!。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档次相挂钩、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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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59号
【颁布时间】2010-8-13
【实施时间】2010-8-13
【正文】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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